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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度警政預算說帖

  1. 《擬附帶決議文》警察辦案成績以移送地檢署即加計分數,警政署應修改相關辦法,以被告一審判決有罪始得加計辦案人員之辦案分數。

    說明:
    目前警察辦案成績之計算,以移送地檢署所列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往往造成小案變大案、大案變重案之濫行移送現象,徒然造成檢察官以及法院之負擔,並極度有礙犯罪嫌疑人之人權。為避免造成濫行移送之現象,警政署應全面檢討各級警、調單位辦案成績計算辦法,不得以起訴即加計辦案成績,應以一審判決有罪始得加計分數。

  2. 警政署應全面研擬犯罪之預防與輔導績效如何計入警察辦案成績,避免警察不當製造案件。

    說明:
    犯罪預防與輔導之績效,於現行辦案成績之計算中計分甚低(例如輔導流氓僅有0.5分,但移送流氓則高達20分),造成基層員警在積分壓力下,往往「製造」案件,而疏於犯罪之預防或輔導。警政署應全面研擬如何將犯罪之預防與輔導績效計入辦案成績,以求防患於未然。

  3. 《擬附帶決議文》指認限於選擇性指認,而不應為單一性指認、重複性指認之辦案原則,加入於第一線刑警人員辦案守則之中。

    說明:
    指認應僅限於選擇性指認,而不應為單一性指認以及重複指認,此為先進國家以及刑事訴訟法學界所共認,惟我國基層警察人員之辦案守則中對此付之闕如,單一性指認、重複性指認屢屢發生。為促使基層辦案人員正確運用指認作為辦案之手段,而不致因錯誤指認而羅織入罪,警政署應將指認之辦案原則加入於第一線警察人員辦案守則之中。

  4. 《擬附帶決議文》警政署與法務部應於半年內提出加強科學辦案之設備與在職人員之訓練之計畫表。

    說明:
    為避免為人民所詬病之刑求逼供問題發生,調查單位辦案時,應自受訊問人到場起迄至力去全程錄音錄影。

  5. 《擬附帶決議文》警察單位辦案應自受訊問人到場起迄至離去全程錄音錄影。

    說明:
    為避免為人民所詬病之刑求逼供問題發生,警察單位辦案時,應自受訊問人到場起迄至離去全程錄音錄影。

  6. 《擬附帶決議文》警政署應通令全國警察人員於逮捕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先對其朗讀其選任辯護律師之權利、所為證言將成為呈堂證供、自白任意性等相關權利。

    說明:
    為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逮捕拘提時能瞭解自己的權利,警政署應通令全國警察人員於逮捕拘提犯罪嫌疑人時先對其朗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選任辯護人權利、第一百五十六條自白任意性以及不得以其緘默推斷其罪刑等權利,並使其瞭解其所言將成為證據。

  7. 《擬附帶決議文》警察人員應隨身攜帶所配置之頭套,於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時,依其意願,使其戴上頭套,避免身份暴露。

    說明:
    為確保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犯罪嫌疑人人權之保障,警政署應製作頭套,使執行逮捕拘提勤務之警察人員隨身攜帶,於逮捕拘提時依其意願選擇是否戴上頭套,以維護其人權。

  8. 《擬附帶決議文》警政署應通令全國警察人員於偵查中,不得對外宣佈「破案」,就具體案情及特定涉嫌對象對外公佈。

    說明:
    為確保刑事偵查不公開之原則,糾正目前警察人員動輒對外說明具體案情以及指涉涉案嫌疑人之不當情況,警政署應通令全國警察人員不得於偵查中就具體案情或特定涉嫌對象,召開記者會或對外發言,以確保偵查不公開並求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權。

  9. 《擬附帶決議文》警政署應通令全國警察單位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時,不得連續訊問超過三小時,應給予受訊問人充足之休息。

    說明:
    為避免疲勞訊問有礙於受訊問人之人權,更進而有礙犯罪真實之發現,警政署應通令全國警調單位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時,不得連續訊問超過三小時,應給予受訊問人充足之休息。

  10. 《擬附帶決議文》警政署應通令全國警察單位於訊問前後均不得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交談。

    說明:
    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不應為警察單位不當限制,法務部應通令全國警察單位於訊問前後均不得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交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