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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88年下半年度暨89年度總預算檢討

一、經費日益龐大,尤其是矯正業務,有否切實撙節開支益形重要:

法務部此次預算支出11,398,536千元(113億餘),預算數持續上升(附表一)其中矯正業務高達7,866,768千元(78億餘),此部分以三分之二(考量一年半因素)與上年度預算4,625,718千元(46億餘)或前年度決算4,038,722千元(40億餘)仍分別增加13.37%甚至29.85%,故如何能作到當省則省又不影響施政績效允為今後最大課題(附表二)

法務部各年度預算編列(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編列預算數 較前年增長幅度 備註
八十七年度 17063,090    
八十八年度 19575,220 14.72%  
八十九年度 29850,800 53.15% 折合年增率為4.9%
矯正業務下分 本次預算 佔矯治業務比例 上年度預算數 增加比例
監獄行政 5,478,231 69.63% 3,452,232 5.79%
少年矯正 965,885 12.27% 360,169 78.78%
感訓業務 1,010,415 12.84% 615,066 9.51%
戒治業務 412,237 5.24% 198,251 38.62%
合計 7,866,768 99.98% 4,625,718

二、檢察業務為犯罪偵防之第一線,但無論是法務部「檢察行政」或基層地檢署,台北地檢署之「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等業務」,經費 均不增反減,如何強化打擊犯罪能力?

單位 科目名稱 細目 本次預算數 2/3數 上年度預算數 比較
法務部 檢察行政 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經費 84,188 56,125 57,381 -2%
台北地檢署 檢察官室 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等業務費 25,693 17,128 17,688 -3%

三、檢察官辦案品質有無改善?如何加強?

八十七年度抽調審查檢察署書類2880件,指正錯誤848件,不正 確率占29.44%,展望將來有無改善之道? ?

四、檢肅貪污除「檢肅」外有無防杜之良方?

法務部檢肅貪污85年度起訴626件,被告1363人;86年度624件,被告1,317人;87年度575件,1357人;88年度上半年已有341件,810人,年年高居不下,有無防杜之方法?

五、由業務合理化觀點可否將部分業務移出或集中人力運用?

例如為何要由法務部負責仲裁業務推展?仲裁制度本質上是紛爭解決機制,是否應改由司法院主管?又如鄉鎮市調解亦然。

另外,檢察官分赴各地擔任1700場次演講,如此耗擲人力有無必要?法治教育、犯罪防治固然重要但檢察官人力本已嚴重不足,是否不必在忙著副業?法務部應多作政策規劃協調工作即可。

六、補助費用日形增加,有無切實管制考核?

年度法務部補助各團體達196,526千元(近二億元),但成效如何?有無切實考評其績效?此部分未必能省,但應注意其成效。

單位 預算數(單位:新台幣千元)
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26,250
辦理戒毒、教化訓練各團體 3,000
各更生保護會及成人觀護協會 77,932
各律師公會及大學法律服務社 3,644
榮譽觀護人協進聯合會 5,700
犯罪被害人協會等 80,000

七、推動法律服務及法律扶助缺乏整體作法:

目前法務部除補助各大學法律系、各律師公會外並無更有效作法,事實上效果頗為有限,是否應考量:

  1. 政府立法支付貧困者訴訟費用並補助律師費用或協調律師義務代理(民事案件)
  2. 修改律師法使律師從事公益服務一定時數,否則應支付一定代金,以確立律師公益性格,此部分請參本會出版之『司改藍圖』第46頁。

八、法醫不足額能否儘速補充,以落實科學辦案。

八十六年度下半年法醫公費生僅餘五名,法醫研究所迄今也無法派出所長,究竟法務部有何具體作法,可延攬充實法醫人力並落實科學辦案?

九、其他預算評估意見:

(一)科學辦案,宜有獨立之鑑識機構

說明:法務部之施政重點雖以保障合法、打擊非法為中心,但其專責保障合法、打擊非法之檢察體系中竟無任何科學辦案之硬體設備及工具,亦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學鑑識的標準程序,法務部各項預算編列未慮及此,誠有失職。 建議:法務部提案送請立法院立法由國家設立一個獨立的鑑識機構並詳訂其各類鑑識工作之標準處理流程,以保存其鑑識過程之一切資料,裨供外界檢測。且該機構不受檢、警、調之指揮監督。

法務部附帶決議

  1. 為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一00條之一及第一00條之二修正通過,法務部應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儘速訂定錄音錄影辦法,以落實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之規定。且若一年內無法落實完成,檢察官應以立案審查權退回該案件,要求重新調查,補正程序。
  2. 法務部應就檢察官等相關配屬人員工作合理化及辦公環境之改善等予以通盤研究並詳加規劃,俾利檢察工作之有效執行。
  3. 法務部應加強檢察官等配屬人員科學辦案之能力,並成立鑑識中心、法醫中心等專職機構,以建立相關標準化流程。
  4. 法務部應研究檢察官書類公開化,並提出具體時間表,以提供完整便利之檢察官資訊查詢系統,並研究將起訴書、處分書等載入光碟之可行性。
  5. 法務部應立即廢止要求司法官考試及格者不得保留資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