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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開門結婚

「門沒有打開,我的婚姻就無效,門開了,我的婚姻才有效,這什麼道理啊!」

一名來自國外的女性當事人不解的問我,我鄭重其事的告訴她,台灣法律規定婚姻的成立要件必須是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的見證人,門有沒有打開,攸關結婚當時是否符合公開儀式的認定。

聽完後,她還是難以置信的看著散落在桌上四年前的結婚證書,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戶籍謄本,以及她先生向法院控訴確認婚姻不存在的書狀。

台灣傳統的婚禮,男方會開結著綵帶的車子,到女方家迎娶,快到女方家時,放鞭炮、拿著八卦篩或黑色雨傘將女方迎上喜車,女方從喜車上丟扇子,女方家人在門前潑水,車上結著甘蔗,離去時再度放鞭炮,回到男方家,再祭祖、進喜房,完成儀式。

這些過程,家門有沒有關上,沒關係,因為沿路上的鞭炮及著婚紗上喜車的過程,是在門外完成的,不特定的人可以看見或聽見這對新人正在進行結婚,這便符合公開儀式的要件。

但是如果省去剛剛提到那段屋外的儀式,只是在家中宴客,那扇門有沒有打開就很重要了,因為公開儀式,必須限於不特定的多數人得以見聞婚禮,並不包括特定的多數人,所以當你把那扇門關起來,你家就不是公開場所,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進去的地方,當然就不合法律的結婚要件。

因為孤鸞年的關係,很多人都趕著結婚,省去了婚禮宴客的一些過程,不過,請記得把那扇門打開。「這什麼道理,門打開,我的結婚才算成立,那公家機關的結婚登記算什麼、這四年來的相扶相持算什麼?」

女性當事人悻悻然說,雖然我也為她不平,但法律規定結婚登記只有推定的效力,只要參加婚禮的人說出當時沒有公開儀式,婚姻還是無效的。

所以,結婚這件事雖然乍看與法律無關,但是在婚姻變質的時候,法律就變得很重要了。無論如何,請記得把那扇門打開,小心那扇門變成休妻或休夫時的另類理由!如果擔心沒有人記得那扇門,還是去法院公證結婚吧!

※ 刊登處:聯合報/E6/繽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