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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我養他?

「天啊!這個男人竟然要我養他三個月!」一名女性當事人氣急敗壞的說,乍聽我還以為是婚姻案件。

接著聽下去才知道,原來是當事人前幾天下班時,依交通義警的指示開車右轉,騎著摩托車的男子自後方撞上她車子右後方,她自認自己沒有錯,但還是將男子送往知名教學醫院徹底檢查治療,花了她不少錢。

當時男子認為只是小傷,還怪她大作文章,誰知幾個星期後,那男子竟打電話來說他回去後身體不舒服,到中醫診所檢查,中醫師認為他內傷,必須休息三個月,要她負擔這幾個月的薪資損失,我問她:那個男士做什麼工作?她氣餒的說:「他失業啊,所以才說他要我養他啊!」

這年頭經濟不景氣,藉由車禍案件獅子大開口是有可能的,因此我詢問她有沒有過失,因為過失責任歸屬會涉及她是否負刑事過失傷害的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額度時,也會參考過失比率。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評表的結論,認為她右轉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因此應該負擔車禍過失的全部責任,不過我還是建議她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畢竟她是信賴交通義警的指揮才右轉,是否應該負擔過失的全部責任,確實有爭議。

「如果判定我要負過失責任,難道真的要養他三個月嗎?」她氣餒的問。

這倒也未必,雖然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肇事者應賠償傷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但是請求賠償者必須先證明他的傷勢客觀上已造成短期內不能工作或工作有困難;因此,那名男子必須提出醫學證明,他確實需要休養三個月而無法工作,並非他說想休息就休息,得白白養他三個月。

※ 刊登處: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