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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斯、柯南、CSI,甚至李昌鈺博士也無法平反的支付命令冤案 ~救援支付命令受害人記者會

小峰(化名)是土生土長的高雄人,雖然教育程度不高,但認真勤奮,從修車廠烤漆工做起,婚後夫妻合力經營一間土雞城餐廳,維持家計。有一天,法院書記官突然出現,將土雞城餐廳貼上封條,但小峰根本不知債務從何而來。到法院查詢後,才知道有人以本票聲請支付命令,小峰沒有在20日期限內異議,所以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小峰的財產。小峰才想起曾經收過支付命令,但他想說自己從來沒有簽發過本票,這一定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就未於理會,沒想到還是上當。

憤怒的小峰馬上到地檢署告持票人(債權人),檢察官將本票(共10張,本金30萬元,再加利息約15萬元)囑託刑事警察局鑑定,確認本票上都不是小峰的簽名,發票人上指印也不屬於小峰,不過簽名與指印也不是持票人所為,無法證明持票人偽造票據,檢察官只好作出不起訴處分。小峰心想能證明本票不是我簽的就好,就以刑事警察局的鑑定報告聲請再審,滿心希望撤銷債務,沒想到高雄地方法院仍然拒絕撤銷這份以假本票聲請的支付命令,理由是小峰沒有找到偽造本票的犯罪者,也沒讓犯罪者判刑,依法不得聲請再審。(參高雄簡易庭102年雄再簡字3號高雄地院102年再簡抗字1號)科學鑑定雖然還了小峰清白,但檢察署與法院卻無法為小峰平反。

在研究小峰案情後,發現不是單獨個案,而是有預謀的集團犯罪。以本案持票人「吳春宏」為例。2010年到2014年之間,吳春宏在全國各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超過100件,高雄地院佔80件以上,為最大宗,小峰只是其中之一。吳春宏也因為聲請支付命令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被起訴判刑。

法院名稱 案號 被告 案情大要 判決結果
高雄地院
(1040116)
103年度易字第364號 吳春宏
洪上正
謊稱有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 徒刑1年
高雄地院
(1040112)
102年度訴字第721號 吳春宏 盜蓋他人印章,聲請支付命令 徒刑2年
高雄地院
(1020704)
102年度審訴字第67號 吳春宏
洪上正
取得空白借據,填入自已名字聲請支付命令 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新北地院
(1011219)
101年度訴字第583號 吳春宏
洪上正
騙取空白借據,填入自已名字聲請支付命令 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從上列判決可以得知,吳春宏透過重利集團取得空白借據、空白支票、空白本票等債權證明,然後利用不法管道收集來的個人資料,以個人商號,餐飲小吃店負責人為主要對象,隨機聲請寄發支付命令。只要有人不慎未聲明異議,就能取得合法債權。吳春宏的手法令人防不勝防,只要被釘上,就算懂得聲明異議,他還會更換地址,三番二次地重複聲請支付命令,直到騙局成功為止。分析吳春宏利用支付命令的詐騙手法,特徵如下:

  1. 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的聯絡地址是郵政信箱,而非一般地址。
  2. 個人大量聲請支付命令(非金融法律專業人士)或對同一債務人重複多次聲請支付命令。
  3. 經常利用支付命令裁定,取得調閱債務人戶籍謄本、商業登記或其他個人資料的機會。
  4. 以扣押命令、移轉命令,聲請支付命令。
  5. 以逾越票據消滅時效的支票或本票,聲請支付命令。

法院不應當犯罪幫兇,支付命令受害人需要救援

小峰是無辜的犯罪被害人,卻因法院浮濫核發支付命令,導致財產被拍賣,一生辛勞化為烏有。科學鑑定已經證明本票不是小峰簽發,法院卻仍然拒絕為小峰平反,不但讓犯罪者逍遙法外,還淪為詐騙幫兇。我們訴求:

  1. 高雄地檢署應重啟小峰案件的偵查,找出偽造本票的犯罪者。
  2. 高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單位,應成立研究專案,找出合法有效的訴訟途逕,輔導小峰撤銷不當的支付命令,避免財產再遭執行。
  3. 司法院與高雄地方法院應檢討現行支付命令核發程序,避免繼續遭到犯罪集團濫用。

小峰的案件只是支付命令遭濫用的冰山一角,高雄地方法院也不是遭犯罪集團鎖定利用的惟一法院,支付命令制度亟待修法改革。為協助各界深入了解修法訴求,以加速立法進程。民間司改會編撰支付命令立法說帖,呼籲立法院能加速審理進度,改革弊病重叢生的支付命令制度。

【出席代表】
支付命令受害人/小峰
靜宜大學法律服務社社長/李兆麒同學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劉家榮律師
支付命令修法團隊代表/劉哲宏律師
立法委員林國正服務團隊/劉義隆副主任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