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不適任選務人員應立即下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澄社與台灣法學會今天(9日)上午連袂召開記者會,公開點名日前在報上刊登廣告,指稱『三二0公投是違法的犯罪行為』、鼓吹民眾拒領公投票的中央選委會羅瑩雪、陳新民、林騰鷂、孫榮吉、黃怡騰、台北市選委會沈濟民、林美倫、許坤田、葉家宇、李孟奎、徐履冰、李志澄、劉翰宇、桃園縣選委會李震淮、陳麗玲、 吳郡山、莊守禮、林明鎮、李文貴、戴景兆、管榮砲,與台中市選委會方邦良等選監人員,應自即日起辭去其選監職務,以免外界對中央及台北市、桃園縣、台中市等選委會此次辦理公民投票事務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產生質疑。

民間司改會等三個團體表示,各級選委會與監察小組的運作,依其組織規程與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的規定,均應以「合議制」的方式為之。但是,羅瑩雪等人未經選委會開會決議,即擅自以「各級選委會選監委員」的名義對外發言,此種作法,不但與各級選委會組織規程與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的規定不符;且渠等刊登廣告,意圖影響民眾投票意願及投票結果的舉動,更嚴重違反「選務中立」的原則,實難讓人期待渠等能「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第6項參照),或「超然公正,依法執行選舉監察職務」(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2條參照)!

不僅如此,民間司改會等三個團體對於上述選監人員在廣告中,載稱:「依公投法明文規定,『總統防禦性公投』不得和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辦理」、「三二0公投是違法的犯罪行為」等語,亦深表不能苟同。一來,公民投票法並無所謂「『總統防禦性公投』不得和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辦理」的明文規定,縱使目前法界對公投法第十七條與第廿四條間的適用狀況產生爭議,但依「文義解釋」與「合理性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來看,「總統防禦性公投」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於法應無不可。二來,縱使公民投票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亦不構成任何犯罪行為,民眾絕不至於因參與公投而成為「罪犯」,各級選委會更不至於因辦理選務而變成「犯罪集團」!有關此點,不但公投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規定得很清楚,且稍具法律常識的人應該都能明白這樣的道理。民間司改會等三個團體不知上述選監人員,為何要恫嚇、誤導一般老百姓,對三二0公投「心生恐懼」,抑或產生惡感?這樣的選務人員難道還稱得上「適任」?

民間司改會等三個團體認為上述選監人員的行為,已嚴重傷害各級選舉委員會所應嚴守中立、公正的形象。民間團體對此深感遺憾與憤怒!最後,民間司改會、澄社與台灣法學會公開呼籲上述不適任的選監人員應立刻辭職,以正視聽;倘渠等不願自行辭職,其所屬選委會及上級機關也應儘速處理、予以解聘,以免在我國選舉史上留下一個令人遺憾的污點!

出席

洪裕宏教授 澄社社長
顧忠華教授 澄社執行委員
陳英鈐教授 台灣法學會秘書長
羅秉成律師 民間司改會董事
林靜萍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