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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怪獸!319槍擊總統副總統事件特別調查會記者會

上星期五(八月十三日)立法院臨時會朝野黨團就「三一九槍擊總統副總統事件特別調查會條例」草案之協商破裂,表決大戰如箭在弦;然而,於審閱在野黨提出協商之版本後,著實令人駭然,身為關注台灣司法權運作之民間團體,在朝野進入表決大戰之前,必須提出我們的看法,以阻止戕害司法之怪獸機關誕生。

首先,三一九槍擊總統副總統事件特別調查會(下稱特調會)之憲法定位混淆,為朝野兩黨版本之共同瑕疵。依據執政黨之版本,特調會之權力來自監察權,然而監察權之目的是要對行政機關之違法失職進行彈劾糾舉,如成立特調會是針對總統府、國安局之違失或是現有檢警調偵辦不力等等進行調查,自無問題,但依執政黨版卻是設計為直接調查犯罪真相,如此已混淆了監察權與司法偵查權之區別。

至於在野黨版之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似是結合立法院與監察院調查權之混合運作,而這正是當初憲法採五權分立所要避免之情形,故在憲法修正之前,在野黨版亦有違憲之嫌。不僅如此,依據在野黨版之第九條,特調會得借調或指揮檢察官,此無異於破壞正常檢察官運作機制,如此特調會即成為一個擁有立法、監察、司法等權力之大怪獸,其可能造成之後果,實令人不敢想像!

 其次,依據在野黨版之第八條第一項,特調會之「調查權」包含「檢查、啟視藏置相關證物及文件之處所」、「詢問……有關人員」、「勘驗或鑑定」、「命相關人員接受身體檢查及測謊」等等。故此所謂「調查權」實已經超越監察法第五章之調查權設計,而具有司法權之性質,等於在法院之外,由特調會行使搜索、扣押、審問等權力。然而依憲法第八條之規定,事實上僅司法機關有此權限,故在野黨版所賦予特調會之權力,不僅明顯違憲,且有侵害人權之虞。

另外依據在野黨版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特調會得禁止被調查人與其有關人員出境,也就是特調會得任意干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遷徙自由,又不受司法審查,稱其為怪獸絕不為過!

事實上,為讓人民瞭解三一九事件之真相,民間團體可以理解設立特別機構以進行調查之期待。然而,民間團體認為民主法治之精神並不能因個案而犧牲,要設置相關機構並賦予調查權,仍必須符合憲法關於權力分立之要求,不容混淆或集權於一身。因此,如果立法院要求的目的是就三一九事件進行犯罪調查,那就應該設立一個類似獨立檢察官,就三一九事件取得專屬的司法偵查權,而且這個「獨立檢察官」必須具有法學背景,瞭解偵查實務,並應有一套監督機制避免濫權,而其權力之行使也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等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反之,如果立法院之目的是要追究行政責任,那就必須只能在監察權之概念下立法,而不容這個特別機構有犯罪偵查權。

據聞立法院於數日內即將進行表決大戰,然而各黨版本之特調會條例不僅違憲,也會干涉現行司法權之運作,更有侵害人權之虞;作為民間司法監督之力量,縱因基於廣大人民之期待,而能妥協容忍極為例外的個案性立法,但對於違反憲法權力分原則的立法作為,絕不能坐視不管,為此民間團體特別發出聲明,呼籲國人一起阻止怪獸之誕生,並希望立法院各黨團三思,能依據憲法之精神設計出合憲合法之真相調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