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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審辯應「合考合訓」!

據報載考試院院會日昨通過「高考司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明定司法官與律師考試合一,考生依考試成績與選填志願順序決定錄取項目,以減輕應考人重複報考的負擔。

目前就法官的進用,朝野的共識是鼓勵由律師轉任法官,以現行律師轉任法官及檢察官辦法來看,具律師資格者僅須通過一定之審查標準即可轉任,但考試院草案中對於目前已具律師資格者應考司法官時,卻仍要求其須先參加第二試,此無異對於律師有所歧視,且與司法院原本宣示自九十七年起不再以考試方式任用法官的規劃有所違背。

另外,有關於考試錄取後的訓練,除民間司改會長期主張合訓外,業務主管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也都贊成合考合訓。因為如此不但可以健全法曹的養成,讓檢審辯有相同訓練基礎,對彼此角色與功能有充分理解與認識後,有助於三方互動,將來也易推動律師轉任法官。

至於考試院擔心的經費問題,如果扣除食宿費用再結合法律扶助的回饋機制,整體成本不一定會增加,同時也可以強化律師的公益性角色,滿足國家對於律師從事法律扶助的期許,並加速實質公平社會的建立。

※ 刊登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