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成為改革的『絆腳石』
2006-1-05
法院組織法檢察官制度修正草案,前天在立法院展開第二次政黨協商。朝野黨團在一年的新始,對於目前二讀會的版本中,關係檢察權中立性最首要的檢察總長國會同意任命部分,已完成共識,除了少數細節尚待協調外,達成協商的可能性大增,令人欣慰。這是建立公平刑事監督機制的重要突破,我們願為努力促成協商的各黨代表,以及在前些時間以辭職展現風範間接亦促成此條文通過可能的檢察總長,致以高度的敬意。
但是此中也有令人遺憾的歧見,在朝野黨團已顯示互信誠意的時候,法務部卻基於本位的立場,就有關中央特別偵查處以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中檢察長之審議等條文中,提出不合宜的修正意見,並僵持不下,以致於朝野黨團的協商誠意因此受到阻礙,無法順利完成協商,法務部應為此協商進程的遲滯負起責任。
關於中央特別偵查處,反貪腐行動聯盟前已表達,係為強化中立下的檢察總長的偵查能力,如此才能有效地監督特權。但法務部的版本卻將之非常設化,其結果將與現在體制無異,有修正等於沒有修正,目前的檢察總長就有能力就個案組特別偵查單位,何必立法?檢察總長在未來的任命人選勢必有強弱之變化,但是檢察權面對黑金特權,卻絕對不能弱勢,如何平衡其落差,就是需要一個常設的辦案機關,才能形成專業的執法中心,具有完整的司法性格,在良好的運作成為慣習後,會有一種內在倫理的拘束力,維持其強度,甚至於在檢察體系中形成價值指標,足以塑造檢察體系勇於中立執法的風氣,那麼檢察權的運作將不致因檢察總長之強弱而有太大的變化。中華民國和韓國的國情相符,有專制的歷史,以及民主化後政治傾軋、朝野欠缺互信的政治生態。但因為他們能有大檢察廳下的中央偵查處,才能發揮偵辦包括前總統、當今總統親信等特權的監督功能,即使總統公開發言要整肅他們,但國會選舉卻大敗而必須尊重其功能。正因為這種法治的公信力,今天韓國的國勢才能蒸蒸日上。所以我們認為法務部之議是本位之見,欠缺宏觀的視野,不應該作為國家體制的規畫根據。
其次有關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制化,以審議包括檢察長之所有檢察官的升遷調動,係為了鞏固檢察體系的內部民主化,使法務部長的人事權受到監督。但法務部版本,卻將掌握主要辦案資源之檢察長的任命及調動案,均從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抽出,並僅就檢察長之任令要求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提供一陪之人數,供法務部長簽選,如此,一則,檢察長之調動關係重大,法務部版不予規定,即任由法務部長調動,則本案為免行政干預之立法目的,將全數瓦解落空,甚為不妥。目前檢察長仰承上意,缺乏獨立執法意志的缺漏無由解決。二則,因檢察長之適當人選末必有倍數之多,若要提供倍數人選恐有濫竽充數之虞。三則,法務部版授予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有倍數人選之提案權,與檢審委員是負責人選之把關本質不符,反而因享有過度的權力而易生弊端。鑑於過往體制所招致的檢察權不受信任的危機,法務部應屏除本位心態,廓然大公地從國家體制全面思維,部長本身也是檢察官出身,更應該致力維護檢察系統民主中立的基礎,勇於讓法務部長關於檢察長的人事權接受監督,才是對歷史負責的態度。
反貪腐行動聯盟衷心希望朝野各方,包括法務部、檢察體系人員,都在站在歷史的關鍵點上,以睿智及遠見來作抉擇,儘速完成挺立反貪腐機制的樑柱-檢察官制度改革法案的訂定!人民一定為你們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