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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從懲罰到矯正:高中生視角下的台灣監獄制度反思與公共論述

投書|從懲罰到矯正:高中生視角下的台灣監獄制度反思與公共論述

序言

監獄是這個社會上最黑暗的角落,但同時也是社會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書將透過探究這個陰暗的地方深討為何現今社會充滿各種怵目驚心,同時令人義憤填膺的刑事案件和。監獄,這個本該在罪犯矯正起到至關重要作用的機構為何既無法嚇阻人們犯罪,甚至使不少人反覆往返? 究竟是懲罰的力度太輕又或是體制背後出現了結構性的問題需要被解決? 司法改革到底要如何改? 身為一名高中生,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必定需要被找出,即使過程困難重重。在此我要感謝黃宗旻老師、陳玟如老師、插畫作家林文蔚以及誠摯的邱鼎漢先生。沒有他們一路上的幫助我是絕對無法找出答案的。

第一章: 台灣的監獄

台北監獄、宜蘭監獄、花蓮監獄...不論你住在北部、中部、南部甚至是東部,台灣的監獄似乎無所不在。然後,即使這些地方與一般人只有一牆之隔,監獄與裡面的罪犯卻鮮少進入我們的視野。我們對監獄裡頭的想像似乎也僅止於限制行動的牢籠和窮凶惡極的罪犯。大眾對監獄的看法也往往十分直觀,我稱之為「變好論」: 把壞人關起來,壞人就會怕;壞人會怕,就不會做壞事; 壞人不做壞事,壞人就會變好; 壞人變好人,社會就會變好,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姑且不質疑何謂「壞人」,也不探討這個邏輯正確與否,很不幸地必須告訴大家,這個觀點是薄弱的。

根據法務部統計,受刑人中有前科的比例長期在八成左右徘徊[1]。即使扣除部分前科較輕、並未真正入監服刑過的受刑人,此數據依然足以證明大部分的受刑人並未在監獄中「變好」,反而是重蹈覆轍了。更令人震驚的是,這其中不少人甚至是剛出獄不久就又重新入監服刑了。同樣根據法務部統計,我國2021-23年出獄者在兩年內再犯率達到31%[2]。這意味著監獄不但沒有讓受刑人變好,甚至連暫時變好都不見得做得到。

在此,我們能夠直接下定論: 台灣的監獄現今並無矯正的功能。回到「變好論」,我們也能得出「壞人會在懲罰後變成好人」的結論無法成立。這使我們必須回到該理論的前幾個推論和假設。許多人會隨機指出,一定是「把壞人關起來」並不會讓壞人害怕,因此應該對在監獄中的受刑人更加嚴厲,這樣整條論述才會成立。暫且不考慮這其中的人權問題,透過對受刑人嚴厲使其心生畏懼就能達到「壞人變好」的效果嗎? 倘若答案是肯定的我們不就已經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嗎? 從下一章找出答案吧!

第二章: 為何不能藉由「重刑」抑制犯罪率

由於筆者並未有過受刑人的身分,並不清楚在獄中對受刑人嚴厲是否能達到嚇阻的效果,因此請到了《獄卒不畫會死》的作者林文蔚先生,其在監獄中長期擔任管理員,與受刑人有長期相處的經驗。他本人對於這個說法持否定的立場,理由十分充分,使我完全改變了立場。他提出的原因有三:

一、犯人並未思考過獄中生活

筆者能夠理解讀者有可能無法馬上認同,畢竟一般人包含我在內只要一想到可能入獄就害怕的不行。這時就需要運用換位思考的能力了。對於有美好生活和固定規劃的大家來說,被剝奪自由,和心愛的人被迫分離,自然是需要謹慎思考評估是否值得。但反觀不少受刑人: 原生家庭破碎、顛沛流離、居無定所。自由之所以美好是建立於生活美好的前提,倘若生活不美好,自由的價值又還剩多少? 這樣我們也不必疑惑為何受刑人不會像我們一樣無比謹慎地思考犯罪的下場了吧! 如果犯人不會思考下場,那麼不計迫害人權的代價在獄中嚴刑峻法自然也就失去意義了。

二、犯罪者多半心存僥倖

即使犯人通過了第一點,依然對於自由抱有極大的渴望,多半也通過不了第二點: 僥倖心理。犯人往往認為自己被抓到的可能性極低,高估了自己的犯罪智慧和一手遮天的能力。這樣的說法並非毫無根據。相反地,樂觀偏誤 (Optimism Bias)[3] 正好能解釋這一系列的行為。這其實也不難理解,就如同平時我們看到降雨機率三成左右時往往不會帶傘,因為認為「今天應該不會下雨」,即便我們知道在這種情形下連續兩次沒下雨的機率還不到百分之五十一樣。我們出於某種無法解釋的理由盲目地自信,如同犯人盲目地認為自己不會被抓到一樣。缺乏對被抓捕的可能性的準確認知同樣使犯人不會思考獄中的懲罰,自然也就再度使「在獄中對壞人狠一點」不具備任何效果了。

三、許多人極大程度地受生活所迫

最後,即使受刑人為人謙遜,深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絲毫沒有僥倖心理,最終也大多過不了最後一關: 生活壓力。不知大家是否聽過一句話: 「如果我有錢,我也可以很善良。」因為缺乏一技之長而走捷徑賺錢的例子數都數不清; 為了果腹而偷竊的、為了還債而當車手的、因找不到工作而加入黑幫的...。當現在的生活就已遭遇困境時,犯人自然沒有閒情逸致思考未來,獄中嚴厲的懲罰也就不會是他們思考的重點。 許多假釋和刑滿釋放的更生人正是遭遇了這種狀況,這部分後續會詳細說明。

因生活壓力所迫的犯罪不勝枚舉。比如: 新加坡原則上對運毒採取強制死刑,且處死方式是極其痛苦的絞刑。神奇的是,光是近兩年就有33名毒販遭到處死[4]。根據牛津大學的研究而這些毒販多半家境貧困且缺乏一技之長,不得不鋌而走險[5]。因此可見即使是最殘酷的刑罰也無法在生活的壓力下達到嚇阻的效果。

以上三點說明了為何「在監獄建立嚴厲的懲罰措施」無法嚇阻犯罪和再犯。這三點可能同時存在一名犯人身上,也可能僅有一點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僅僅是一點的存在就足以使犯人完全將對懲罰的恐懼拋諸腦後。也就是說,倘若真的實行「對犯人嚴厲使其心生畏懼」的政策,能達到效果的唯有以上三點皆不符合的犯人,也就是宛如「理想氣體」一般的「理想犯人」。而「理想犯人」也和「理想氣體」一樣,幾乎僅限於理論上存在。

懲罰無敵論

部分讀者可能質疑以上三點得出的結論太過武斷。「只要懲罰夠狠,就能逼迫犯人將思考後果擺到第一順位。」即使同樣姑且不考慮人權問題,單從成效的角度來講也是嚴重存疑的。這個論點與「棍棒教育」理論有異曲同工之妙,同樣是透過恐懼讓受教者從中學習何為正確。而這樣病態且極度不明確的溝通模式不但無效,還極度容易造成反效果。這也使棍棒教育在近幾年早已被諸多專家評估為無效了[6]。與小孩講道理絕對遠比用棍棒教訓小孩一頓有用,犯人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沒有理由認為犯人在經過一頓毒打後就能明白奉公守法的重要性,使這個觀點不攻自破。

第三章: 罪犯有必要矯正嗎

讀完前兩章後,讀者們或許能同意,台灣的監獄的矯正效果仍有十足的進步空間,同時這也不是個能藉由對犯人更嚴厲來解決的問題。這使社會上許多大眾不禁思考: 有沒有可能罪犯天生就是罪犯? 我們有必要試圖對其進行矯正嗎?

首先針對第一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縱然基因確實與個體出現反社會行為的概率偶有關聯,並沒有必然的「天生的罪犯」存在,影響僅止與風險層面[7]。倘若仍要一口咬定有其他因素促使某人成為天生的罪犯,那麼恐怕只能延伸的玄學的層次了,因此勢必是完全不嚴謹的。縱然社會上極少數犯罪者確實並未明顯地受原生家庭影響,這也不能作為「人間撒旦」存在的證據,畢竟原生家庭是病態心理的一大原因,但絕不是唯一原因。況且在犯罪學的研究中,受刑人童年逆境經驗比例遠高於一般人[8]。因此,即使退一萬步來說,確實有「人間撒旦」存在,那也只占犯罪者的極少數,絕對沒有道理因此認定犯罪者全為無教化可能的惡魔,並得出試圖矯正犯罪者並無意義的結論。

至於針對第二個問題,答案顯然是肯定的。犯罪者遲早會出獄,而不試圖進行教化將會招致可預期的社會問題。而我們也不可能將刑案犯罪的犯人全部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進行永久的社會隔離。因為如同前段所述,因受到不良影響而變壞的人是極多數,甚至很可能是全部。這麼做會造成非常明顯的道德問題,同時不符合比例原則,在憲法上幾乎不可能站得住腳。

經過這兩段的說明,讀者應該也就能明白找到矯正受刑人的必要性了。因此接下來我將仔細分析如何改善監獄的矯正效果。

第四章: 惡劣的環境

監獄中受刑人所面對的惡劣環境是監獄缺乏矯正效果的主要原因。首先解釋兩者之間的因果關聯性,接著再以數據佐證監獄中的環境有多麼的惡劣。

在前幾章,我們已經理解了嚴厲的懲罰並無嚇阻犯罪的效果。因此,我們必須尋另一個方法,那就是讓犯人體認到自己的錯誤,從而降低其在復歸社會後再犯的可能性。而惡劣的環境對於讓犯人體認到自己的錯誤會造成明確的阻礙,最主要的原因為: 這會使受刑人無法放下對體制的敵意。容我提醒一下,犯罪者往往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對於法治毫無觀念,甚至可能認為「法律只保護有錢人,欺負我們這種窮人」。這樣的想法未必正確,但我也認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倘若以惡劣的環境對待受刑人,自然就印證了他們心中「體制本就不公」的想法,那麼當然也就不會試圖反思自身的行為同時改正自己的行為了。反之,如果體制以起碼符合人權的環境善待受刑人,那麼他們內心的成見不攻自破,才有可能發現問題出在自己身上,進而達到矯正的效果。

接著講到監獄中的環境哪裡惡劣。首先,監獄牢房的法定最低收容空間為每人0.7坪,是個大約剛好可以讓人平躺+稍微翻身的空間。難稱人道,但絕對算是可以忍受的。不幸的是,我國的監獄絕大多數處於超收的狀態。整體平均超收率雖約為4.6%,但超收的收容人集中於部分監所,最嚴重的臺北女子看守所更是逼近六成。[9]台灣監獄正處於一個惡性循環: 矯正效果不佳導致再犯率高,再犯率高使超收率高,超收率高使環境不佳,環境不佳使矯正效果不佳...無限循環。

除了空間大小以外,極端氣候的影響在監獄中被無限放大。監獄中並無裝設冷氣,因此面對夏天逼近四十度的高溫時,犯人往往也只能徒勞地以扇子扇風,在空氣極度不流通且擁擠的情況下忍受。至於寒流來襲時,有些受刑人也只能穿著相對單薄的囚服,因為監獄僅會依法提供「必要的衣物」。

受刑人的物質條件也十分匱乏。監獄僅會提供最為廉價和微薄的三餐,其他一般人視為生活必需品的東西皆需要自行購買。然而,並不是所有受刑人皆能受到親友的援助。許多人只能依賴自己微薄的勞作金購買牙刷、棉花棒之類的生活必需品。遺憾的是,這些勞作金實在是卑微的不能再卑微了。首先,這些勞作金本就來自簡單低廉的工作,且時數不多。接著,收受刑人賺到的錢僅有60%為勞作金,其餘40%分配於被害人補償、飲食補助、職訓及生活設施。最後犯人還只能動用剩餘金額的百分之20-50[10],確切是幾%以表現而定。因此,不誇張地說,一名受刑人要購買棉被很可能需要存好幾個月的錢。

總結來說,在眾多缺乏人性尊嚴的待遇下,受刑人往往無法深切地反思自己的行為哪裡偏差,只會在這樣的環境下逆來順受,徹底失去文明的一面。一個極佳的證據是監獄中頻發的鬥毆事件。這些事件常常只是為了微不足道的小事,足以證明監獄環境剝奪的不只是人權,還有人類理性思考與溝通的本能。

第五章: 獄卒量能和工作待遇

監獄環境不佳的原因除了給予囚犯的物質條件匱乏以外,監獄本身的量能不足也是一大問題。更具體地說,監獄既缺錢又缺力,使監獄僅能至少維持秩序和紀律,無法致力於增強對收容人的矯正效果。

首先,監獄如同軍營需要24小時有人看管,對於人力有極大的需求。然而,長久以來,我國監獄中的戒護人員人數卻長期不足。如同前一章提到的惡性循環,在收容人持續增加的趨勢下,戒護人員不足的問題也更顯嚴重。根據民眾黨團提案時提供的數據,我國目前的戒護比約為1:12,相較於日本及韓國的1比2.3與1比3簡直是天文數字[11]。遺憾的是,不論哪個政黨執政,政府對於這種迫在眉睫的問題卻始終視而不見。這使得監獄只能持續壓榨第一線的戒護人員,透過透支戒護人員的勞動力填平這個坑。

戒護人員人數不足的原因能從兩個層面分析:經濟層面和政治層面。根據矯正署公告,政府僅提供不比其他公職高的四萬到五萬五的薪水。這使的想成為公務員的人會另尋其他公職,讓這個職位顯得毫無吸引力。即使是對受刑人相關工作感興趣且有熱忱的人也很難接下這份工作,畢竟除了薪水不高以外還有其他數不清的缺點: 要值大夜班、有潛在危險、工作氣氛肅殺、地點大多偏僻等等。

除此之外,監獄中的政治文化也是令人不敢恭維。監獄作為管束犯人的地方,上級長官擁有極大的權力。這種權力不限於針對受刑人,更包含上級長官對下級監獄管理人員的懲處甚至去留。由於監獄內部資訊不流通,下屬往往缺乏應對長官行使體制並未賦予的權力,使得職等較低的戒護人員長期處於弱勢,極大影響基層戒護人員的留職意願。

總而言之,由於監獄管理員職位不論是在薪水層面又或是工作體驗層面都缺乏吸引力,監獄始終缺乏人手,而政府改善的腳步也始終追不上問題惡化速度。這使得監獄缺乏足夠人手處理接見、教化及多元處遇課程等真正能使受刑人得到矯正的重要事務。取而代之的是在舍房無意義的浪費時間,畢竟也只有這樣才能節省本就在監獄中嚴重稀缺的戒護人力。

第六章: 出獄了,然後呢?

監獄矯正效果不佳的另一大原因是缺乏持久性,意味著犯人已經決定不再犯罪,但最後卻又因社會上的某種因素而重蹈覆轍。這或許顯得難以理解,但實則不然。舉例來說,更生人可能因為出獄後因缺乏一技之長而找不到工作,因此犯下竊盜罪。又或者,更生人可能在出獄後發現自己家破人亡、妻離子散,失去對人生的希望,最後憤而犯案。這些並不是聖母們未雨綢繆寫出來的藉口,而是血淋淋的真實例子。

因此,我國設置了《更生保護法》,目的正是為了幫助更生人融入社會。比起處理監獄量能問題的消極態度,我國在這方面顯得十分積極,但不論是保護法又或是其他協助機制皆依然存在許多能優化的地方。首先,監獄為確保受刑人出獄後保有一技之長,經常安排技能課程,如: 做麵包。不幸的是,《監獄行刑法》並未保障所有受刑人的權益。基於各種限制,往往只有極少數的受刑人得以獲得此機會。

而就算受刑人有幸獲得技能學習的機會,這些在幾十年前被視為能用以工作賺錢的技能早已隨著科技進步被取代,使獄中部分的勞動經驗及課程缺乏實質性的幫助。

由此可知,更生人往往在出獄後只能做勞動方面的工作,賺取的也僅有微薄的薪水。更生人保護協會也確實考慮到了這點,對其提供經濟補貼,甚至提供暫時性住所。不幸的是,在有限的資源下,協會不得不設立各種複雜的申請標準和程序。這使許多未經過良好教育的更生人吃了閉門羹,無法得到經濟援助。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其實也為了避免受刑人遭遇不順而安排了許多社工就近關心其融入社會的狀況。這樣的關心實屬立意良善,唯獨社工人數同樣嚴重不足,社工們實在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每個社工時常需要負擔數個繁重的案子,因此對每位更生人的實質幫助也被稀釋掉了。

最後,社會上對於更生人的歧視更是最難以化解的問題。儘管法規並不會主動揭露更生人的刑事前科,但雇主和房東往往會主動要求紀錄證明,並且在得知其前科後拒人於千里之外。有時缺乏心機且社會化不足的更生人甚至可能主動提及自己的過去,而後果往往是在社會上遭到排斥。

總結來說,更生人因長期與社會隔離,無法快速適應社會。現行協助更生人融入社會的制度也因資源匱乏而缺乏完整的實質性幫助。社會上異樣的眼光更是最為殘酷和直接的排斥。這些因素使許多更生人再度回歸「做自己」,而非在監獄中學習到從未被教授過的「遵守社會規範」,最後再度犯罪。

第七章: 槍斃不行嗎? 鞭刑有何不可?

在討論了這麼多監獄系統及矯正的問題,接著要聚焦於大家最為關心的重刑犯處置的問題。這批重刑犯犯下的幾乎都是社會上最受矚目的刑案,因此可知個個可謂惡行重大。社會上主流認為這批人泯滅人性,缺乏被教化的可能性,因此不用浪費資源試圖以前幾章提到的方法矯正他們。多數的社會大眾都支持以死刑懲罰他們,可以達到永久與社會隔離的目的。甚至不少人認為應該對其處以羞辱性的刑罰: 鞭刑。反正他們太「壞」了。

鞭刑的優缺點其實相當分明。優點是: 可以澆熄群眾心中的怒火。缺點則是: 具有明顯的人權疑慮、額外的社會成本、國際間的譴責[12]和嚴重的道德問題。人權疑慮僅僅是鞭刑缺點的冰山一角,但消滅群眾怒火卻是鞭刑的唯一優點,正反兩方誰有道理昭然若揭。

或許有人認為,鞭刑還有一個至高無上的優點:降低犯罪率。筆者同意這個優點確實是至高無上,畢竟法律最核心的目的是保護守法的人。但遺憾的是,鞭刑不會降低犯罪率。新加坡作為施行鞭刑的國家的例子其實無法證明任何事情,因為新加坡僅是眾多施行的國家之一。至於其餘施行鞭刑的國家有哪些以及他們的犯罪率多少則邀請讀者自己查詢,相信會有新的發現。

不可否認的,這批重刑犯確實特別難以教化。他們之中不少人具有嚴重的心理變態和反社會人格,甚至還有各式的精神障礙。但單純因為「解決問題」困難而轉而解決「身上有問題的人」的策略恐怕只應該停留在網路笑話的層次,提及法治和人權實在不能如此草率。即使需要耗費龐大資源,我們也應該至少進行嘗試,畢竟金錢問題在人權問題面前絕對是不值一提的。

其實多數人也並不是因為心疼納稅錢而採取支持死刑的立場,即使每個支持死刑立場的人都一定會提到這個理由。真正促使大眾立場一面倒依然是對於加害人殘暴行為的憤慨。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同時也是出於人性善良面和正義感。但與此同時,這也是感性的,而論及法律時我們需要更多的理性。從理性的層面來看,無可靠證據證明死刑比長期監禁更具嚇阻力[13],因此唯一能帶來的收益就是平復大眾心中的正義感,而「正義感」也是感性的。在七分理性三分感性的框架下,我們實在不能單就因為這個理由而採取死刑這種不可逆且直接侵害生命權的手段。

有趣的是,即使是從感性層面來看,死刑也是站不住腳的。如同前段提到,科學上缺乏證據證明「天生的惡魔」存在,因此多數的惡必然是出於後天社會的影響,而這些影響的多半是些極端悲慘的經歷,這在重刑犯身上層出不窮。加害人與被害人值得同情的程度並不是成反比的,甚至往往是成正比的。舉例來說,受害者被加害人殘忍傷害並不表加害人童年時受到家暴對待不值得同情。反而往往犯下越驚世駭俗的案件的加害人越是有段創傷式的過去。這並不是在主張加害人無辜,而是在提供更全面、宏觀的視角進而做出公平的判斷。

讀到這邊,我認為可能還是有讀者有些不認同,因此我要另外提出一個觀點: 認為加害人罪有應得的人或許可以主張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無期徒刑同樣可以達到永久與社會隔離的作用,不可能出現「放出來後又殺人」之類的想像劇情。除此之外,無期徒刑比死刑更殘酷,因為缺乏假釋機會的無期徒刑犯人的生活是毫無希望的。倘若讀者認為這樣太殘酷了,那麼恭喜你,你已經開始在感性層面思考加害人的立場了。

總結來說,即使重刑犯難以矯正且行為殘忍,我們仍然不應放棄對其的矯正。原因有其三: 其一,金錢在人權問題面前不值一提; 其二,加害人可能同時是受害者; 其三,死刑除了平復鄉民的怒火以外無實際作用。而假如讀者仍然認為加害人就是應該受到最嚴厲懲罰,確實可以主張放棄矯正,但同時可能會發現你和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距離或許比想像中近。

第八章: 我們能做什麼/ 與我有什麼關係

這本書的最後想要討論作為一般人,這個主題與我們有什麼關係。

簡單回顧一下,這本書講了什麼。這本書點出了台灣監獄缺乏矯正效果的事實、分析其中的多面向原因、回應了社會上的廣泛質疑。讀者可能會好奇,這與我有何關係。

作為一名高中生,這個議題確實對我的生活毫無影響。但就思想層面,我堅定地認為這些問題也被解決的必要,也就是說早晚一定要解決。因此,我十分樂意貢獻我微薄的力量推進這些所謂「獄政改革」的進展。即使只有幾個令人同情的「罪犯」能在誤入歧途後重新被社會接納,我也認為這是值得的。說到底,究竟有誰是十惡不赦的?

儘管我十分渴望扭轉現況,但我仍舊沒有花太多篇幅講述改善的措施,因為這是低效的。在法政議題中,最佳的解決問題的方法總是萬變不離其宗。這個萬靈丹就是: 社會大眾的重視。

倘若監獄矯正議題受到大眾的重視,那麼政府勢必會撥出大量的預算補貼監獄。監獄的環境勢必能得到大量改善,獄政人員也有更多心力協助矯正收容人。倘若受刑人的矯正成效是大眾最重視的議題之一,政治人物勢必爭先恐後端出最有實際效果的矯正策略。民主政治正是如此既簡單又困難; 簡單在於可以用單一策略解決所有問題; 困難在需要長年累月的努力才能達成。

因此,我想在此呼籲所有願意讀這本書的人: 希望你們能持續關注這個議題,甚至是為這個議題發聲。我懇求你們堅定自己的立場,不要因為多數人的壓力的動搖。即使目前關注及重視這個議題的人屈指可數,我仍然完全相信,這個東亞最民主的國家必定會隨著時代大幅進步。屆時,所有曾經關注並聲援這個議題的人都會是莫大的功臣,畢竟如果沒有你們的堅持是絕對不可能達成的。

最後再度感謝所有讀到這裡的人,感謝你們願意了解和包容我的看法。

註釋與參考資料

  1. 賴擁連,〈返家之路迢迢?國際間受刑人重返社會方案之介紹與芻議〉,《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 23集,(2020/10) p. 83-112。 ↩

  2. 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務統計〉,法務部官網,2026/8。 ↩

  3. Tali Sharot, The optimism bias,Current Biology, Volume 21 Issue 23, 2011, Pages R941-R945, ↩

  4. OHCHR(2026/8/18)Singapore: UN experts condemn unlawful executions for drug offences https://www.ohchr.org/en/press-releases/2026/08/singapore-un-experts-condemn-unlawful-executions-drug-offences ↩

  5. Oxford DPRU, Singapore Country Report https://www.law.ox.ac.uk/sites/default/files/2026-09/Singapore%20Country%20Report%20DPRU.pdf ↩

  6. Gershoff ET, Grogan-Kaylor A. Spanking and child outcomes: Old controversies and new meta-analyses. J Fam Psychol. 2016 Jun;30(4):453-69. doi: 10.1037/fam0000191. Epub 2016 Apr 7. PMID: 27055181; PMCID: PMC7992110. ↩

  7. Caspi A, McClay J, Moffitt TE, Mill J, Martin J, Craig IW, Taylor A, Poulton R. Role of genotype in the cycle of violence in maltreated children. Science. 2002 Aug 2;297(5582):851-4. doi: 10.1126/science.1072290. PMID: 12161658. ↩

  8. Reavis JA, Looman J, Franco KA, Rojas B. 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s and adult criminality: how long must we live before we possess our own lives? Perm J. 2013 Spring;17(2):44-8. doi: 10.7812/TPP/12-072. PMID: 23704843; PMCID: PMC3662280. ↩

  9. 聯合報2026/8/23 ↩

  10.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38、41、45條之規範 ↩

  11. 中央通訊社,〈民眾黨團:監所戒護比惡化 籲破除員額限制補足人力〉,中央社新聞網,2026年8月。 ↩

  12. 根據如《公政公約》第7條等人權公約所發出的譴責 ↩

  13.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2012. Deterrence and the Death Penalty. Washington, DC: The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doi: 10.17226/13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