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共諜案偵查大公開恐妨礙偵查 相關機關應速釐清洩密責任
2026-1-26
橋頭地檢署對涉及國安案件的中天記者林宸佑(馬德),於本月16號發動搜索、17號聲請羈押獲准。此一偵查行動引來媒體爭相報導,檢方也發布的新聞稿公開說明。但與新聞媒體的系列報導對比後,可發現報導內容涉及大量偵查中應保密的細節;若內容屬實,可能涉及偵查人員違法洩漏偵查秘密,而有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
我們理解,發生攸關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時可能有適度公開的必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因此也定有例外公開的規定。然而,依同辦法第10條第2項,資訊公開應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為之。但新聞媒體的「額外」報導,都是檢方2份新聞稿中無法得出的內容,不免令人質疑是否又發生偵查秘密外洩、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
對此,本會提出3項聲明如下:
一、大肆報導偵查中應秘密之內容,不僅傷害偵查機關公信力,更可能妨礙相關案件之偵查
二、法務部缺乏積極作為,公信力跌至谷底
三、未審先判無助公共利益,相關機關應盡速釐清洩密責任
橋頭地檢署的2份新聞稿,大體上僅指出了「林宸佑涉嫌提供新台幣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金額給現役軍人,再讓現役軍人將軍事機敏資料給大陸人士」以及「陳中士透過LINE將軍事機敏給化名為『吉祥』大陸人士」。然而,媒體的系列報導中提到的內容卻遠遠多於新聞稿,不僅有林宸佑與「吉祥」的關係,甚至包含了檢調「查扣內容」與檢方「訊問內容」。
舉例而言,在橋頭地檢署的新聞稿中,全未提及掌握了哪些嫌疑人的涉案證據。然而,新聞媒體卻直接指出林宸佑的「手機與電腦都當場被扣」。如此一來,潛在涉案人若有與林宸佑通訊,就可以推測自己已遭檢警鎖定,並計畫脫免罪責。固然,在聲押林宸佑前,檢警理應已盡量排查,但仍可能因宥於時間及人力,而有未及完成的部分。媒體及早大肆報導案件細節,對犯罪偵查可說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僅為了避免預斷,亦是為了使得刑罰權順利實現。案件偵查內容一旦公開,潛在的涉案人員為躲避查緝,可能預先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或藏匿、逃亡以規避查緝;湮滅未被搜扣的證物。以下是報導內容中,疑似遭外洩的偵查資訊:
人證、物證的缺失或共犯的潛逃藏匿,可能使得真正有罪之人脫離國家刑罰制裁。特別是涉及國安的本案,可能背後牽連的組織、關係人可能更為廣泛,偵查資訊守秘尤為重要。是以,為了將涉案人員繩之以法、勿枉勿縱,國安案件中的偵查內容是否公開、如何公開,尤應謹慎。為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刑罰權順利實現,檢警調皆應嚴肅對待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情形。
在「偵查機關偵辦柯文哲案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一案中,可發現特定新聞媒體對於案情細節的報導,幾乎皆與起訴事實相符。對於此一嚴重問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2024年也有聲明、研議,並由法務部綜整檢討方案。然而,就柯文哲偵查資訊外流的責任,至今沒有給社會一個交代。
然時至今日,對於重大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於媒體上仍層出不窮,幾乎看不出任何改善、究責,民眾也對此感到習以為常,並對檢調辦案的公信力畫上大大的問號。本案中,同一媒體又再度於偵查中公布大量細節,縱使尚未證實為真,仍已再次嚴重打擊法務部、檢察署、警察人員辦案的公信力。重大案件的偵查資訊一再由特定媒體曝光,當民眾質疑檢察體系配合媒體影響輿論、進行政治操作時,檢察體系又該如何自清?
偵查內容疑似被洩漏已非鮮例,本次偵辦內容又再度透露諸多僅有內部人員可以獲知的資訊。對此,本會再度呼籲權責機關應儘速調查,案件偵查秘密被媒體報導的原因為何?是否為內部人員所洩漏?橋頭地檢署如何釐清責任?法務部針對「偵查大公開」、「偵查亂公開」的亂象,究竟有何改善方法?部長對此難道沒有任何責任?
依據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縱使被羈押,僅代表羈押庭承審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仍未確定有罪,於被告受有罪確定判決前,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而「無罪推定」原則除了要求審判機關立於中立地位外,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書,亦要求「所有政府機關」均有責任不對審判決果作出「預斷」。因此,檢警調在偵查過程中應恪守偵查不公開,避免妨害偵查之同時;顧及涉案人員的隱私、名譽及避免預斷發生的可能。
兩岸關係近年日趨緊張,而國人遭吸收、淪為共諜亦非鮮例。相關案件爆發時,亦往往造成社會憤慨,媒體報導亦有未審先判之趨勢。但我們也不該遺忘「郭玫蘭烏龍共諜案」的教訓,監察院也於調查該案後指出:「法務部調查局偵辦郭玫蘭涉犯國家安全法案件多年,最後僅據郭玫蘭之電子郵件内容移送檢察官指揮偵辦,然檢調發動搜索後,既查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郭玫蘭涉案,又遲至103年12月間始偵結不起訴,致涉案人郭玫蘭身心煎熬達10個月之久,無辜受害甚深,法務部允宜以本案為鑑,深切檢討。」
偵查不公開原則存在之目的,除了捍衛涉案人員的隱私、名譽等權利,也為了避免妨礙偵查,以實現刑罰的正義。於偵查階段大量公開偵查秘密及所得的案件細節讓民眾知悉,可以促進何種公共利益?或僅是特定人士為爭取曝光以利升遷?或是媒體僅為吸引民眾目光以衝高流量?
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嚴重情形,已經導致檢警調公信力的嚴重受損,並侵害被告之合法權利。本會籲請橋頭地檢、最高檢察署、法務部須盡速公開回應本案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對社會大眾進行說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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