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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共諜案偵查大公開恐妨礙偵查 相關機關應速釐清洩密責任

橋頭地檢署對涉及國安案件的中天記者林宸佑(馬德),於本月16號發動搜索、17號聲請羈押獲准。此一偵查行動引來媒體爭相報導,檢方也發布的新聞稿公開說明。但與新聞媒體的系列報導對比後,可發現報導內容涉及大量偵查中應保密的細節;若內容屬實,可能涉及偵查人員違法洩漏偵查秘密,而有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

我們理解,發生攸關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時可能有適度公開的必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因此也定有例外公開的規定。然而,依同辦法第10條第2項,資訊公開應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為之。但新聞媒體的「額外」報導,都是檢方2份新聞稿中無法得出的內容,不免令人質疑是否又發生偵查秘密外洩、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

對此,本會提出3項聲明如下:

一、大肆報導偵查中應秘密之內容,不僅傷害偵查機關公信力,更可能妨礙相關案件之偵查

二、法務部缺乏積極作為,公信力跌至谷底

三、未審先判無助公共利益,相關機關應盡速釐清洩密責任


一、大肆報導偵查中應秘密之內容,不僅傷害偵查機關公信力,更可能妨礙相關案件之偵查

橋頭地檢署的2份新聞稿,大體上僅指出了「林宸佑涉嫌提供新台幣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金額給現役軍人,再讓現役軍人將軍事機敏資料給大陸人士」以及「陳中士透過LINE將軍事機敏給化名為『吉祥』大陸人士」。然而,媒體的系列報導中提到的內容卻遠遠多於新聞稿,不僅有林宸佑與「吉祥」的關係,甚至包含了檢調「查扣內容」與檢方「訊問內容」。

舉例而言,在橋頭地檢署的新聞稿中,全未提及掌握了哪些嫌疑人的涉案證據。然而,新聞媒體卻直接指出林宸佑的「手機與電腦都當場被扣」。如此一來,潛在涉案人若有與林宸佑通訊,就可以推測自己已遭檢警鎖定,並計畫脫免罪責。固然,在聲押林宸佑前,檢警理應已盡量排查,但仍可能因宥於時間及人力,而有未及完成的部分。媒體及早大肆報導案件細節,對犯罪偵查可說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僅為了避免預斷,亦是為了使得刑罰權順利實現。案件偵查內容一旦公開,潛在的涉案人員為躲避查緝,可能預先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或藏匿、逃亡以規避查緝;湮滅未被搜扣的證物。以下是報導內容中,疑似遭外洩的偵查資訊:

  1. 依據檢方針對陳姓中士涉案的1月9日新聞稿,與林宸佑涉案1月17日新聞稿中只能得出化名為「吉祥」的大陸人士,是用LINE聯繫;新聞報導卻直接指出,「吉祥」與林宸佑共屬同一集團,且林宸佑是透過「微信」與軍人聯繫。
  2. 檢方新聞稿並未提及任何訊問內容;但新聞報導卻中指出:「當天一併遭約談的9位現、退役士官兵,訊問時多稱與林宸佑不熟,也沒跟他借錢應急,與林的供詞大相逕庭。」、「面對檢調詢問,他不再辯才無礙,而是頻頻以『不知道』、『忘記了』或『只是幫忙人家』等荒謬藉口搪塞。辦案人員透露,林宸佑在得知檢方聲請羈押後,顯得十分客氣且低調,與平日犀利質問他人的模樣判若兩人。」
  3. 檢方新聞稿中只提及涉嫌數千至數萬新台幣給現役軍人;然而新聞報導卻指出:「涉嫌行賄現役軍人的款項都由他(林宸佑)的帳戶匯出,金額恐達上百萬元,且還有大量的泰達幣,研判與中共挹注的滲透資金有關,部分款項被用來買通軍職人員,其餘則是他的報酬。」
  4. 檢方新聞稿並未說明林宸佑蒐集的情資;新聞報導卻直接指出:「檢調追查發現,林宸佑集團情蒐的目標,竟然包含飛彈部署機密。他收買的軍人包括國軍火箭飛彈連志願役士官,試圖刺探新型飛彈參數及操作手冊等機密。」
  5. 檢方新聞稿未說明聲請搜索票之過程;新聞報導卻直接指出:「林宸佑匪諜案起於調查局桃園市調處掌握,林涉嫌以金錢收買現役軍人,去年多次向台北地院聲請搜索票遭駁。」

人證、物證的缺失或共犯的潛逃藏匿,可能使得真正有罪之人脫離國家刑罰制裁。特別是涉及國安的本案,可能背後牽連的組織、關係人可能更為廣泛,偵查資訊守秘尤為重要。是以,為了將涉案人員繩之以法、勿枉勿縱,國安案件中的偵查內容是否公開、如何公開,尤應謹慎。為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刑罰權順利實現,檢警調皆應嚴肅對待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情形。

二、法務部缺乏積極作為,公信力跌至谷底

在「偵查機關偵辦柯文哲案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一案中,可發現特定新聞媒體對於案情細節的報導,幾乎皆與起訴事實相符。對於此一嚴重問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2024年也有聲明、研議,並由法務部綜整檢討方案。然而,就柯文哲偵查資訊外流的責任,至今沒有給社會一個交代。

然時至今日,對於重大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於媒體上仍層出不窮,幾乎看不出任何改善、究責,民眾也對此感到習以為常,並對檢調辦案的公信力畫上大大的問號。本案中,同一媒體又再度於偵查中公布大量細節,縱使尚未證實為真,仍已再次嚴重打擊法務部、檢察署、警察人員辦案的公信力。重大案件的偵查資訊一再由特定媒體曝光,當民眾質疑檢察體系配合媒體影響輿論、進行政治操作時,檢察體系又該如何自清?

偵查內容疑似被洩漏已非鮮例,本次偵辦內容又再度透露諸多僅有內部人員可以獲知的資訊。對此,本會再度呼籲權責機關應儘速調查,案件偵查秘密被媒體報導的原因為何?是否為內部人員所洩漏?橋頭地檢署如何釐清責任?法務部針對「偵查大公開」、「偵查亂公開」的亂象,究竟有何改善方法?部長對此難道沒有任何責任?

三、未審先判無助公共利益,相關機關應盡速釐清洩密責任

依據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縱使被羈押,僅代表羈押庭承審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仍未確定有罪,於被告受有罪確定判決前,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而「無罪推定」原則除了要求審判機關立於中立地位外,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書,亦要求「所有政府機關」均有責任不對審判決果作出「預斷」。因此,檢警調在偵查過程中應恪守偵查不公開,避免妨害偵查之同時;顧及涉案人員的隱私、名譽及避免預斷發生的可能。

兩岸關係近年日趨緊張,而國人遭吸收、淪為共諜亦非鮮例。相關案件爆發時,亦往往造成社會憤慨,媒體報導亦有未審先判之趨勢。但我們也不該遺忘「郭玫蘭烏龍共諜案」的教訓,監察院也於調查該案後指出:「法務部調查局偵辦郭玫蘭涉犯國家安全法案件多年,最後僅據郭玫蘭之電子郵件内容移送檢察官指揮偵辦,然檢調發動搜索後,既查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郭玫蘭涉案,又遲至103年12月間始偵結不起訴,致涉案人郭玫蘭身心煎熬達10個月之久,無辜受害甚深,法務部允宜以本案為鑑,深切檢討。」

偵查不公開原則存在之目的,除了捍衛涉案人員的隱私、名譽等權利,也為了避免妨礙偵查,以實現刑罰的正義。於偵查階段大量公開偵查秘密及所得的案件細節讓民眾知悉,可以促進何種公共利益?或僅是特定人士為爭取曝光以利升遷?或是媒體僅為吸引民眾目光以衝高流量?

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嚴重情形,已經導致檢警調公信力的嚴重受損,並侵害被告之合法權利。本會籲請橋頭地檢、最高檢察署、法務部須盡速公開回應本案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對社會大眾進行說明。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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