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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記|數位平台治理新架構:政府、產業與公民共同前進

由臺灣網路治理論壇舉行的2025年年會「全球視野下的在地參與:WSIS +20後的臺灣網路治理對話」中,開放文化基金會於9月23日上午主持「數位平台治理新架構:政府、產業與公民共同前進」工作坊,邀集官、產及公民代表共同討論臺灣數位平台治理的現況與挑戰,並就未來改進的可能深入交流。

開放文化基金會執行長李欣穎簡短開場後,首先由代表政府立場的數發部數位產業署科長黃信翰及通傳會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科長陳美靜,就工作坊主題進行發表。黃科長扼要說明目前政府針對數位平台的治理原則:依據《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若所涉網路事項於實體社會有可對應者,原則上由該實體社會議題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治理;若無法依該《原則》揭示的標準判斷,則由行政院協調處理。隨後,陳科長提出一項大哉問:數位平台應由單一主管機關全權負責,或依特定方式由不同機關治理?陳科長從比較法角度切入,細數荷蘭、法國、澳洲及英國的制度,說明各國如何設計治理機關、劃分機關間權責及設定司法權介入時機。藉由這些形態迥異的外國法制,陳科長指出,完善的治理並非單純由單一或複數機關負責就能決定。

陳科長接著話鋒一轉,將焦點帶回臺灣現狀,簡述臺灣歷來在網路治理議題上曾推動的法案,直到前陣子引發熱議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她指出,這段歷史顯示臺灣對於「如何治理數位平台」仍需凝聚社會共識。她提到,為因應當前如「打詐」這類迫切的議題而採取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其優點在於社會爭議較小,能由各相關實體社會議題的法規直接規範,但也造成不同議題間執法程度有別,同時提高業者的法遵成本。陳科長接續說明,在暫緩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後,政府透過提出《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初稿並舉行公聽會等方式,持續努力促成社會共識。

陳美靜總結:「網路數位平台的良好治理,關鍵並不在於『是否由單一機關統一負責』,而是『各機關之間能否達成高度協調』。」

其次,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發展協會監事賴文智律師提出產業界的觀點。他認為政府並未清楚了解網路平台的實際運作方式,導致立法不當、行政執法不一,進而過分提高業者的遵法負擔。賴律師指出,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政府統一將所有平台視為「主動」傳播資訊的「傳播媒體業者」,並因此錯誤地將「守門人」(gatekeeper)過濾資訊的義務,加諸於僅作為資訊「門戶」(gateway)的數位平台。他以《菸害防制法》為例,該法禁止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以網路方式宣傳廣告,但因立法用語模糊,加上行政單位在執法時採取過度寬泛的解釋,導致搜尋引擎僅因出現電子菸的相關搜尋結果而可能不當受到處罰。賴律師進而強調,立法和執法應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否則政府可能不當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且因此導致的過量爭議將訴諸司法,造成司法機關接收過多案件。

針對這些問題,賴律師提出三項建議:一、行政院應統籌協調、全面檢視涉及數位平台的法律及命令,確認其是否違反憲法或與其他法律抵觸,並統一與完善各關鍵用語及定義。二、涉及數位平台責任的法律應有避風港條款的設計,以避免上述無謂的案件發生。三、由於涉及數位平台責任的法律常牽涉多方利害關係人,設計相關法制時應採取「多方利害關係人夥伴關係」(multi-stakeholder partnerships)的治理模式,以緩解政府與人民間的對立。

賴文智呼籲:「政府應該要好好了解網路平台的運作以及現在相關法制的問題,並充分與業者溝通,共同找到降低業者法遵成本的方法。」

接著,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陳舜伶則從社群立場出發,指出現今各國的數位平台法制對網路社群生存所構成的威脅。陳副研究員聚焦於維基百科的案例,向聽眾一一簡述圍繞維基百科運作的相關單位在近年遭遇的法律訴訟。她首先簡述旺旺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於2024年向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提起的侵害名譽權訴訟。隨後,她列舉維基媒體基金會在葡萄牙遭控的誹謗訴訟、以及在英國向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提起的數位監管訴訟等國外案例。陳副研究員藉由展示上述案例,呼籲各界關注:各國政府的網路平台規範及監管過於嚴格,可能導致作為共同記錄編輯人類知識的維基社群,漸漸無法在各國立足存續。

最後,儘管時間有限,但在李執行長的主持下,台下聽眾的提問十分踴躍,問題內容多元,涵蓋網路業者的透明度報告、企業社會責任、《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及各機關間的權責分工等多個面向。工作坊的與會人士也一一詳細回答聽眾的提問,並進行熱絡的互動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