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Digital Bill of Rights《數位權利基本法》:由下而上一起打造數位自由的法制基礎建設
2025-9-24
台灣網路治理論壇舉辦「全球視野下的在地參與:WSIS+20後的台灣網路治理對話」會議,民間司改會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早上第一場次「Digital Bill of Rights《數位權利基本法》:由下而上一起打造數位自由的法制基礎建設」向與會者介紹數位權利法草案。
講者林俊宏律師首先說明《數位權利基本法》草案的立法背景。在現代社會,數位威脅日益嚴峻,個人資料被大規模蒐集與利用,並且現行法規不足,缺乏完整保障機制,也欠缺監管標準,況且,私人企業高度掌握個人資訊以及數位運用,也有待建立企業的責任,因此,民間司改會希望能夠推動《數位權利基本法》草案。
林俊宏律師:「在政府以及私人企業掌握越來越多數位資訊的情況下,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將被侵蝕。再者,在演算法以及精準行銷的運作下,人民無法取得多元資訊,而是被餵養訊息,導致人民可以獲得的資訊窄化。另外,數位環境中的訊息有可能影響身心健康,例如短影音,導致使用者網路成癮、注意力被剝奪。因此,國家以及企業應該有保障草案第二條所提及的數位基本權利。」
針對數位基本權,林俊宏律師更進一步說明,數位隱私權是數位基本權的一種,包括但不限於資訊自主權、匿名權、保密權、被遺忘權;最小資料化權利也是數位基本權的一種,要求政府或企業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將該蒐集、處理、利用的程度降至最低,並且不能逾越必要範圍,如果逾越必要範圍,使用者的同意視為無效;再者,人民有權選擇是否使用、參與數位服務,政府應該提供非數位服務,舉例而言,政府不能要求全民只能使用App報稅、繳稅,而應該同時也提供臨櫃報稅、繳稅的服務;另外,政府必須要向人民提供數位教育的機會,讓人民有足夠的能力參與數位環境;最後,針對人工智慧的發展,草案第七條羅列10項有關人工智慧的人民數位基本權。
第二位講者姜柏任介紹草案第二章的部分。姜柏任:「政府對網路採取限制措施的時候,應該要符合一定的正當程序。」草案第九條是針對政府進行網路限制措施時的正當程序,政府在未經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不得限制網路使用,也不得間接指導或要求事業限制網路使用,並且要給相對人陳述意見,並且執行限制措施後須經爭議處理機構追認;針對重大天災、傳染病、戰爭衝突等特殊緊急情況,草案第十二條規定,雖然政府可以基於公益採取必要措施,但仍應該有即時審查機制,設立委員會審核合法性與必要性,並且該情況結束後,政府要檢討並向立法院報告。
姜柏任進一步說明,建立多元、去中心化的網路基礎設施也是很重要的,所以草案第十三條要求政府應該保障網路韌性,例如說海纜斷裂、機房失火等情況下,我國仍然能夠維持網路服務。保障網路韌性的具體義務,包括建置機制以及演習、支持民間自主推動數位民防、網路韌性以及分散式伺服器推廣行動。姜柏任也提及,除了政府之外,草案第十一條要求業者自律,例如建立自律規範、提供使用者線上異議之管道、發布透明度報告等。
姜柏任也介紹其餘的草案條文,有政府應維護數位市場自由並保障人民參與權利(草案第十四條)、公共程式原則(草案第十五條)、確保數位市場競爭之確保(草案第十六條)、數位服務多元化(草案第十七條)、數位轉型之社會責任(草案第十八條)、非營利團體之支持(草案第十九條)以及落實健全數位環境(草案第二十條)。
在會議的尾聲,針對主持人Leslie專員提問如何遊說立法者以及民間團體,林俊宏律師表示,在倡議方面,需要強調數位社會對於人民的權利影響,並且用簡單的用語介紹草案上的內容,讓人可以更容易理解。民間司改會也向在場以及線上的與會者蒐集意見,主持人Leslie專員表示感謝各方的意見以及提問,數位權利法小組將會針對今天蒐集到的意見進行討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