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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專案成果說明

本文刊登於全國律師月刊2009年09月號

一、緣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對於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所取得的偵查資料,例如搜索、攻堅影片、監視器畫面、嫌犯之姓名或照片、犯罪細節等,本應在偵查過程中拒絕對外公開,然而,在每日電視、報紙社會新聞上,卻總是可見到嫌犯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早已暴露在閱聽大眾的目光下。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公開」是件例外,但在日常社會新聞中卻似乎成為了「原則」。

本專案的目的在於瞭解相關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多少應秘密的資料已經公開在閱聽大眾前,並對於這樣的行為採取必要行動,以保障人權1。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第一步必需蒐集相關公開行為並統計其數量,畢竟,我們會因為習慣看到「偵查公開」而對於其行為的嚴重性失去了警覺。當我們嘗試將偵查公開的數量蒐集起來,就可以瞭解到,在根本未經司法程序認定有罪之前,每日每月有多少人的生活因此受到影響。第二是將蒐集到的公開行為類型化,不同的行為態樣對於個人權利的影響也不相同,有些行為是應該絕對禁止,有些行為可以在例外情況下被正當化。透過資料的統計、分析,可望對於檢、警、調等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況,做一個更貼近事實的呈現,並使得這個現象成為議題,如此才有討論且進而改善的可能性。

二、資料蒐集方式

偵查機關對於偵查中應秘密事項所公開的對象不一而足,其中對個人權利侵害最大的莫過於對新聞媒體的公開,而這種公開方式,對相關人士(嫌犯或其親友等)的影響也最大,此外,偵查機關往往有很大的動機將資料公開給媒體2,因此,此種公開行為為本專案蒐集之重點。
本專案資料蒐集時間自二OO九年三月起至七月止,共五個月的時間,於每日的中午十二點到兩點、晚上的六點到八點,共四個小時密切監看電視新聞,就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片段予以側錄並每日統計整理。

三、電子媒體資料蒐集

(一)針對電子媒體資料蒐集,共區分成三種違反類型予以側錄:

  1. 公開蒐證影片:此部分資料係由相關偵查機關於執行搜索、逮捕過程中所拍攝的影片,均係就偵查機關蒐證之需要而自行拍攝,這些畫面於日後刑事審判中往往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卻在未經起訴之情形下,已公開在閱聽大眾3眼前,而這些畫面有時是嫌犯被迫認罪、有時是衣衫不整地被搜索,除了形成大眾未審先定罪的印象外,這樣的公開行為根本嚴重侵犯人權。此時無論公開這些畫面有何等利益,恐怕也很難正當化所造成的侵害。
  2. 公開蒐證照片:此部分資料可略分為兩種,一種是上述公開蒐證影片之截圖,即偵查機關雖未將影片整段交給媒體,卻公開部分截圖。第二種是偵查機關將嫌犯帶回現場模擬時所拍攝之照片,而這種現場模擬照片,等於是強迫被告證明自己犯罪,偵查機關復將照片公開,嚴重違反人權。
  3. 公開監視器畫面:公開監視器畫面的情形,除了涉及嫌犯之相關人權外,可能受影響者更包括與犯罪無關之第三人,例如被脅持的超商店員。第三人應有權利要求自己之影象不被公開播放,因此,此種公開態樣涉及的權利主體為多數,其侵害之嚴重性亦值重視。

(二)蒐集標準

  1. 上述三種資料畫面性質屬偵查機關之蒐證資料,於偵查中根本不應公開於眾,因此,無論畫面是否清晰顯示嫌犯面孔,或是拍攝犯罪物證,若係由偵查機關所提供,均予側錄蒐集。
  2. 監視器畫面與前述蒐證畫面不同,除了由偵查機關公開外,亦可能由里長或商家提供,在蒐集上最無疑問者係畫面中已由新聞媒體表示來源為某機關4;次者,若畫面播放過程中偵辦人員亦在旁解說者,亦可判斷為偵查機關所提供;最後,偵辦人員雖未同步於畫面播放時在旁解說,而是在畫面結束後說明案情者,亦推測所播放之畫面係由偵查機關所提供。

(三)資料統計

下圖為三月至七月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總件數統計,以最少的是三月為例,公開蒐證影片有27件,公開蒐證照片有5件,公開監視器畫面有30件,總共是62件。最多的是六月,總共是101件,平均每月件數是87.2件。

圖一: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件數統計

以下為三月至七月對於偵查機關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之件數統計圖,依違反之機關分為警政署(各地方警察局、派出所)、海巡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三類。以警政署為例,其隸屬機關三月份公開蒐證影片有21件,公開蒐證照片有4件,公開監視錄影器有30件,三月份總共55件。最多則是六月,共97件。

就警政署下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五個月總共是403件,平均每月80.6件;海巡署隸屬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五個月共11件,平均每月2.2件。法務部隸屬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五個月共22件,平均每月4.4件。

圖二:警政屬下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件數統計

圖三:海巡署下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件數統計

圖四:法務部下轄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件數統計

(四)分析說明

由圖一可知,從三月到七月中,每月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件數,平均每月有87件,亦即至少有87個尚在嫌疑階段的犯罪行為人已經完全被公開在大眾的目光下,其中更可能涉及嫌犯的親友、犯罪被害人或根本無關的第三人,其數量之多,值得重視。

由以上圖二、三、四之比較可看出,警政署下轄機關就違反數量上,遠遠超過其他兩個機關,相差有數十倍之多。其原因在於警政署之職掌涵括大多數刑事案件,大至殺人小至竊盜等案件,均屬警政署之職掌範圍,所處理之相關案件量較多,違反之數量也隨之增加。

行為類型上,警政署下轄機關所違反之行為態樣以公開監視器畫面為主,主要在於警察局為社會治安單位,監視器向來被認為是維護社會治安重要工具,而為警察機關所廣設,也在犯罪發生後成為有利的辦案工具,然而,卻也因公開而產生侵害人權的疑慮。

四、結語

本專案計畫主辦單位,包括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各地方公會,以及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曾於6月5日召開記者會,公佈蒐證結果並提出呼籲,期待各界(尤其是偵查機關)重視此問題。然而,從圖一中6月及7月之統計數據來看,似乎未見反應。在此之後主辦單位亦將相關資料函送予各機關,期待能獲得進一步回應。

截至目前,已有海巡署接於獲相關資料後,於7月16日成立專案小組監看新聞報導,並允諾將持續監督所屬機關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專案小組亦將持續監督並拜會偵查機關,瞭解情況是否已有改善,若見改善,固值肯定,若否,亦將進一步移請監察院調查,並採取刑事告發手段,目的無非是期待各界重視此一問題,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註釋:

  1. 參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要點一: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人及相關人士隱私與名譽,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2. 就偵查機關將偵查資料公開給新聞媒體之原因分析,可參考林恆志,<新聞報導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原則衝突之研究(下)>,軍法專刊,第48卷第7期,頁36。
  3.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也是閱聽大眾,當承審法官(在案件尚未形成前)看過這樣的畫面,實際上心證可能在接觸到嫌犯前已被動搖,在這種情況下,在審判程序中強調公平審判、無罪推定,恐怕是緣木求魚,求而不可得了。
  4. 即新聞畫面已打上字幕,如「畫面由某某機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