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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側記|虛擬資產犯罪實務解析之司法實務的挑戰篇

虛擬資產犯罪常涉及吸金詐欺、洗錢、強盜勒贖、電腦犯罪、違禁品交易等,其中我國又以人頭帳戶為洗錢犯罪最為猖獗,就我國近期三讀通過的洗錢防制法之修法,新增針對犯罪集團在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而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及帳號之處罰,以填補現行法律漏洞,然針對同法第15條之2,仍有下列幾點值得後續深入討論。

首先,就第一項但書「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看似有將檢察官對刑事案件負舉證責任轉換由當事人承擔;第二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警察該如何具體實行?其救濟程序為何?實質內容仍付之闕如;第三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即便修法明文有具體相應之罪行規範,然犯罪人常以詐欺方式為洗錢犯罪,故構成洗錢犯罪時,亦會同時構成詐欺罪,然當本條與刑法339條詐欺罪競合時,按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述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故本條常會因競合關係被詐欺罪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吸收,使其刑罰無法發揮其實質效益,與立法意旨有違,難以達成處罰人頭帳戶犯罪之目的。

又虛擬資產犯罪為一新興科技之犯罪型態,我國在面對虛擬貨幣、加密貨幣或虛擬通貨在市場上的流通與實際運作,仍沒有一個全面性的了解,故當此種犯罪發生時,無法有效地去解決並瞭解事實全貌。現我國檢察官及相關執法人員等在犯罪偵查階段中,對虛擬通貨及其基礎知識了解不足,常難以有效全面地去追緝相關虛擬貨幣或虛擬通貨犯罪,而就虛擬貨幣扣押之程序也有實行上的困難,若以冷錢包之方式保存,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3第一項似可為實質扣押,因冷錢包係以實體為保存,然就熱錢包而言,因其以非傳統電子保存方式,似有執行困難。

而且,虛擬資金犯罪常流向國外交易所平台,我國與他國司法互助協議少,跨國執法如何針對虛擬貨幣或人頭帳戶之犯罪具體運作實行?如何去凍結不法資金或虛擬通貨之流通?如何追緝不法所得回流?即便現有幣安或其他第三方交易所監督,可部分凍結相關虛擬通貨或帳戶。
又或者有現行洗錢防制法第7條,有確認客戶身份並留存資料之程序(Know your client),以客戶盡職調查並持續監控,故當有詐騙或有人頭帳戶片犯罪的出現,有追查資金流動的機會與可能,但現仍有許多詐騙集團以KYC買賣,即類似虛擬帳戶買賣,以迴避實名制的漏洞,也就是說,在監管虛擬貨幣或洗錢相關之問題時,台灣仍然會面臨許多困境,我國針對其相關之法律,仍需後續不斷的完善與修改,才能真正防堵利用虛擬貨幣犯罪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