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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速揭示邱和順案真相,落實制度設計初衷|邱和順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

邱和順,為台灣著名的死刑冤案,也是歷史上等待死刑執行時間最長的囚犯,至今已在台北看守所服刑長達35年。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審查委員會(簡稱審查會)成立以來,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於2018年5月4日,依「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簡稱審查會要點)向審查會提出聲請審查,期待能重新審視邱和順案的證據和事實,並促請台灣高等檢察署代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邱和順伸張正義。

然而,審查會卻於2020年1月22日時,駁回義務律師團的聲請。直至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並再次協助邱和順聲請審查後,審查會才重新開始審查。但至今審查會除了請義務律師團及監察院說明相關疑點外,並未對邱和順案作出任何決定,也未告知目前的處理進度(案件相關時序詳見下表)。

根據審查會要點,審查會的主要目的是讓承擔客觀性義務的檢察官協助冤錯案當事人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並期待具有調查權的檢察官能夠重新審視冤錯案的疑點,促使當事人與司法機構合作,而非僅依賴被告自行提出再審來糾正錯誤判決。然而,自審查會成立以來,儘管已受理約50件案件聲請,僅有4件成功通過審查。其中,1件案例能夠迅速開啟再審並判決無罪,是由於同案被告已成功聲請再審並獲改判無罪;但另外2件再審案件並未達成相同結果。此外,1件非常上訴案件的聲請遭到最高檢察署駁回。依據上述結果,審查會目前的運作使得制度初衷難以實現,導致冤錯案件進入審查會後,幾乎無法獲得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機會。在調查方面,審查會僅進行例行性的閱卷調查,未運用公權力深入調查其他可疑之處,使原本冤錯案當事人對檢察官的協助調查和真相揭示的期望受挫。同時,審查會的討論內容並不公開,除非當事人親自參與說明,否則無法了解審查會委員的開會進度及相關疑慮。

有鑒於審查會運作及相關法令存在的問題,顯然有必要儘速進行修正。值得注意的是,現任檢察總長邢泰釗在2022年4月14日的立法院備詢中,曾提出「跨級跨轄」的冤案救援平台構想。因此,律師團敦促檢察總長應盡快實施相關政策,讓最高檢察署的審查會與高等檢察署的審查會能攜手共同努力。同時,亦應迅速修訂審查會要點,賦予調查檢察官相關事證深入調查的義務,並保障審查進度的透明化,以期達成審查會創立的初衷。

本案大事記

時間 事記 備註
1988年4月7日 邱和順因其他案件遭羈押。  
1989年2月4日 檢察官以擄人勒贖罪將邱和順等人起訴。  

1994年8月3日

監察院公告82年院台壹乙字第1608號調查報告。

 
1994年9月29日 監察院通過前監察委員王清峰所提彈劾案,彈劾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員、2名檢察官,彈劾理由為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2011年5月12日 高院更十一審宣判,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
2011年7月28日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
2016年7月15日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2016年12月6日 監察院公告102年度司調字第32號調查報告。  
2016年12月8日 監察院公告103年度司調字第38號調查報告。  
2017年7月27日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所提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106年台非字第3號刑事判決。
2018年5月4日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依「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提出有罪確定案件促請審查意見書。  
2020年1月22日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收受高等檢察署駁回有罪確定案件促請審查意見書之聲請。  
2020年6月11日 監察院公告109司調字第44號調查報告。  
2021年11月18日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依「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提出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促請審查意見書。  
2022年3月23日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收受最高檢察署函(請高等檢察署於邱和順案調查完畢後將結果報最高檢察署核辦)。  
2022年5月13日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發表結論性意見,第72點次明確指出政府「應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  

發言代表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尤伯祥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林欣怡執行長
社團法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 邱伊翎秘書長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羅士翔執行長

出席團體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
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社團法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社團法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新聞聯絡人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喬政翔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