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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無論優劣,都是借鏡 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報告總評

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的亮點之一就是,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收容人權益,各監獄及看守所皆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且外部視察小組每季皆須提出視察報告(監獄行刑法第7條、羈押法第5條)。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自109年第4季至第111年第3季,111年第3季是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所提出的最後一份視察報告,所有報告並於今年2月公開。司改會提出第一屆各監所外部視察報告的總評,以使外界了解此制度的運作狀況,並基於此提出對第二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的期待。

  1. 報告格式的變化:增加書寫適性及透明度

    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報告最大的變化是格式。從所有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必須使用署頒表格填寫視察報告,到僅提供參考格式讓視察委員得視呈現需要採取適當的報告格式;參考報告格式從預設委員和監所共同撰寫,到獨立呈現委員所撰視察報告;視察報告從沒有說明視察業務、不得提供附件、不公開委員姓名,改成上述資訊皆建議提供。在此我們肯定法務部、矯正署及各監所外部視察小組聽取外界的建議,改善報告格式。

  2. 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報告概況

    1. 整體報告透明度提升

      從111年第1季起,大多數的監所外部視察小組都改用新的報告格式,外界已經可以掌握視察報告基本而重要的內容。不過外界在閱讀許多報告時,還是不容易判斷視察報告究竟是委員撰寫還是監所代寫,哪些視察重點是委員提出,哪些是監所代為安排。我們認為視察報告應由委員撰寫,由監所代為撰寫的報告內容再豐富充實,都不符制度本旨。我們期待委員對於視察重點有自己的想法,而不是被動任由監所安排。

    2. 值得肯定的報告:多樣的視察作為、豐富的資訊呈現,以及對外界意見的重視

      我們認為執行多樣的視察作為,並在報告中呈現視察所得的豐富資訊,是值得肯定的報告。部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記錄或於報告中摘要重要的訪談所得資訊,並以此向監所提問或提出建議,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做法。

      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最穩定產出優質報告的是雲林監獄外部視察小組。報告內容豐富,資訊來源多樣且有交叉比對。另外,敦品中學外部視察小組,也可以從報告中看出該小組對視察的高積極度,十分值得參考。

    3. 有待加強的報告:內容過於簡略、視察重點似與視察小組設置目的無關、報告呈現方式難以閱讀

      部分視察報告內容過於簡略,也沒有提供相關附件,外界難以理解視察委員透過視察掌握的基本事實。視察小組連這麼基本簡單的事也沒有做,實有待加強。而部分外部視察小組整季只有一個看起來與視察小組設置目的無關的視察重點,例如「請機關接見室禁帶手機之警語可明確標示清楚,以免接見家屬未看到警語而誤帶手機拍照外流,造成機關困擾」(宜蘭監獄外部視察小組110年第4季視察報告)、「戒護區內門禁磁控故障頻率高」(彰化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111年第2季視察報告),這類視察重點難免讓外界懷疑是由監所安排,外部視察小組似乎被動接受而沒有自主。

      於111年第1季起,矯正署已放寬視察報告格式的規定,不要硬性要求使用舊式的署版表格,所以理論上不應該再有過去因為硬套署版表格,導致視察報告不易閱讀的情形。然而還是有外部視察小組使用舊式署版表格,但是填寫方式又違反一般人的閱讀直覺,讓人覺得難以讀懂(綠島監獄外部視察小組111年第1至3季視察報告),實有檢討必要。

  3. 對第二屆外部視察小組的期許

    基於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視察報告的總評,我們對第二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有以下期許:

    1. 視察報告由視察委員撰寫,並標明主筆委員

      依法視察報告由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提出,視察報告理應由委員撰寫,而非由監所代勞。我們建議視察報告能標明主筆委員,讓外界能更了解個別委員的投入程度,也讓委員對自己主筆的報告負起責任。像桃園女子監獄外部視察小組111年第2季的視察報告,就有標明主筆委員,值得參考。

    2. 委員主動提出視察重點,並在視察報告中標明視察重點的來源

      我們期待委員能對視察有想法,主動提出視察重點。監所建議的視察重點雖然也重要,但如果絕大多數或整季的視察重點都是由監所安排,不免讓外界認為委員被動而缺乏積極度。為了能讓外界了解委員積極度,我們也期待視察報告能標明視察重點的來源。

    3. 多樣的視察作為

      我們期待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可以執行多樣的視察作為,來了解特定視察重點項目,訪談、調閱書面記錄、放發問卷等,都曾在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執行過,可供第二屆委員參考,期待有更多有助於了解視察重點的視察作為。

    4. 清楚呈現視察所得資訊

      在執行多樣的視察作為後,我們期待在視察報告看到視察所得資訊的清楚呈現,而不是只有記錄視察小組進行了訪談、實地訪查但沒有任何內容說明。視察報告的權威性不是來自任何強制執行力,而是清楚的事實說明及理據提供。

      目前第二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第一份視察報告(111年第4季)已經出來,司改會與志工、實習生都會開始閱讀,也邀請更多人瀏覽報告。

附件

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報告總評論(109第4季~111年第3季)

出席

邱顯智/立法委員
江永昌/立法委員
羅士翔/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小組召集人
林瑋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案研究員
張樺哲/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專員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案研究員 林瑋婷 02-25231178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