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闖關~民間司改會聲明
2011-6-14
立法歷史超過二十年的《法官法》,已於今晚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會敬表意見如下:
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02-2523-1178
發稿日期:100年6月14日
發稿單位: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連絡人員:專門委員/黃曼莉
連絡電話:02-23618577*279
檔案編號:100-21
司法院歷經23年努力推動的法官法草案,今(14日)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一部包含法官多元進用、評鑑及退場機制等相關事項的法官專法,在立法院休會前的最後一刻,經多方折衝、溝通、協商後,取得共識,在各界引領企盼中誕生了!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責任重大,與一般公務人員必須服從職務命令的關係者有別,但因相關法案散見各處,致使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間的界限模糊不清,也使得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隱晦不彰。因此,司法院自77年5月27日開始研擬法官法草案,希望能建立健全的法官制度,維護司法審判獨立,同時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法官法草案曾在立法院第三屆第五會期委請立委提出,但未完成立法。96年底與行政院、考試院共同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但因未能取得所有黨團支持簽署,故未完成立法,以致功敗垂成。法案退回司法院後,另成立「法官法研議小組」重新檢視草案內容,召開14次會議討論,並完成會銜,而於99年9月2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多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終於在最具爭議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及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方式等條文上達成共識。
法官法規定的重點,概述如下:
(一)強化不適任法官的淘汰機制
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得陳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如發現法官有懲戒必要者,可以移送監察院審查,再送職務法庭審理。另為加速淘汰不適任法官,有關法官評鑑的規定,將自公布後半年施行;又為免引爆法官退休潮,有關法官退養之規定,則自公布後3年半施行,其餘規定則自公布後1年施行。
(二)擴大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情節重大者,均列為應付評鑑之事由。
(三)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引進外部成員
(四)法官全面評核與法院團體績效評比制度
司法院應每3年至少1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結果不公開,但應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又每3年1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五)法官受懲戒後轉任律師之限制
法官受懲戒者將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罰款、申誡。受前兩項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六)建立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等事項
職務法庭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與資深法官四人組成合議庭行之,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身分保障救濟事項及不服職務監督救濟事項。職務法庭採一級一審,行言詞辯論。
法官法是司法院多年來努力推動的重要法案,今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司法改革邁入了重要的里程,更將促使法官人事及退場制度更加健全。
發稿日期:100年6月14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
連絡人員:樊家妍
連絡電話:02-23146871#2304
檔案編號:00-054
立法院今(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第十章明定「檢察官」有關規定,其中包括檢察官付評鑑及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等淘汰機制,相信在本法規範下,檢察官更能公正超然、勤慎執行職務,展現司法革新之新氣象。
法官法在各界長期的努力與期待中,今日終於順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法務部鑑於檢察官與法官同是司法權的實踐者,具司法屬性,應同受規範與監督,始終積極推動於法官法中明定檢察官相關權利義務,本次立法即於第十章明定「檢察官」章準用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及其他部分條文。茲將本法與檢察官有關之規定,摘要重點如下:
法務部本於正人正己,自律為先之態度,於法案協商過程中,積極採納各方意見,擬具條文,期以建立完備有效的評鑑及懲戒機制,於本法實施後,法務部必依法汰劣存優,以優秀的檢察官團隊,實踐公益代表人的任務,絕不辜負國人對司法改革之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