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法闖關~民間司改會聲明

立法歷史超過二十年的《法官法》,已於今晚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會敬表意見如下:

  1. 現在三讀通過的《法官法》版本是高度政治妥協下的產物,距離理想仍遠,可說是50分的《法官法》,應隨時準備補考。
  2. 《法官法》本應建立在「資訊透明」及「引進他律」這兩個前提之下,但最後決定法官懲戒結果的職務法庭成員全都是職業法官,官官相護,不可避免;人民不能直接檢舉法官;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之產生仍帶有濃厚官方色彩,都與前揭前提背道而馳。《法官法》名實不符,成效如何不難預見。
  3. 本法正式施行後,民眾當可觀測司法品質的改善幅度及速率。本會自當繼續與人民站在一起,共同監測本法的實踐,並適時提出改善意見。
  4. 鑒於本法公布後六個月後法官評鑑機制將正式上路,本會為協助民眾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將於近日內擴大籌設受理個案之義務律師小組,正式成立申訴中心受理民眾檢舉,並已申設專線電話02-2542-1958,由專人接聽,正式成立日期將另行公告週知,歡迎民眾利用。

新聞聯絡人

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02-2523-1178

法官法三讀通過  司改邁入重要里程

發稿日期:100年6月14日
發稿單位: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連絡人員:專門委員/黃曼莉
連絡電話:02-23618577*279
檔案編號:100-21

司法院歷經23年努力推動的法官法草案,今(14日)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一部包含法官多元進用、評鑑及退場機制等相關事項的法官專法,在立法院休會前的最後一刻,經多方折衝、溝通、協商後,取得共識,在各界引領企盼中誕生了!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責任重大,與一般公務人員必須服從職務命令的關係者有別,但因相關法案散見各處,致使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間的界限模糊不清,也使得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隱晦不彰。因此,司法院自77年5月27日開始研擬法官法草案,希望能建立健全的法官制度,維護司法審判獨立,同時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法官法草案曾在立法院第三屆第五會期委請立委提出,但未完成立法。96年底與行政院、考試院共同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但因未能取得所有黨團支持簽署,故未完成立法,以致功敗垂成。法案退回司法院後,另成立「法官法研議小組」重新檢視草案內容,召開14次會議討論,並完成會銜,而於99年9月2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多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終於在最具爭議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及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方式等條文上達成共識。

法官法規定的重點,概述如下:

(一)強化不適任法官的淘汰機制

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得陳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如發現法官有懲戒必要者,可以移送監察院審查,再送職務法庭審理。另為加速淘汰不適任法官,有關法官評鑑的規定,將自公布後半年施行;又為免引爆法官退休潮,有關法官退養之規定,則自公布後3年半施行,其餘規定則自公布後1年施行。

(二)擴大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情節重大者,均列為應付評鑑之事由。

(三)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引進外部成員

  1. 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人11人、票選法官代表12人及學者專家3人組成,學者專家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3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為兼顧司法透光性及審判獨立之維護,學者專家僅就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延任事項,不涉及法官進場、退場者有表決權;其餘事項,如牽調純屬法官內部人事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2.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法官、檢察官、律師係以票選方式產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則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4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四)法官全面評核與法院團體績效評比制度

司法院應每3年至少1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結果不公開,但應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又每3年1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五)法官受懲戒後轉任律師之限制

法官受懲戒者將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罰款、申誡。受前兩項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六)建立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等事項

職務法庭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與資深法官四人組成合議庭行之,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身分保障救濟事項及不服職務監督救濟事項。職務法庭採一級一審,行言詞辯論。

法官法是司法院多年來努力推動的重要法案,今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司法改革邁入了重要的里程,更將促使法官人事及退場制度更加健全。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法務部說明

發稿日期:100年6月14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
連絡人員:樊家妍
連絡電話:02-23146871#2304     
檔案編號:00-054

立法院今(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第十章明定「檢察官」有關規定,其中包括檢察官付評鑑及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等淘汰機制,相信在本法規範下,檢察官更能公正超然、勤慎執行職務,展現司法革新之新氣象。

法官法在各界長期的努力與期待中,今日終於順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法務部鑑於檢察官與法官同是司法權的實踐者,具司法屬性,應同受規範與監督,始終積極推動於法官法中明定檢察官相關權利義務,本次立法即於第十章明定「檢察官」章準用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及其他部分條文。茲將本法與檢察官有關之規定,摘要重點如下:

  1. 明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2. 建立檢察官付評鑑機制:明定檢察官辦案若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及有嚴重違反辦案程序、遲延案件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情形,將被交付個案評鑑。
  3. 建立檢察官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機制:明定檢察官具有付評鑑之事由,而有受懲戒之必要者,有關懲戒之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4. 明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會議之組成,及檢察一體原則之具體內容。

法務部本於正人正己,自律為先之態度,於法案協商過程中,積極採納各方意見,擬具條文,期以建立完備有效的評鑑及懲戒機制,於本法實施後,法務部必依法汰劣存優,以優秀的檢察官團隊,實踐公益代表人的任務,絕不辜負國人對司法改革之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