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檢座,您累了嗎?「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一)~回覆法務部回應

針對昨(29)日晚間,法務部對本會提出三個個案,認為檢察官有浮濫起訴之虞的說明,本會敬表回覆如后:

一、對於法務部能於第一時間即表示歡迎民眾與團體表示意見,我們深深肯定法務部勇於任事之決心,亦對於明年一月即將上路之檢察官評鑑制度,甚感期待。

二、而針對涉及之三個個案:

(一)有關「能起訴就好,真相不重要!?」

  1. 本會關心之重點,乃係在於檢察官於本案中,究竟有無草率起訴、浮濫上訴?被告既翻供、又有簡訊與通聯紀錄等物證在卷,如此是否已屬草率起訴?
  2. 在地方法院已查清事實、判決無罪後,為何仍要浮濫上訴?
  3. 尤有甚者,台中高分檢又再度上訴到最高法院,難道亦非浮濫?
  4. 況且,被告遭判頂替罪名固為亡羊補牢,然而,對可能遭交換的販毒案件,不知檢察官是否有進一步追查,或任何的偵查作為?真相究竟重不重要?

(二)有關「沒關鍵物證也可以起訴!?」

  1. 缺乏「偽造文書罪之『文書』」的「關鍵物證」,乃系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書之具體指責,相信法院之指責,不至於昧於事實。
  2. 依法院於裁定書中不客氣指出:於民國94年7 月19日準備程序中,已當庭諭知公訴人補正外,再於94年8 月17日,發文再度要求補正未果;只得於11月4日正式下裁定命補正,才在12月12日正式以裁定駁回公訴。法院等了檢察官將近半年以上的時間,人民因此莫名遭訟累之災,難道檢察官果真無任何疏失之處
  3. 倘若如報載,雄檢指責法院,抗告之所以逾期,乃是法院對於檢察署之「送達不合法」,法院與地檢署近在咫尺,送達究竟有何困難?究係是如何之不合法?

(三)有關「竟連被告是誰都搞錯」

  1. 「誤繕」在文書處理的過程中或許難免,於案情複雜、被告眾多之案件,難免有所遺漏或失誤。
  2. 然而,以人民的立場而言,列在起訴書上的被告,不僅僅是一個「標楷體、16」的「姓名」而已,可能牽涉到一個人或一個家庭,則「誤列」被告作為一種失誤,檢察官又不願撤回起訴、還要等法院裁定駁回,是否果真無任何疏失或草率之處?

三、最後,本會再度肯定法務部之聲明與初步回覆,並期待更進一步調查結果之公布。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高榮志律師

法務部針對民間司改會指出檢察官起訴涉不法不當行為之說明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1年11月29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連 絡 人:鄧定強
連絡電話:23884894 編號︰00-100

針對今(29)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檢察官起訴涉不法不當行為!?本部說明如下:

本部已請相關地檢署清查上開案件,調查情形如下:

有關「能起訴就好,真相不重要!?」報導,經台中地檢署初步調查,該案被告係遭他人教唆頂替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因而在違反槍砲案件中獲判無罪,嗣後檢察官以被告另涉頂替罪簽分偵辦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無上開報導之情事。次則有關「沒關鍵物證也可以起訴!?」報導,經高雄地檢署初步調查,該案係被告冒用其所邀集之互助會會員名義標會,於起訴時已有告訴人之指訴,及死會會員明細表等文書證據,惟遭法院裁定補正、駁回,經檢察官提起抗告,仍遭法院裁定抗告駁回,嗣承辦檢察官重起偵查因未能進一步取得告訴人之指訴,致無法達到高雄地院之起訴門檻,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並非如報導所述無物證「書證」就起訴之情形。另有關「竟連被告是誰都搞錯」報導,經台北地檢署初步調查,該檢察官於該案犯罪事實欄之被告姓名係誤繕,被告欄部分則無誤,並非誤列被告。

對於檢察官製作書類內容有誤,本部均已發函要求檢察官製作書類應勾稽比對卷證資料避免誤繕,及各檢察署應詳實核閱檢察官所製作之書類,以提高書類製作品質。

上述三案件本部將調卷深入瞭解,如發現承辦檢察官確有疏失,將視其情節依據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議處。另本部所屬檢察機關針對各界的指正及批評,將本於虛心接受的態度予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