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版精神衛生法§1 特別將「平等尊嚴」入法,希望落實CRPD§1 固 有尊嚴之尊重、平等基礎上有效參與的理念。在此,特別循著此「平等尊嚴」的理念,就「病人權益確保」的面向,提出三點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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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益的落實
- 事前預立醫療指示:§29,機構除了向病人說明病情與治療內容, 也可以透過詳細辦法規定,協助其預先訂定醫療指示並予執行。
- 強制社區治療之告知義務:§58II,在為強制社區治療時,對於治療 方式與項目應善盡告知義務、盡量取得病人同意,以尊重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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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自由的細膩規範
- 拘束身體或行動自由之規範:§31III,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 精神醫療機構採取「身體束縛措施」判決,五點式及七點式身體束 縛達30 分鐘以上、非屬暫時性措施,乃是機構內有限行為自由遭 到完全剝奪,構成德國基本法第2 條第2 項第2 句、第3 句及基本 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項人身自由權利之干預。該判決認為應引 入法官保留原則才能合憲。回到台灣,權衡量能,現行修法方向及 倡議未能拉高到此高度,但至少應有明確的程序規範與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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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權益的完整保障
- 媒體端的處理:§37I,不得使用歧視用語之外,也不能揭露個資及 洩露隱私,配合§13I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明確任務以為監督。
- 個人資料運用:§38I,不只是不能報導姓名或居所,還包含全部的 個人資料。同時也不應區分是否為嚴重病人,盡量守護個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