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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聯盟記者會|看見被害人權利曙光,期待改革更加務實完善

在歷經了和民間團體多次會議以後,行政院於今(2022)年3月10日正式提出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下稱「官方版」)。相較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草案內容除新增犯罪被害保護令外,針對犯保組織、保護服務範圍以及補償金之制度皆有大幅度的改革,可見本次官方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重視,「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下稱「犯保聯盟」)亦對此表達肯定。然而官方版草案仍有幾處美中不足之處,犯保聯盟也希冀藉由本次記者會提出建言,使本次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改革能夠更加務實完善,並期待立法院能重視犯罪被害人權利,全力加速審議本法。

犯罪被害保護令,被害人應得自行聲請

依目前官方版設計的「犯罪被害保護令」,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之聲請,被害人無法自行聲請。犯保聯盟建議應讓被害人能自行聲請,以強化即時保護的功能。

性私密影像犯罪之被害人保護令內容應更加完善

官方版本草案雖然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刑法新增之第二十八章之一)準用「犯罪被害保護令」之相關規定。然而卻無此等被害人最需要的要求將相關影片下架作為保護令內容。犯保聯盟建議應明定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能夠獲得性影像不再被重製、散佈以及要求相關網路平台下架之保護令內容。

無漏洞且充足的補償給付

  1. 增加補償(助)項目

    就補償(助)項目,官方版皆是一次性給付,欠缺對被害人的長期支持。犯保聯盟提出的民間版條文有「維持生活之定期給付」之補償(助)項目,以兼顧被害人需求及資源有效利用。

  2. 不予補償的刪除以及減少補償的裁量

    犯罪事件的發生,代表國家對治安的維護有所疏漏,因此給予犯罪被害人補償也代表著國家的責任和歉意,民間版基於此概念刪除不予補償的規定。另對針對未成年之被害人給予特別保障,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害,也給予審議組織得不予減少補償金之裁量權。

  3. 補償金來源的變更

    將勞作金列為補償金來源,對於無被害人之犯罪的受刑人並不公平;又對於有犯罪被害人事件之受刑人,其勞作金本為被害人提起民事求償時得以執行之項目,而有重複「提撥」之疑慮,且現行之犯保法及本次官方和民間版之草案中,皆有對犯罪被害人提供法律扶助及相關服務或補助,協助向受刑人求償之機制。故刪除將勞作金列為補償金來源的規定。

組織規劃再精進並確保經費,以提升犯保協會服務品質

  1. 董事會人數應考量議事效率

    官方版在犯保協會之董事會規劃官方代表5席,民間代表16席,共21席。由於董事人數過多恐導致出席率不佳,會議難以召開。在108年和109年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預算評估報告中,兩度指明董事會出席率過低,議事效率及品質不佳之情形;且官方版「各界推舉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二人」及「各界推舉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服務經驗且聲譽或貢獻卓著人士二人」之內容,似有重複。故犯保聯盟建議保留其中一款,並將董事會人數調整為19人以兼顧議事效率。

  2. 副執行長應以專任為原則

    官方版之犯保協會設專任之執行長一人。目前犯保組織之規模,專職人員編制員額為70人,臺北等22分會直接從事被害人保護工作之第一線專職人員計57名,共計共127名 ,以組織規模而言,應設置專任之副執行長數名,且副執行長如為兼任,除恐無法全心處理會務外,更可能因其原本所屬之機關或職務之不同,導致組織有多頭馬車而無法順利運。犯保聯盟建議,若副執行長有一位以上之需求,亦應皆為專任較為妥適。

  3. 補償金審議組織應回歸犯保協會

    官方版仍將補償金審議組織設於檢察體系下,犯保聯盟提出之民間版則將審議組織回歸犯保協會。官方版之補償金審議組織仍屬檢察體系所轄,且審議委員皆由檢察長遴選之,恐導致審議組織仍充斥檢察體系之色彩,致犯罪被害人有「不溫暖」之感受,故犯保聯盟建議將補償金審議組織移交犯保組織之專業、專門之工作人員較為妥適。

  4. 預算應逐年編列

    官方版僅明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為確保將來犯保組織相關預算能夠充裕,犯保聯盟建議明定「依基金會業務需求及發展,逐年編列預算」。

被害人之隱私保護應再加強

官方版本次針對被害人之隱私保護明定主管機關認定有益於公共利益  之情形,得例外公布被害人之隱私事項,應有不妥。亦即官方版明定在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時,得報導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事項,然此款似有授權過於廣泛,恐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利有負面影響,犯保聯盟建議刪除之。

承上述,本次由行政院公佈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在草擬期間便多次和民間團體溝通,採納部分民間建議,可見官方對犯罪被害人權利的重視。此外,犯保聯盟對於如創設犯罪被害保護令、增加保護服務範圍等制度設計,也再次表達肯定。然而,本次官方版條文仍有部分條文未臻完善,犯保聯盟因此提出部分建議如上,希冀本次制度改革能使犯罪被害人不再只能在暗夜中哭泣,而能夠務實、有效地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

附件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官方版和民間版部分條文對照表

出席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王薇君姑姑/行動時代副召集人
王玥好執行長/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杜瑛秋執行長/婦女救援基金會
盧映潔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徐承蔭律師/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張凱強秘書長/數位女力聯盟
吳玉琴委員/立法委員
王婉諭委員/立法委員
李貴敏委員(線上)/立法委員
邱顯智委員(線上)/立法委員

新聞聯絡人

陳 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