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2022司法改革論文獎助計畫暨優先獎助主題公告

2022論文獎助計畫

2022年優先獎助主題如下:

  1. 精神障礙者刑事處遇之研究 (如:暫行安置、監護處分、司法精神病院等)
  2. 犯罪被害人保護(如:補償制度、保護組織、訴訟參與等)
  3. 監所改革(如:外部視察制度、少年矯正教育、受刑人投票權等)
  4. 冤獄救援制度(如:刑事冤案特別救濟制度(CCRC)、台高檢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等)
  5. 減輕司法負荷(如:活化司法人力、簡化訴訟程序、改善審理制度等)
  6. 法官、檢察官評鑑與司法課責之研究(如:比較法、本土實證研究等)
  7. 人民參與審判之研究(如:《國民法官法》實證研究、配套措施、成效評估、教育推廣等)
  8. 科技偵查之研究,(如:法務部《科技偵查法》草案之偵查手段、立法政策與比較法研究)
  9. 司法科學標準作業流程等制度之相關研究(如:實驗室認證制度的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制度之建立、相關人員養成晉用之規定、各領域專家資料庫之建立、司法科學之立法策略等)

了解更多 >

獎助辦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執會議2021年1月4日通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執會議2021年12月6日修訂

第1條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司法改革,引導政策研究量能並培育人才,特制定本獎助辦法。

第2條

本會獎助對象與獎助金額如下:
本獎助計畫為了達到鼓勵研究之目的、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只接受未完成之論文申請。

  1. 博士論文,獎助金額新台幣八萬元整。第一階段研究計畫審查錄取後,頒發獎助金三萬元。第二階段論文完稿審查通過後,頒發獎助金五萬元。
  2. 碩士論文,獎助金額新台幣五萬元整。第一階段研究計畫審查錄取後,頒發獎助金二萬元。第二階段論文完稿審查通過後,頒發獎助金三萬元。
  3. 獨立論文,獎助金額新台幣三至八萬元整。第一階段研究計畫審查錄取後,頒發獎助金一至三萬元。第二階段論文完稿審查通過後,頒發獎助金二至七萬元。獨立論文內容需二萬字以上,獎助金額度由論文審查委員會視研究計畫與論文完稿之情況,個案核定。

第3條

獎助論文須以司法改革相關議題為研究主題,包含但不限於法律學、政治學、社會學、鑑識科學、法治教育、人權公約等學術領域。本會將於獎助計畫公告當年度優先獎助主題,以供申請人參考。

第4條

本會成立論文審查委員會由學者四人、法治教育小組成員二人、NGO工作者一人組成。委員名單由法治教育小組推薦人選,經常執會議通過後聘任。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5條

論文審查委員會工作如下:

  1. 擬定年度論文獎助預算、計畫與優先獎助主題,提交常執會議審查通過。
  2. 決定獎助名額與獎助金額。
  3. 審查第一階段研究計畫與口試決定錄取人選。
  4. 決定第二階段論文外審委員名單與審查費用。
  5. 審查第二階段論文與決定通過人選。
  6. 決定頒發獎助金外之獎勵方式與活動。
  7. 其他論文獎助相關事宜。

第6條

本會於每年一月十一日司法節前公告當年度獎助計畫。申請人應填載報名表,附具研究計畫、指導教授或學者專家之推薦信與其他獎助計畫規定之文件,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完成報名。

第7條

本會收受報名資料後,先由秘書處審查格式是否符合年度計畫規定,如有缺漏將定期通知補件,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報名截止後,再將報名資料呈送論文審查委員會進行第一階段審查。

第8條

論文審查委員會第一階段審查,分為書面初審與口試複審,並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公佈錄取名單,頒發獎助金。
第一階段審查會議需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書面初審,論文審查委員會審閱報名資料後,決定當年度獎助名額,並就名額上限人數,決定口試複審名單。

口試複審,論文審查委員會進行口試後,決定第一階段論文計畫審查錄取人選,以及獨立論文之獎助金額與繳交論文完稿期限。 書面初審與口試複審之審查標準為:

  1. 研究主題之價值。
  2. 研究方法是否具合理性。
  3. 研究方法是否具可行性。

第9條

第一階段審查錄取之申請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繳交論文完稿:

  1. 博士論文三年。
  2. 碩士論文二年。
  3. 獨立論文一至三年,由論文審查委員會依研究計畫之交稿時程,個案核定。

期限自審查錄取當年度十月一日起算,逾期未繳交論文者,喪失申請第二階段審查資格。

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事由申請延長繳交論文期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且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論文審查委員會第二階段審查,分為外審與決審,並於每年一月十一日前公佈第二階段審查通過名單,頒發獎助金。

外審,本會收到第一階段審查錄取申請者之論文完稿後,應依其研究性質與學術領域,聘請二位外審委員進行雙向匿名審查。外審委員名單與審查費用由論文審查委員會決議之。

外審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外審意見分類如下:

  1. 博士論文:1.推薦。2.不推薦。
  2. 碩士論文:1.推薦。2.不推薦。
  3. 獨立論文:1.推薦。2.修正後推薦。3.修正後再審。4.不推薦。

外審委員有一位以上意見為不推薦,申請人第二階段審查即不通過。外審委員意見為「修正後推薦」或「修正後再審」,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於30日內修改完畢。「修正後再審」之論文,修改後再由原外審委員進行複審。複審期限以二週為原則,複審意見只分「推薦」或「不推薦」。

決審,論文經二位外審委員推薦之申請者,由論文審查委員會審查其論文是否符合當年度計畫。決審會議需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反對,申請者通過第二階段審查。通過第二階段審查獨立論文之獎助金額,由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決議之。

第11條

委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為申請人,或為申請者之指導教授、口試委員、推薦人者,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議之事由,應在該申請者審查討論與決議時迴避。如有應迴避未迴避之情事,申請人受獎資格取消,已受領獎助金全額繳回。

第12條

受獎者不得以同一論文向其他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申請獎勵、獎助或補助。如有違反禁止重複獎助規定之情事,申請人受獎資格取消,已受領獎助金全額繳回。

第13條

申請人須確保其論文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如有違法侵權之情事,申請人受獎資格取消,已受領獎助金應全額繳回。

第14條

受獎論文應於論文正式出版時首頁註明:「本著作榮獲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獎助,特此致謝。」字樣。
受獎者應同意無償授與本會得不限地域、時間、方式,公開陳列、展示、傳輸其論文著作全部內容之權利。

第15條

本會得另以舉辦公開表揚、安排論文發表或其他活動獎勵受獎者,並得以贊助論文印刷費用、出版專書專刊或其他方式推廣受獎論文。獎勵活動與推廣方式由論文審查委員會決議之。

第16條

本辦法經常務執行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