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司法減負草案公佈記者會
2022-1-10
1999年首次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2017年結束的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研議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並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歷經二十餘年的討論,台灣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攤開司法院及法務部統計資料,可發現法院及檢察署直至今日,一直被海量案件淹沒。法檢肩上的沈重負荷,也連帶使得司法體系過勞,書記官、法官助理及法警無法倖免,也影響辦案品質。比較台日2020年檢察官新收案件每月平均負荷案件數量,即便僅計偵查案件,也呈現36件比9件的四倍懸殊差距,如計入執行及其他案件比較,台灣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更達155件。
地方法院每月辦結案件數量(2020年) | |
刑事案件 | 58.92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為85.46日) |
民事案件 | 74.36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為33.37日) |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數量(2021年1~10月) | |
187件(包含偵查、執行及其他案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為61.67日) | |
資料來源: 2020年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各項案件收結概況表 2021年法務部法務處統計摘要 |
年新收 案件數量 |
檢察官員額 | 地檢署檢察官 年平均負擔量 |
地檢署檢察官 月平均負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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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 | |||||
高檢署 | |||||
地檢署 | |||||
總員額 | |||||
台灣 |
499,607 328,797 1,342,008 |
19 |
429 282 1,152 |
36 (新收偵查案件) 24 (執行案件) 96 (其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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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
1165 | |||||
1357 | |||||
2,170,412 (全部案件) |
1,863 (全部案件) | 155 (全部案件) | |||
日本 | 283,429 (新收通常受理) |
18 | 109 (新收通常受理,含副檢事) 164 (新收通常受理,不含副檢事) |
9 (新收通常受理,含副檢事) 14 (新收通常受理,不含副檢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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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
2610 | 1731 不含副檢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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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 | 18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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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Posner與Epstein、Lanes合著《法官如何行為》(The Behavior of Federal Judges)提到的,相較於規範制度或政治學理論,從司法勞動力市場參與者出發,在職業規範及制度規則外,時間成本與生活品質追求以及圍繞於此的勞動經濟學模型,往往才是符合現實的決策機制。提升辦案品質、完善人民權利保障的現實障礙,往往就是因為不合理的案件負擔。
為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集結關心此議題的實務界夥伴,歷經多次會議研議,於今日拋磚引玉地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暨提升司法品質」草案(附件參照),希望透過「檢察官處理機能的活化」、「法官非必要審理程序的簡化」、「認罪協商規範的調節」、「法官助理工作的明確化」與「委外轉譯制度的擴大適用」,藉此適度減輕司法負擔,期待從整體訴訟制度的角度與司法院、法務部就基層司法人員的勞動環境對話,共同朝著更好的司法品質努力。
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原則應立即解送檢察官,只有在所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經檢察官許可才能不予解送。適用範圍相當狹窄,導致無論是案情明確的施用毒品或情節輕微的竊盜案,檢警必須在24小時之內拚命趕工解送,也連帶壓縮檢警辦案效率乃至於聲押的時間,使得司法體系不得不挑燈夜戰。適度鬆綁《刑事訴訟法》第92條不予解送適用範圍,針對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犯竊盜罪情節輕微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由檢察官裁量解送與否,將適度調節檢警工作負擔,避免檢警疲於奔命。
修改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緩起訴處分適用範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範圍相對狹窄而使得檢察官裁量範圍有限,並令範圍以外案件不得不起訴而歷經法院審判,耗時且耗力。對照日本,在2015年的起訴案件的數據比較之中,日本起訴比率僅19.01%、台灣則高達42.71%,如果以人數來計算,日本1億2709萬人口僅18萬人遭到起訴、台灣2353萬人口卻有22萬6千人遭到起訴,即可以得知台灣在受理刑事案件及運用相關起訴調節措施的問題。
總計 | 起訴 | 緩起訴 | 不起訴處分 | 其他 | |
台灣 | 529,775 (100%) | 226,278 (42.71%) | 47,743 (9.01%) | 186,278 (35.16%) | 69,476 (13.11%) |
日本 | 947,179 (100%) | 180,044 (19.01%) | -- | 620,376 (65.50%) 其中89.85%為緩起訴 (557,415) | 146,759 (15.49%) |
資料來源:林孟皇,台灣、日本的全國人口數、檢察官員額即刑事案件收結表 |
對此,或許可以考慮放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適用範圍而不設限制,並增加同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條件,針對如環境案件或其他有回復原狀需求案件者,得斟酌犯罪所生危害及被告之經濟或信用狀況而為適當必要命令,將有助於活化緩起訴處分之機能。在此同時,也相應在《刑事訴訟法》第256條限定職權再議範圍,限定在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且修改《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9點,為緩起訴者能加辦案總成績0.02分,而期滿未撤銷者再加0.02分,並在緩起訴處分達特定數量者,各地檢署得斟酌折抵偵字案件分案,以適當提升適用緩起訴之誘因。
修改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九點(部分節錄)
(一)辦理緩起訴處分之各該機關(構)及人員,對於被告之個人資料應妥為處理保管,並注意保密。
(二)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
(下略)
對於無爭執證物逐一提示表示意見、對於無爭執之文書逐一宣讀或告以要旨、調查證據詢問意見過程不僅繁瑣耗時,亦無助於審判活動進行。如果能修改《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3項、第165條第3項及第288條之1,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同意之下,透過於審判期日提供證據清單的方式,事前以書面表示意見,即可節省大量提示及宣讀的時間耗費,讓審判活動更聚焦。在此同時,為避免影響被告權益,上述簡化程序僅適用於律師為辯護人之案件,並得當庭口頭重述重點,以兼顧人權保障及司法負擔。
修改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
為促進刑事訴訟簡式及簡易判決效率,節省無爭議判決書寫作時間,建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協商判決以宣示判決筆錄取代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以相關文書作為附件便利運用意旨,修改《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3項,改為僅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並告以提起上訴曉示以代判決書,並在第4項規定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檢察官之起訴書、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並透過《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之2準用簡式判決。加快無爭議案件的司法審理程序。
修改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限制科刑、沒收、緩刑宣告範圍可為協商,未及於罪名及罪數協商;同法第第455條之4限制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不得為協商判決,被認為是該程序難以靈活運用的主因。如果能將上述條款稍微鬆綁至「相同社會基本事實範圍內之罪名」,將提升實務工作者運用協商程序的意願。在此同時,也可以修改《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8條、第141條,在徵詢被害人後1個月內其未表示意見者可進行協商,並對於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協商結果不必送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協商前交換意見書面,也不必送主任檢察官備查,並刪除必要時由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之規定,俾利兼顧監督密度及協商程序的流暢。透過妥適運用認罪協商程序,將有助於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而減輕司法負擔。
修改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官助理長期支持司法體系的健全運作,實質協助法官辦理案件,在協助辦理訴訟與非訟事件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及資料搜集,整理主張及爭點並彙整歷審判決之外,也參與不少裁判書類草稿的撰擬,但因為規範不明而有所爭議。建議將《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納入裁判書類草擬,使得實務運作有所遵循,並為使分工明確增訂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6條之1,要求法官指示法官助理草擬裁判書類者,應提供裁判要旨及得心證理由,法官助理也同時紀錄該理由,並以可供第三方檢驗方式紀錄裁判書類編修紀錄。透過明確的分工與工作協作方式,使其有相應的責任及工作範圍。
修改條文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二十四條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審理活動往往受限於書記官即席速記的速度,使得案件審理期間延宕且無效率。在現行刑事案件委外轉譯已行之有年,並訂有《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之下,運作應無窒礙難行,其他如民事、家事、行政案件應均可援引適用委外轉譯並制定相關規範,以節省審理活動之時間。
本次「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草案條文的提出,僅是拋磚引玉,仍有許多方向及細節尚待研議,尚祈關心此議題的實務工作者能夠給予寶貴意見,讓草案益徵為善而能夠真正地減輕司法負擔。在此同時,我們也呼籲司法院及法務部關注此議題,並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減輕基層司法人員的沈重負擔、追求更為良善的司法品質。
林永頌律師(減輕司法負擔小組成員,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蔡學誼律師(減輕司法負擔小組成員,曾任法官及檢察官)
白禮維律師(減輕司法負擔小組成員,民間司改會常執委員)
高烊輝律師(減輕司法負擔小組成員,民間司改會常執委員)
林淳森先生(減輕司法負擔小組成員)
司改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林俊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