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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法評會公文:《法官法》新制施行一周年,應公布年度工作報告!

受文者:法官評鑑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司改字第1100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主旨:為《法官法》將於本年度7月17日屆滿新制施行一周年,建請貴會公布施行年報事,敬請惠復處理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1. 《法官法》第35條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7日經歷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下稱「新法」)後,人民得直接向 貴會請求個案評鑑,毋庸再透過律師公會或公益民間團體請求之,合先敘明。

  2. 再按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於109年7月17日發布之新聞稿「強化監督淘汰機制 守護人民訴訟權益——法官法新制7月17日施行」指出:「此次《法官法》新制的施行,是以外部多元參與、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處罰即時有感的方向,打造勇於負責的法官監督淘汰機制,有效地對少數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加以課責,如此才能讓絕大多數敬業、正直與用心法官的努力,贏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為達上開目的,就新制施行後 貴會處理人民請求個案評鑑事,應公布年度工作報告,向社會說明新法施行之情形,以保障人民權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3. 參照貴會網站(參照,下同)已有公布個案評鑑結果及決議書、事件辦理概況及結果統計表等資訊。惟再參照英國「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JCIO)公布之年度工作報告, 貴會公布之資訊仍有不足,社會大眾難以藉該資訊充分瞭解法官個案評鑑制度之實際運作情形。據此,本會參照JCIO公布之年報,建請 貴會製作年報時,應予以參照。
     
  4. JCIO係直接接受民眾對法官之申訴,並審核申訴是否成立之機構。JCIO於接獲申訴後將有專員進行初步調查,若查有違失,則可將案件提交予司法機關首長(The Lord Chancellor & The Lord Chief Justice)進行懲處,或為進一步調查。是以,JCIO與貴會具有相類似之職能,其公布之年報應有參考價值。參照JCIO公布之年報,建請 貴會之年報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1. 建立並公布案件處理進度之效能指標

      1. 按JCIO公布之歷年年報,皆有公布3項「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據以客觀顯示其處理申訴案件之進度與效能:
        報告年度 頁碼 參照
        2019-2020年 第8頁 附件一
        2018-2019年 第6頁 附件二
        2017-2018年

         

        第6頁 附件三
      2. 參照上開JCIO年報,可知其關鍵績效指標包含「2周內回覆非屬JCIO處理之案件」、「20周內回覆申訴結果」、「每月向當事人更新處理進度」等3項,可初步呈現其處理案件之客觀效能。且依2019-2020年年報,JCIO就各指標之達成率較往年皆有顯著提升,依次分別有高達90%、85%、100%之達成率。
         
      3. 查貴會網站公布之資料,並未涵蓋上開資訊,建請 貴會應建立上開指標,並予以公布依該指標進行之統計分析結果。
    2. 統計、分析並公布人民據以請求個案評鑑之類型

      1. 按JCIO公布之歷年年報,皆有公布其收受案件據以請求憑據之理由或針對之違失類型,其類型包含:涉司法決定及個案處理、不當言行、案件延遲、利益衝突、濫用司法人員地位等情形,以使社會大眾能快速瞭解其處理申訴案件之情形:
        報告年度 頁碼 參照
        2019-2020年 第9頁 附件一
        2018-2019年 第10、14頁 附件二
        2017-2018年 第7、11頁 附件三
      2. 查貴會網站公布之資料,並未就上開資料予以統計分析。為使司法機關、社會大眾能知悉人民請求個案評鑑之類型,從而進一步瞭解現行司法審判可能存在之現象及司法使用者注重之問題,建請 貴會應不分案件之處理結果,就人民請求評鑑所據之事由,統計分析並予以公布。
    3. 統計、分析並公布貴會就案件為必要調查之情形

      1. 按《法官法》第41-1條,貴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無論人民請求之案件是否成立, 貴會所為之調查皆有助於釐清請求事實之真偽、辦理案件之情形及認定標準。
         
      2. 查貴會網站公布之資料,並未就上開資料予以統計分析。為使社會大眾及請求評鑑之人民能知悉 貴會行使調查之情形,並令法官能具體預見其行為分際及受調查之可能性,建請 貴會就進行調查之案件,統計、分析並公布其發動事由、標準、方式及範圍。
    4. 統計、分析並公布「請求不成立」、「不付評鑑」及「不受理」案件之類型

      1. 按JCIO公布之歷年年報,皆有公布其案件處理情形之細目,並就不為調查、駁回之案件,依拒卻所適用之法規詳列統計資料:
        報告年度 頁碼 參照
        2019-2020年 第10頁 附件一
        2018-2019年 第11頁 附件二
        2017-2018年 第8頁 附件三
      2. 查貴會網站公布之統計分析資料,僅有針對「決議結果」進行統計,且從新制施行至今,僅有1件案件為「請求成立」,其占全部案件比率僅有0.7%(最後查詢時間:2021年6月15日),遠低於舊制之48.5%。反之,高達99%以上人民請求之案件皆屬「請求不成立」、「不付評鑑」或「不受理」之結果,故有必要由 貴會公布進一步之資料,統計分析各案件據以為「請求不成立」、「不付評鑑」及「不受理」決定之類型,以供社會大眾瞭解上述情形之成因。
      3. 承上所述,建請貴會就「請求不成立」、「不付評鑑」及「不受理」之案件,至少應依《法官法》第35條第4項、第37條及第38條之規定,分別統計分析並予以公布。又請求個案評鑑之人民,可能因不諳法律而不付評鑑之情形,故有必要瞭解委任律師對於案件結果的影響,故建請 貴會就案件結果與是否委任律師之相關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並予以公布。
    5. 統計、分析並公布「請求成立」案件之類型及最終懲處結果

      1. 按JCIO公布之歷年年報,皆有公布當年度申訴案件由其司法機關首長作成之最終處理結果:
        >報告年度 頁碼 參照
        2019-2020年 第11頁 附件一
        2018-2019年 第12頁 附件二
        2017-2018年 第9頁 附件三
      2. 查貴會網站公布之統計分析資料,僅有公布貴會處理之結果,而未就「請求成立」之案件,統計分析(1) 貴會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認法官有違失行為之類型;及(2)職務法庭最終之審理結果,故亦無從對照 貴會建議之懲戒種類是否為職務法庭所採納。是以,社會大眾無從有效瞭解受懲戒法官之違失行為及所受懲戒類型,而難以評斷 貴會建議之懲戒類型及職務法庭宣告之懲戒類型是否適當。
         
      3. 貴會係直接接受人民對法官請求評鑑之單位,實肩負人民對於法官公正審判之深厚期待,建請貴會就「請求成立」之案件,亦應統計分析屬「請求成立」之案件分別《法官法》適用第30條第2項何款之規定,並追蹤公布職務法庭之審理結果,以收提升人民對司法信任之效。
    6. 又上述公布之統計分析資料,係為使社會大眾能迅速、客觀瞭解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施行之整體成效,以達提升審判品質、重振司法信任之目的,不因 貴會已逐案公布決議書內容而無另行公布之必要,併此敘明。

  5. 綜上所述,建請貴會參照JCIO之年報,公布我國《法官法》個案評鑑新制施行一周年之年報,並惠復處理情形。
     

正本:法官評鑑委員會
副本:司法院、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黨團辦公室、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辦公室、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辦公室、立法院台灣民眾黨團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