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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是非、退席抗議」~司法院人審會退席委員新聞稿

司法院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於今日召開102年第2次會議,議案四的提案內容,是以花蓮地院合議庭庭長陳世博及法官陳嘉瑜於審理被告黃枝成傷害案時,「情緒管理不佳」、「相互指摘」、「嚴重影響該法院同仁和諧」、「損及司法形象」為由,在二位法官未被告知或徵詢,更未經其等同意的情形下,遽然依《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的規定,提案特別調動(對二人單獨提案),將陳世博庭長調至桃園地院擔任庭長,陳嘉瑜法官調至屏東地院擔任法官。

花蓮地院於3月7日晚間始開完自律委員會,作出兩造的指控均查無任何實據,故作出不付審理的結論,送交司法院備查,司法院還為此一反慣例,於3月11日始將議案寄送所有人審委員。今日參與審議的人審委員,認為花蓮地院自律委員會的調查結果,不僅程序多有瑕疵(如是否有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而且對於事實真相結果交代不清,司法院卻急於3月9日即行提出本特別調動議案,在司法圈內引發重大爭議。這種事實真相不明、責任未清之際,即要違反其意願調動兩位法官,時機上顯然過於倉促、草率,有待查明真相。

本件兩位原同合議庭的法官,因承審個案時,缺乏信賴,互相指摘、情緒管理不佳,而鬧上媒體版面,確實有影響該院同仁和諧,並損及司法形象。然而,法官於承審案件時,言行縱有不當之處,依照《法官法》第18、19、21條等規定,職務監督權人(包括司法院院長、花蓮地院院長),均得以發命令、書面或口頭警告的方式,促請其等反省改正,即得平息爭議。司法院卻在事實真相不明之際,即強行動用最嚴厲的強制調動處分,違反二位法官的意願,如此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

因為該「人地不宜」的強制調動條款,顯然是針對法官的作為已有害司法信譽,「對外」引發人民對於司法廉潔的不信任,亦即法官對外有行為不檢、貪贓枉法,或至少與當地人士有不正當的複雜交往,從而必須對外防弊、對內具懲罰性的強制調動,始得不經法官同意。如今司法院擴張解釋本條款的事由,單以合議庭法官「情緒管理不佳」、「鬧上媒體版面」,即將雙方各打五十大板,將二人以人地不宜的理由強制調離原職,試圖平息紛爭,此舉不僅被認為司法行政得以掌握法官的人事遷調權為由,逐漸侵蝕、損害審判獨立,並造成法官內部不敢率爾發表意見,引發不當寒蟬效應的後果。

再者,這種在期中強制調動二位法官的方式,不僅嚴重損及花蓮地院的人力,而且該院有二位法官預計今年即將當兵、有一位因罹患疾病急需調動的法官,人力本來就吃緊。司法院雖說明於三月底將先派補一名律師轉任法官,其餘人力則需等到九月全國法官統一大調動時始得補齊,真正原因為何,無人可知。有人甚至提出下列質疑:司法院提出這一議案,只是為了保住之前被高度爭議行政監督不週、應負行政責任的花蓮地院院長張浴美,也不惜犧牲二位庭長、法官調動的權益,連帶犧牲花蓮地院其他庭長、法官,必須代為承受人力縮減的苦果,也連帶犧牲花蓮地區人民的整體訴訟權益。

這一具有高度爭議的人事議案,在近半數人審委員發言高度質疑下,有人提案希望司法院在事實真相不明、責任尚未釐清之時,先擱置或延期處理,可惜投票均未通過。對於唯一具有法官人事提案權的司法院賴大院長僅同意修正提案內容的文字,卻仍堅持要繼續討論並付表決的情況下,六位地院票選出來的人審委員代表表示非常遺憾、痛心,認為此案如果真的遭強行表決,意味日後司法行政得以人事強制遷調作為手段,干擾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威脅的憲法權限,將導致各位司法前輩努力爭取,並堅持至今的司法審判獨立精神蕩然無存。為了維護法官的尊嚴,為了捍衛法官不被恣意、模糊的理由強制遷調,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我們決議一同退席、抗議,表示不能認同司法院處理本議案的嚴正立場。

退席抗議人審委員

林臻嫺(台南地院法官)
郭玄義(彰化地院法官)
洪堯讚(台中地院法官)
范明達(桃園地院法官)
楊志雄(板橋地院法官)
林孟皇(台北地院法官)

參考資料

司法院102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李彥文調派為最高法院法官。
  2. 最高法院法官陳東誥調派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坤湖以原職調派司法院辦事並兼任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世博調派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嘉瑜調派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5. 司法人員研習所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班受訓學員顏維助分發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並於102年3月25日至該院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