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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遙無期的更生路❺ 小蔡的故事

2007年7月,美國次級房貸風暴發生,全球金融混亂的深度與廣度空前,尤其2008年9月,雷曼兄弟宣布破產、美林投資銀行被美國銀行併購、美國國際集團(AIG)向FED申請緊急融資之效應持續擴大與深化,形成金融海嘯。

當時的我,大學剛畢業,身邊的同儕們都忙著找工作,但企業職缺跟待遇,都受到金融海嘯很大的衝擊,當時政府推出的「22K方案」更是讓大學畢業生人心惶惶。連我這樣的大學畢業生,想起當時經濟的狀況,都還餘悸猶存,實在很難想像,當時只有國中畢業、沒有一技之長的更生人,是如何度過那樣的景氣寒冬。

景氣寒冬中的底層更生人

小蔡就是其中一位。他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2007年4月26日因在監表現優良而得假釋出監,但出監之後,才是困難的開始。

他以撿破爛勉強維持自己跟八十幾歲母親的生活,為了求生存,2008年5月1日勞動節這一天,他帶著鐵鎚、鐵撬各一支,把無人居住且已騰空的宿舍窗框上的鋁窗條共計8條(合計價值僅約新台幣1,000元)拆卸下來。鋁條都還沒搬離宿舍,就遭到警察到場查獲。

這8根鐵條的代價,比想像中更為沈重。

刑法第78條第1項明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也就是說,沒有任何例外,只要在假釋期間犯罪,無論是什麼情境、什麼微罪,法律認為此時這個人就是「沒有悔改」,法務部只能撤銷他的假釋。

層層看進沒有希望的人生

小蔡入監之後,他的媽媽不知道怎麼辦,只能偶爾去監獄探視他。司改會開始協助遭刑法78條撤銷假釋的當事人釋憲之後,消息在監獄裡傳了開來,某次探視,小蔡跟媽媽提起這件事。

據說那天司改會辦公室還沒開門,小蔡媽媽就在門口等了,不知道她坐在樓梯間等了多久,她說她前一天從雲林北上,借住在兒子朋友的家。她什麼法律都不懂,而且只聽得懂臺語,她只希望有人可以幫幫她兒子,可以讓他的兒子早點回家。

參加司改會監所小組之後,他的案件被分到了我手上。大家希望我幫忙看看,這個案件我們是不是可以幫忙。一開始,我以為只是執行上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沒想到,一份一份的資料調回來,我愈看愈感覺,現實的牢籠,幾乎不曾給他任何一絲憐憫。

破爛的前案判決

跟地檢署調回來的判決書上,黑印墨跡載明「業工」二字,這是什麼意思?我看著這兩個字,看了好久,要用現在的話來說,這叫「做工的人」。諷刺的是,我竟然有點慶幸,年輕的小蔡,至少還曾經被認可是個工人。

判決的事實欄簡短記載:

「蔡清松與綽號『小黃』之不詳名字成年男子,共同牟利,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二十三時許,因『小黃』接獲某購買安非他命者電話,推由蔡清松將安非他命四十一瓶送至台北縣土城鄉某指定地點交貨,途經台北縣土城鄉清水村青雲路一三八號前,為警截獲,扣得安非他命四十一瓶,業經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短短177個字,含標點符號,那個還有懲治盜匪條例的年代,潦草的司法文書參雜著各種不確定事實與詭譎的辦案經過——無法特定的共同被告、無法特定的販賣對象、「四十一瓶」的容器多大不得而知、如何載送不明、載送的指定地點也不明,然後這麼碰巧的就在「台北縣土城鄉清水村青雲路一三八號」即現今新北地方法院及新北地方檢察署位址為警截獲,而且還是「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跨區進行偵辦。

想必新北地方法院及新北地方檢察署有著莫大的如魚餌般的吸引力,誘惑著犯罪者願者上鉤。我愈看愈不對勁。

最後本案定罪的依據,只憑著小蔡主張「被拳打腳踢刑求逼供的」筆錄。小蔡如何一路從一審喊冤,出具醫院診斷證明,最終,各種不利小蔡的都審酌了,有利小蔡的都不可採(法院以小蔡未於交保當日就醫,而是隔了三天才就醫,認定沒有刑求事實)。

判決書內容雖對於小蔡否認犯行僅寥寥數語,實在很難不去猜想小蔡遭冤的可能。然而,小蔡,是一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社會弱勢,判決書內卻隻字未載。

最後,小蔡被認定惡性重大,合併應執行刑總計30年又4個月。

原來沒有希望的人生,還能夠更加絕望

他的人生自始就抽了副爛牌。如果可以有錢,他可能也想做個善良的公民,但他沒辦法,他只能撿破爛、只能偷鐵條,只能好不容易證明自己變好之後,再次發現這個世界容不下他這樣的人。

作為律師,我並不愛講道理,比較多時候,我希望能夠透過實踐,讓受苦的人可以好過一些。但每當想起小蔡,還是讓我心頭有一股憤怒,很想跟全世界大聲地說,蒙著眼睛是無法看見當事人悲苦的正義的,也並不會帶來更好的社會,只會拉著一群人向下沈淪。

案件時間軸

(前案)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時間 經過
1992年2月12日(三)23時許 小蔡販毒為警查獲
1992年2月13日(四) 小蔡交保
1992年2月17日(一) 小蔡就醫
1992年4月22日(三) 台北縣立板橋醫院出具驗傷報告(小蔡刑求證明)
1992年6月29日(一) 一審判決
(前案)連續擄人勒贖、恐嚇
時間 經過
1994年10月3日午後 恐嚇 欲以電話恐嚇(沒人接)
1994年10月3日晚上10時許 恐嚇 電話恐嚇
1994年10月20日晚間10時許 擄人勒贖 1.        以手銬扣住被害人雙手 2.        解開手銬改以童軍繩綑綁
1994年10月21日凌晨3、4時許 強取3,700元
1994年10月21日上午10時許 被害人因尿急掙脫綑綁之繩索自行逃跑
1994年10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 小蔡發現被害人逃跑
1994年10月21日下午4時許 小蔡典當被害人之勞力士
1994年10月24日下午5時許 擄人勒贖
1994年10月27日下午4時30分許 小蔡為警查獲
1995年3月3日 一審判決
假釋出監
2007年4月26日 假釋出監
(後案)竊盜
2008年5月1日 小蔡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