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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檢評會對林冠佑案之決議 司改會聲明

針對今(23)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林冠佑檢察官個案評鑑之決議(101年度檢評字第2、3號與102年度檢評字第1、2、3號),本會聲明如下:

  1. 當時鑑於全民對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制度期盼殷切,才會在《法官法》正式實施半年前,即於101年1月6日,率先實施評鑑制度。法務部新聞稿稱「本件遲延係因法官法尚未實施」,未免有誤。
  2.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議林冠佑檢察官「休職二年」之懲戒處分,顯與《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條之懲戒種類不合。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