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會議長與在野黨鞭涉嫌關說,以及特偵組涉嫌濫權偵查,進而引發政治紛爭與憲政危機,本會認應將相關失職之公務員移送監察院議處,並呼籲相關制度之改革。說明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關說司法案件,涉及關說人員應受調查且負責,並無模糊空間
- 涉及關說人員,應受調查:
- 立法院長王金平與立法委員柯建銘,俱為國會議員,基於「國會自律原則」,應受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之調查。
- 前法務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署檢察長陳守煌與檢察官林秀濤,俱為公務員,依法應接受監察院之調查。陳守煌與林秀濤更具有檢察官身份,亦應接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評鑑。
- 王金平與柯建銘亦為政黨黨員,政黨應基於「責任政治原則」,對所屬黨員進行調查。
- 倘若查證屬實,均應負起相應之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甚或刑事責任,並無任何模糊之空間。
二、監察院應調查檢察總長黃世銘與特偵組承辦檢察官之違法濫權
- 特偵組此次偵查,非但有違反程序之實,更有違法濫權之議,陳述如下:
- 「貪污案」屬於「他字案」,特偵組對「他字案」進行監聽,甚至「長期監聽」,已有違反比例原則。此外,特偵組既認「關說案」屬於行政責任層次之輕案,即不應率爾監聽,否則已然違反「重罪監聽原則」。反之,既已執行監聽,表示已經進行「重罪偵查」,事後能否率爾以行政結案,亦非全無爭議。
- 行政調查與移送程序,並非特偵組與檢察總長之職權,顯然逾越機關權限。
- 在無任何法律依據下,恣意變更「刑事偵查程序」與「行政調查程序」,顯有浮濫利用刑事偵查手段、規避《刑事訴訟法》要求、僭越行政調查權之違法。
- 提供監聽內容予他人,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 無立案即實施強制處分權,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要求。
- 未予當事人答辯之機會,即召開記者會片面指控,違反「辦案程序」、「正當法律程序」與「檢察官客觀性義務之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監察院應調查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承辦檢察官之違法濫權。
三、制度面的理性對話與改革倡議
綜上,本會提出以下六點改革建議:
- 立法規範關說
針對關說等妨礙司法公正之行為,應即刻立法規範。
- 廢除特偵組
特偵組權力過大且集中,無法監督制衡,建議廢除特偵組。
- 建立機制根除濫訴
建立常態性之檢討及究責機制,徹底根除檢察官浮濫起訴或上訴,以及濫權不起訴或不上訴之弊端。
- 人民參與司法
為制衡檢察官濫權,應建制「人民實質參與」的司法制度。
- 改革「檢察一體」
上級檢察官指揮辦案應完全以書面為之。
- 禁止「釣魚監聽」
- 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監聽應限時限量、不得進行無窮盡的「釣魚式監聽」,亦不得另案監聽、「他」字號案件亦不得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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