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那些年,我們一起找不到的黑警

攝影/nondavidmirage

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自字第六十一號刑事判決已認定,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驅離事件中,有部分員警或因情緒控管失當,或因殘留把人民當作敵人的威權體制思維,違反比例原則使用暴力,以肢體或持警械毆擊陳抗民眾……構成不人道的處遇或懲罰,有違《公政公約》、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警械使用條例等規定,並指名國家不僅須有效調查,而且須查明應承擔罪責的施暴員警,並賠償被害人。但五年半過去,國家負起查明及追究的責任了嗎?

沒有找到不知名員警,也沒有長官要負責

三二四事件發生時,舉國譁然,無人不知,但當年檢察體系對施暴員警並沒有展開訴追。不得已之下,四十八位民眾向台北地院提出自訴,用民間力量擔綱起國家追訴與舉證犯罪的角色,分別控告行政及警察長官、第一線指揮官及不知名施暴員警等人殺人未遂、傷害等罪。但所有自訴不知名員警的案件,都被不受理駁回確定。自訴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時任總統、行政院長、警政署長及中正一分局長)的案件,則被地院裁定駁回了兩次,又被高院發回地院審理中。

多數案件都沒有進入實質審理的程序就被駁回。在被害人們流浪於法的門前而不得其門而入,五年半後,今年年中,被害人終於等到了其中兩件一審宣判,但等到的,卻是黃昇勇(時任台北市警察局局長)無罪、第一線指揮官薛文容、楊鴻正也無罪。

事實上,警察與人民的對立,不能只歸諸基層員警的惡意,也非區區幾位警察所能造就,而必然出於背後掌權者的授意和操弄。也因此,在追訴國家犯罪時,對指揮鏈上行政、警察長官及指揮官的究責,甚至比第一線實際著手施行暴力的員警更為重要。悲哀的是,三二四事件,至今兩者的究責皆未果。

司法怠惰、行政卸責,但究責必須持續進行!

市警局的律師在法庭上曾提及,三二四是政治事件,應由政治而非司法來解決。然而,這些年來,司法不想蹚渾水的後果,就是放任五年前三月二十四日晚上那些員警躲在黑衣、黑盔及盾牌之後,並縱容這些行政及警察長官們,繼續推諉卸責。台灣的司法沒有足夠的勇氣去踐行在行政濫權後國家權力分立的制衡作用,幾乎讓究責的工作陷入泥淖。

更諷刺的是,當政治人物爭相刷存在感表達對香港警察暴行的譴責,回頭看台灣政府對國家暴力的態度,在上週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上,警政署負責撰寫有關集會遊行權在台灣落實的情況,警政署代表竟至今都仍矢口否認三二四當晚警方有執法過當,並強調驅離手段十分柔性,讓人難以置信。

律師團將繼續為相關訴訟案件努力,民間團體也將繼續監督警政署兩公約國家報告針對三二四的官方說法。我們仍期盼,台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暴力「有被害者、無加害者」的悲情歷史,不再重蹈覆轍。

※ 本文刊於2019.9.23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