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各位讀者試著想想看以下情況:如果告訴狀送進地檢署,從此就石沈大海?或是法官開庭裁示候核辦,就再也渺無音訊?不幸碰到這種案件遲延的問題,民眾應該如何處理,本文將為您提供有效的自救方法,也鼓勵民眾檢舉偷懶怠職的不適任司法人員,以解決司法現況的積弊頑習。
自救法(一) 定期閱卷、校對筆錄,積極查詢案件進度
預防案件遲延最好的方法,就是開庭前定期閱卷,開庭後聲請複製錄音光碟校對筆錄,並於兩次庭期間積極查詢案件進度,以明瞭法官、檢察官辦理案件的實際情況。這些作為,不但有助訴訟準備,更可以向法官、檢察官傳達重視自身權利的訊息,提醒審判者妥速審理案件。
目前司法機關因應網路時代,已設有網路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方便簡單。尤其是偵查中的案件,除了寫狀催辦或打電話給書記官外,要得知案件進度,網路查詢是最有效的方法,建議民眾多多利用。
偵查中案件網路查詢系統使用說明
- 請連結「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站
- 請找到「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這個項目,點選「線上申辦」

- 點選「線上申辦」後會進入「我的e政府」網頁。本申辦須使用「自然人憑證」,如有問題可去電「我的e政府」客服中心(02)2192-7111。
審判中案件網路查詢系統使用說明
- 請連結「司法院案件進度查詢系統」網站
- 請點選「本服務聲請區」,下載「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或「起訴狀」書狀範例,載明E-MAIL帳號,具狀向受理訴訟之法院提出聲請。
- 收到啟用通知E-MAIL後,聲請人就會收到法院主動寄發最新審理進度E-MAIL通知,也可以隨時連上網站進行查詢。若聲請後逾5日仍未收到法院之啟用通知E-MAIL,請檢查是否被移至垃圾郵件區。
自救法(二) 檢視法定辦案期限,要求法官、檢察官妥速審判
案件遲延是指承審法官、檢察官違反「辦案期限」或「妥速審判」規範,造成案件未能如期或及時處理。目前司法審判時間管理的相關法令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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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 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 刑事妥速審判法
- 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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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 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理人民聲請案件時限一覽表
檢視上述法規,查有違失,就證明案件被遲延,當事人可以敦促法官、檢察官自行改善,或是請求法院或檢察署依職權督導查處。由於法令繁複,本文提供三個簡易判準,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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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無接續開庭
偵查或審判中的案件,如果超過2個月沒有開庭,就要注意可能有遲延的問題。如果超過3個月沒有開庭,就應該去積極了解原因,如果欠缺正當理由,就是遲延辦案;超過6個月沒開庭,就是嚴重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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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無超過偵查或審理之法定期限
如果辦案時間超過法定期限,又欠缺正當理由,就是辦案遲延。整理前述法規中,有關偵查或審理案件之法定期限如下表,可供自行檢視比對。
| 案件類型 |
法定期限 |
| 一般偵查案件 |
8月 |
| 醫療糾紛案件及非屬經濟犯罪案件之詐欺、背信、侵占案件 |
1年 |
| 重大刑事案件 |
4月 |
| 再議案件 |
3月 |
| 刑事執行案件 |
6月 |
|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 |
3月 |
| 民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7月 |
| 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 |
1年 |
| 民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 |
1年6月 |
| 民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 |
9月 |
| 民刑事抗告案件 |
5月 |
| 破產事件及公司重整事件 |
1年 |
| 交通聲明異議案件 |
6月 |
| 交通抗告案件 |
5月 |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
2月 |
| 破產事件及公司重整事件之抗告案件 |
1年 |
|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4月 |
| 民事調解事件 |
3月 |
| 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 |
4月 |
| 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 |
2月 |
| 勞動事件之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5月 |
| 勞動事件之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5月 |
|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各審審判案件 |
5月 |
|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更生及聲請清算事件 |
6月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及清算之執行事件 |
1年 |
|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抗告事件 |
5月 |
| 智慧財產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7月 |
| 智慧財產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
1年 |
| 智慧財產民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 |
1年6月 |
| 智慧財產民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 |
9月 |
| 智慧財產民刑事抗告案件 |
5月 |
| 智慧財產民事調解事件 |
3月 |
| 智慧財產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 |
7月 |
| 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 |
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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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無視為不遲延之正當理由
由於司法案件的難易落差很大,辦案期限中設有視為不遲延之正當理由,可以合法延長期限,不構成辦案遲延。民眾可以透過閱卷或查詢案件進度,查知有無正當事由的存在,用以研判有無辦案遲延。特別說明的是,就算有正當事由,法官、檢察官也要每3個月檢核事由是否消滅,或另尋變通方法,不得無限期延長。
刑事偵查案件未依期限進行之正當事由:
- 被告或重要證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無法拘提到案應訊者。
- 被告或證人因在營服役、另案羈押、執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執行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無法到場應訊者。
- 被告或證人因重病或重傷正在治療中,無法到場應訊者。
- 被告或證人因隨船出海作業,無法到場應訊者。
- 被告或證人因現在國外或大陸地區,無法到場應訊者。
- 證人因他案通緝中,無法逮捕歸案者。
- 共犯通緝中或未到案,致本案已無從再查證者。
- 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國外或大陸地區調查,無法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者。
-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尚未判決確定,致不能進行者。
- 有調閱其他案件卷宗之必要,未能調得者。
- 有其他特殊原因,經檢察長核准者。
審判中案件請直接參閱《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0~18點。
自救法(三) 援引《刑事妥速審判法》保障速審權
刑事案件專設有《刑事妥速審判法》,要求法官、檢察官依法保障被告速審權。該法重要規定在第5、7、8、9條,請自行參閱。本文要特別介紹的是《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的重要規定,建議民眾多多援引使用: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重要規定
- 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未能偵查終結者,檢察總長、檢察長應瞭解其原因,有必要時,應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協同辦理該案件,或將該案件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第11點)
- 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且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續行偵查三次以上者,檢察官再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或檢察官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偵查仍未完備時,宜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親自或命該署檢察官再行偵查,不宜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前項情形,於偵查完備後,如仍認再議有理由,即應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如認再議為無理由,應駁回之。(第13點)
- 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逾五年始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檢察官得審酌下列事項後,請求法院酌量從輕量刑:(一)被告曾受羈押及羈押之期間。(二)案件遲未偵查終結,非因被告之事由所致。(三)案件在法律上及事實上錯綜複雜,致遲未能偵查終結。(第14點)
自救法(四) 要求機關首長更換遲延辦案的法官、檢察官
在偵查或審判中,要是碰上案件遲延的情況,若經使用上述方法仍然無法改善,民眾可依下列規定要求司法機關首長,更換遲延辦案的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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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21條第2項
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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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93條第1項第二、四款
檢察總長、檢察長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二、有事實足認檢察官執行職務違背法令、顯有不當或有偏頗之虞時。四、特殊複雜或專業之案件,原檢察官無法勝任,認有移轉予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必要時。
自救法(五) 事後追懲遲延辦案的法官、檢察官
在偵查或審判案件辦理終結後,針對懈怠偷懶的法官、檢察官,民眾可向得請求《法官法》個案評鑑之機關團體,例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要求檢舉懲處不適任者。法令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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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6款
法官「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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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6款
檢察官「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遺漏上訴?打字太慢?
王女士告訴偽造文書案件,一審判決被告有罪,二審判決被告無罪,王女士8月27日具狀請求高檢署檢察官上訴三審,沒想到竟在11月29日收到高檢署「礙難辦理」的通知,才知檢察官並未上訴三審,全案已經定讞。王女士懷疑是檢察官偷懶怠職遺漏上訴,提出檢舉。
對此,承辦檢察官回覆之遲延原因如下:
- 為配合政策,因應潮流,不再以手寫方式辨案,初學習電腦製作書類,打字緩慢。
- 雙手拇指及中指患蜂窩性組織炎腫漲,時好時壞,持續年餘,打字更加緩慢。
- 業務繁忙,除隔週需到法庭實行公訟外,剩餘一半時間尚需處其他有時效性或宜優先處理之再議案件等。且因案件多需秏時縝密詳閱,務求結果正確,多年全年未請假,也可能係全分案量最多股。
半年後,王女士收到法務部的回覆,說明已懲處承辦檢察官「申誡一次」,但理由並非遺漏上訴,而是處理上訴案超過法定10日期間,且未即時通知聲請人。經查,該名檢察官同時被記4次申誡,相信是另有他案也嚴重遲延之故。
結論: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台灣司法運作效能不彰,案件纏訟經年,人民苦不堪言。遲延司法正義的原因就是官僚心熊,所謂「東混西混,一帆風順;苦幹實幹,撤職查辦。」真實事例,在法界屢見不鮮。過去,欠缺懲處偷懶懈怠的規範,打混摸魚的法官、檢察官,劣幣驅逐良幣,影響整體司法生態。如今,《法官法》明定遲延辦案的懲處規定,呼籲全民積極自救,監督檢舉淘汰不適任者,重建優質高效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