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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怎麼辦?《法官法》教戰手冊之偵查不公開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即在偵查終結前,警察、調查局、檢察官…等參與偵查之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公開偵查資訊。儘管法有明文,但檢警調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事例,層出不窮。有鑑於此,《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5款特別規定,檢察官「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為落實《法官法》立法意旨,協助民眾保護自身權益,以下介紹檢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觀念與方法。

觀念釐清:案件上報≠違反偵查不公開

看了報紙才知道自己被起訴,是民眾對檢察機關最經常的抱怨,但這不代表檢察機關就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因在於檢察機關作業程序,是先進行偵查終結公告,再將處分書送達給當事人。由於記者派駐在檢察機關工作,看到公告就進行採訪報導,此時當事人往往尚未收到處分書,才會發生媒體先行得知偵查結果的亂象。雖然引發很多民怨,但目前檢察機關以為偵查終結後,就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認為這種作業程序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

板橋地檢署曾於2011年5月27日舉辦〈『偵查不公開』遇見『人民知的權利』──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會中針對此議題有熱烈討論。以下會議紀錄是官方針對民間司改會提問所作的回應,對偵查終結公告的作業程序有詳細說明:

板橋地檢署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會議記錄(節錄)

會議主席蔡碧玉檢察長回應:

  1. 關於案件何時偵查終結一節,當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檢察官之書類原本經檢察長核定,送至統計室掛結,掛結後即對外公告,偵查終結即以對外公告時為準。
  2. 媒體何時可看見起訴書部分,實務上案件對外公告時,僅公告被告姓名、案由、偵結之情形,媒體查看公告欄後,會挑選其有興趣之案件,即要求檢方提供新聞資料。由於案件已終結,故檢方得提供新聞資料,本署之作法係由承辦檢察官列印書類原稿並將當事人個人資料作處理後,送交襄閱主任檢察官,經篩選後,蓋上「新聞資料」字樣,即提供予媒體,故媒體係取得新聞資料,非取得書類正本。
  3. 案件當事人為何較慢得知偵查結果,係因當事人應收到偵查書類正本,司法機關給予當事人之資料,均以正式書函為準,並以之計算合法送達期間。書類正本由書記官製作,製作時間最快亦需十日,加上送達時間,故當事人收到書類正本通常距案件終結有一段時間,惟一個月後始收到書類是否合理,本署將予以檢討。又要求媒體待書類送達當事人後再報導,即失去新聞時效性,媒體通常不願如此,事實上也不可能如此,故地檢署均以交付新聞資料因應。
  4. 可否同時給予當事人新聞資料一節,一來新聞資料非正式司法文書,二來將產生是否合法送達及內容正確性之問題,又新聞資料通常亦公布於司法機關外部網站,當事人得至網站上下載。目前法院宣判重要案件時,亦提供新聞資料予媒體,此時,身為當事人之檢方亦無法取得新聞資料或書類正本,於回應媒體提問時,均表示收到判決書正本後再發表意見,縱已取得新聞資料,仍會待收到判決書正本後再發表意見,故建議司改會教導當事人此類面對媒體之技巧。惟當事人或關係人晚於媒體得知自身案件偵查或審判結果,確實也有不妥之處,如何兼顧,涉及政策性問題,將陳送法務部卓參。

檢舉方法(一):找出「偵查終結」的時間點

偵查不公開的保密義務,從發動偵查開始,到偵查終結截止。要檢舉違反偵查不公開,就要先找出偵查終結的時間點,確認洩密行為是在偵查終結前發生,才能對承辦檢察官提出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舉。

偵查終結是指檢察官就案件作出:1.起訴、2.不起訴、3.緩起訴、4.行政簽結,並對外公告。如果民眾有收到處分書,可以查看處分書文末的日期,其中時間比較早的日期就是偵查終結的日期(比較晚的日期則是處分書作成的日期。)

如果沒有收到處分書,可以到地方檢察署網站「偵查終結公告」系統,查詢自己的案件是否終結。要特別提醒的是,網站公告的日期晚於公佈欄公告的日期,民眾需再以電話向承辦股別書記官詢問,才能確認偵查終結的正確日期。

如何找出「偵查終結」的時間點,舉例說明如下:

檢方偷跑爆料,證人情何以堪

某星期六,A報在頭版刊登「某議員召妓,遭偷拍勒索」為標題的新聞。報導指出檢察官昨天起訴應召站負責人與旗下女郎,證據為在應召站搜索查扣的買春性愛光碟,證人為慘遭業者設局偷拍的某議員。當天,各大電視台也廣為報導,並於新聞中引述標有「新聞資料」的起訴書。由於媒體指名道姓的大幅報導,該名議員為此公開道歉,並辭去黨團職務。

向地檢署查證後,確認本案是在星期五起訴,也就是在星期五偵查終結。因此,星期六A報與電視台的報導,嚴格來說並未違反偵查不公開。問題在於,星期五B報的不顯著版面中,竟然有本案的獨家新聞,報導還指出「昨天」(星期四)某議員受訪時,對記者否認自己因召妓而遭勒索。

B報的報導證明,在星期五案件公告之前,檢方就將消息透露給記者,才讓B報提早一天搶到獨家新聞。檢察機關這種偷跑爆料的行為,構成違反偵查不公開,承辦檢察官應受懲戒。

檢舉方法(二):找出「新聞發言人」

檢察機關有關偵查不公開之具體規定,訂定在《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中。該要點的第2點規定: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或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

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偵查中的案件,只有新聞發言人有權力發佈消息給媒體。所以,如果媒體報導中,能找出新聞發言人,通常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反之,若該新聞找不到新聞發言人,消息來源又顯然來自官方,則該報導極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得對承辦檢察官提出檢舉。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資訊,民眾可以請求政府機關提供。因此,如果無法判斷報導中的受訪者是否為新聞發言人,民眾可以打電話向檢察機關查詢,也可以請求檢察機關提供新聞資料或上網公佈,以利比對。

檢舉方法(三):檢視「保密事項」與其例外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3點規定: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1.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2. 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3. 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4.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5.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6. 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
  7. 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8. 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9. 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
  10.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11. 檢警調偵查案件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料、會談紀錄等內容。
  12. 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上述規定是偵查中案件的保密事項,可以逐項檢視。但是,不是符合前述保密事項就必然能夠成功檢舉,還要注意有無《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4點中所列例外得發布新聞的情形。由於本要點中所規定的例外情形相當多樣,建議民眾確認新聞內容符合保密事項後,就可提供相關資料給司改會參考,我們會提供進一步的判斷意見。

檢舉方法(四):聲請閱卷,比對新聞內容

在案件未起訴前,由於無法得知檢方偵辦案件的情形,常常很難判斷新聞內容的來源,證明檢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如果民眾懷疑檢方洩露自己案件的袐密,建議在案件起訴後,儘速聲請閱卷,取得檢、警、調辦案的卷宗,據以比對新聞內容。如果新聞內容跟卷宗內的筆錄或證據特徵相符,而且記者無法從其他管道得知,則就可以證明偵查人員違法洩密,得對承辦檢察官提出檢舉。以下舉例說明:

搜索性愛照,無罪擺烏龍

某日,C報社會新聞報導,「警方昨日持搜索票,到○嫌位於○縣○○市○○街透天厝住處,當場扣回存有2人性愛照的一台筆記型電腦、2顆攜帶式硬碟、攝影機及DV帶等涉及妨害秘密罪嫌證物,起出數十張照片及累計數小時性愛影片,及時攔截○嫌將性愛照PO上網。」「○嫌辯稱,他拍下與女友的性愛影片、照片是要作紀念,說要公布裸照只是嚇唬女友。」該報同時刊登被上手銬後的○嫌正面照片與電腦工作室照片。

從報導的照片可知,檢警搜索時帶同記者到場;此外,報導中公布嫌犯姓氏、住家位置、犯罪手法,以及自白內容,均屬絕對保密事項,只能透過官方取得。可以推論,本案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

特別要指出的是,該案起訴後,被告一、二、三審均獲無罪判決。檢閱卷宗後,也確認被告根本沒有報導中的犯行,偵查中也無認罪自白,證明承辦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情節嚴重。

提醒:「偵查不公開」不意味著被告在偵查中應該完全被蒙在鼓裡

有些民眾(通常是告訴人)會跟司改會申訴檢察官對被告透露了偵查內容,主張這些檢察官違反了「偵查不公開」。例如檢察官將告訴人提告的內容或是提出的證據給被告看;或是告訴人聲請對被告的家進行搜索,但檢察官卻當著他以及被告面說根本沒有進行搜索的必要。

在此必須先說明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為了保護被告的權益、避免關係人受到傷害,以及確保偵查能順利進行等理由而設立。此外,在訴訟程序中,也有被告防禦權以及辯護權之保障的問題,而這就是要求偵查的程序與內容要某程度對被告公開。因此檢察官提供被告某項資訊,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要回到這個原則設立的理由,以及被告防禦權和辯護權之保障來看。在前述案例中,檢察官將告訴人的提告內容或是提出的證據給被告看,這基本上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因為提供這些資訊給被告,被告才能為自己辯護。而檢察官當著被告和告訴人的面,說不必對被告家進行搜索,這部分也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因為檢察官已經作出了不進行搜索的偵查決定,自然也就沒有為了避免被告湮滅證據而避免於搜索前告知被告將進行搜索的問題。至於檢察官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搜索一事是否妥當,則是另一件事(原則上此類偵查作為因為有相當的判斷空間,按照目前的檢察官評鑑實務,也不容易檢舉成功)。

結論:監督檢察機關,落實無罪推定

近年來,檢察機關有心無心的錯誤,讓許多人遭受到難以彌補的傷害。建立名譽需要一生的努力,但破壞名譽卻只要一則不實的新聞即可。本文詳細說明檢察機關的作業流程,釐清何謂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觀念;並提出四項具體的檢舉方法,建議民眾據此判斷搜證,同時尋求司改會申訴中心的協助,以檢舉不法,糾正亂象。積極檢舉違反偵查不公開,是為了讓偵查人員在辦案時更小心、更謹慎。也惟有如此,才能保障人民無罪推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