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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案可能已經秘密宣判——因應李明哲案宣判記者會

李明哲被失蹤第197天,中秋節也即將到來,至今仍無法與家人團聚。根據9月11日的開庭審判內容,李明哲是在8月4日被提起公訴,依據中國刑訴第202條規定,法院應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明天(3日)二個月期間即將屆滿。至今,岳陽中級法院沒有公佈宣判期日,也沒有延期宣判,根據中國近來審判「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例,李明哲案可能已經秘密宣判。

他案秘密宣判樣態:
  宣判日期 被告 罪名 秘密宣判樣態
1. 2017/4/28緩刑4年 李和平 顛覆國家政權罪  未公告日期,未通知家屬律師。秘密開庭宣判後,在微博公告
2. 2016/6/1徒刑5年 唐荊陵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未公告日期,未通知家屬律師。將判決書郵寄到看守所給被告
3. 2015/4/-徒刑4年 趙楓生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未公告日期,未通知家屬律師。將判決書郵寄到看守所給被告

中國刑訴第196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訴的解釋》第247條規定:「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中國既然公開審判李明哲,為什麼遲遲不定期公開宣判?這就是所謂的「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嗎?還是背後有什麼不可告人的交易?

10月1日~8日是中國國定假日,按照中國民法通則第154條規定,期間末日為假日,以假日次日為末日。因此,李明哲案宣判最後期限是下週一(9日)。家屬與救援大隊一再表示要親自出席聽判,我們要求台灣政府立即聯絡中國,確認李明哲案是否已經宣判?或是何時宣判?並立即安排家屬與救援大隊前往中國參與公開宣判!

假若已經宣判,台灣政府應確保李明哲上訴的權利!

李明哲被提起公訴後,岳陽中級法院在8月11日召開只有控辯雙方參加的庭前會議。當場,中國的官派律師就幫李明哲放棄了「管轄權抗辯」與「非法證據排除抗辯」這二項最重要的權利。中國官派律師可以背棄李明哲,但台灣政府不能背棄李明哲的權利,尤其是「管轄權抗辯」更是攸關全體台灣人的利益。

中國「顛覆國家政權罪」處罰的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並不以發生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結果為構成要件,刑法學稱作「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依據中國刑法第6條,必須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中國領域內,中國才有管轄權。另依,中國刑法第8條,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犯罪,如果犯罪行為地的法律不處罰者,中國無管轄權。李明哲案行為地與管轄權分析如下:

  李明哲被起訴行為 行為地 犯罪結果 管轄權
1. 提交《心得報告》 台灣
2. 成立《梅花公司》
召開《武漢會議》
台灣
3. 成立《圍觀中國等QQ群》 台灣
4. 炒作熱點、敏感事件 台灣
5. 散播抨擊中國政府文章圖片 台灣
6. 三次前往中國與人員聚會 中國

李明哲被起訴的犯罪事實絕大部分在台灣發生,是台灣的合法行為,中國不能主張管轄權。中國安排律師放棄管轄權抗辯,就是要把台灣納入司法管轄。一旦李明哲案成為判例,只要台灣人在台灣發表中國不喜歡的言論,進入中國後都可能被逮捕判刑。這不只是李明哲的問題,更是全體台灣人的問題,台灣政府應立即向中國交涉,抗議李明哲案的管轄權主張,嚴重違法。

同樣嚴重的是,中國國安單位讓李明哲做了「46次供述和辯解」、「24份自己書寫材料」,這麼多的自白顯然是出於刑求逼供。因為真心認罪的自白,只要一份就夠了。中國長期秘密拘禁李明哲造成的精神與肉體痛苦,構成國際法上「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他的自白在法律上,不具證據能力。中國安排律師放棄非法證據排除的抗辯,只是避免國安單位的違法濫權被調查。中國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台灣政府應該向中國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出控訴,要求調查李明哲有無遭受酷刑,其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面對李明哲即將或可能已作成的判決,台灣政府應立即開始交涉管轄權與請求調查酷刑,並將相關文書提供給李明哲與家屬,並協助他以此提起上訴,確保他的上訴權。台灣政府爭執管轄權與調查酷刑的權利,不會因為李明哲認罪或放棄抗辯而消失。反而因為台灣政府積極爭執這些權利,李明哲才有可能獲得釋放、遣返或其他優惠的結果,這也是家屬一直期待政府的行動。即使李明哲被迫放棄上訴或上訴逾期,導致判刑確定,為了李明哲與全體台灣人的權益,台灣政府還是應該繼續交涉這些權利,直到中國釋放或遣返李明哲為止。

蔡英文:我的國民沒有一個人須為了他們的認同而道歉

2016年1月16日,蔡英文總統在勝選感言中向台灣人民承諾:「只要我當總統的一天,我會努力讓我的國民沒有一個人須為了他們的認同而道歉。」現在,李明哲不止是被迫道歉,而是被迫認罪。保障李明哲的權利,就是保障台灣人的權利,呼籲蔡總統實現對台灣人民的承諾,要求台灣政府開始下列行動:

  1. 確認李明哲案是否已經宣判?或是何時宣判?
    安排家屬與救援大隊前往中國參與公開宣判!
  2. 立即向中國交涉李明哲案管轄權主張違法不當!
    要求中國與聯合國調查李明哲有無遭受刑求逼供?
  3. 提供交涉文書給李明哲與家屬,協助提出上訴!

記者會出席

【時間】2017年10月2日(一) 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之1號)

主持: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
鄭秀娟/文山社區大學校長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宋承恩/牛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陳冠宇經濟民主連合
林南華/民主維新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尤美女/立法委員
徐永明/立法委員

新聞連絡人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02-25969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