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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評會:別讓檢座不開心!~檢評會監督功能不彰記者會

2014年6月30日清晨,大雨滂沱,A先生駕車返家時,撞上突然衝出的B小姐。事故發生後,B小姐主動與A先生連繫,表示欲商談和解事宜。經A先生的朋友在場見證,B小姐與A先生於醫院書立和解書,約定不再對A先生提出民事與刑事訴訟,並收下和解金6萬6千元。孰料,B小姐出院後,A先生接到警員電話,告知B小姐已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要他至警局製作筆錄,令他感到錯愕與不解。

A先生涉嫌過失傷害之案件由桃園地檢署簡泰宇檢察官承辦。偵查庭上,B小姐表示和解書是在意識不清下簽署,她並未與A先生達成協議。簡泰宇檢察官當庭一派「正義凜然」,就依B小姐的一面之詞,逕認A先生與B小姐的和解不成立,當庭強逼A先生收回6萬6千元的和解金,然後再將A先生起訴。開庭時鴨霸言行如下表:

偵查庭開始後
02:31 被告 B小姐就是事後主動提起和解部分。對。
02:39 檢察官 我之前就跟你講過了,和解不和解是民事的,我不理你!
我處理這個刑事上你到底有沒有涉有過失喔!
偵查庭結束前
20:01 檢察官 檢察官諭知那個告訴人交還當初被告交付的6萬6千元。
20:13 被告 檢察官那請問一下那這樣子不就是跟民事有關係啦?
20:18 檢察官 民事,民事本來就跟刑事法是分割的啊!你刑事無罪民事有可能要賠償,這都是很常見的啊!
20:26 被告 我一定要收那個錢嗎?
20:29 檢察官 那個錢是你的啊!你還要送給他、還是你現在不要,你要拋棄,那不然就我們幫你捐出去?
20:35 被告 因為當時有和解。
20:38 檢察官 你們就是沒有和解啦!她當時、她最後有遞一個狀,意思就是說,她當時是昏迷在病床上,所以她認為她沒有和解啦!這種情況,我跟你講啦!法院不會認為你們有和解啦!我也不會認為你們有和解,因為這個如果說有和解的話就是說,法院覺得你們欺負被害人啦!這個情況下,不會認為有和解啦!那現在這個錢是你的,你如果不收的話,不收就拋棄啊!

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的職權範圍限於:「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而告訴人與被告的和解協議是否成立,純屬雙方私權爭議,並不影響國家可否追訴被告之判定。本案,簡泰宇檢察官顯然無權斷定和解不成立,更遑論強迫A先生收回和解金,以及威脅不收回,檢察官就可以視為抛棄或幫忙捐出。前述簡檢察官種種舉動顯已僭越法定偵查權限,司改會遂以違反法官法第95條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2款請求個案評鑑(請參附件2)。

2014年10月27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做成103年度評字第12號決議,以簡泰宇檢察官並未不當干涉當事人私權關係,本件請求不成立(請參附件3)。然而,檢評會並未正面回答侵越權限的問題,反而以檢察官「因告訴人與被告間就是否達成和解及民刑事法律關係之區分等情形不甚理解,導致其一再反覆提及和解與否及和解金等情事」,以及「未見受評鑑人有前述不當干涉當事人私權關係之行為,以致影響後續承審法官之量刑,並嚴重侵害A先生受有緩刑宣告或減輕刑期之權益等情事。」為其開脫。實際上,A先生很清楚民刑事的區分,在錄音中A先生也說「那這樣子不就跟民事有關係啦?」質疑檢察官無權強迫收回和解金,卻遭檢察官故意漠視。此外,檢察官強迫撤銷和解的行為,導致後續法院論罪科刑時,均明白提及「..被告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讓A先生喪失減刑的權利! 檢評會的決議理由,顯然只是包庇檢察官的藉口。

第2屆檢評會今年做出18件評鑑決議,請求不成立16件,駁回比率高達89%,像A先生這樣的遭遇,在檢評會的眼中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不用檢討,也不必懲處。檢評會的態度,想必讓檢座們都很開心,只是苦了老百姓得繼續忍受檢察官濫權鴨霸。這樣的檢評會已經偏離法官法設立個案評鑑制度的宗旨,失去監督制衡檢察官的功能。本週一(8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民間版法官法修正草案,對於民間要求改革的種種訴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反對到底,議案遭到保留,立法遙遙無期。本會在此呼籲立法委員善用民氣,儘速審議民間版法官法草案,改革現行個案評鑑的弊病。

附件

  1. 102年3月14日桃園地檢署102年偵字2289號偵查程序錄音光碟逐字紀錄
  2. 民間司改會簡泰宇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書
  3.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3年度評字第12號評鑑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