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奠基在「同情理解」對話上的司法改革

「司法問題之根源為何?」
「應該如何改革才能契合公平正義及貼近人民期待?」

這兩個問題,是全國律師節主辦單位問我們的問題。相信,也是很多人想找出答案的問題。分析問題的本身,其實就可以略知其中的期待與想像。第一個問題是期待,我們期待能找出問題的「根源」,然後「對症下藥」,藥到病除,讓司法健康「好起來」。第二個問題內含了一些想像,我們當然知道司法的理想就是契合公平正義,但同時也知道,有時人民所期待「素樸與直觀的正義」,會很明顯地背離了一些法治基本原則。信仰法治原則已臻內化的法律人,會感受到其中的緊張關係。致力維護憲法、捍衛基本權利的法律人,更會理解司法本質就具有「抗多數決」的屬性。要回答第一個問題,其實要先解決第二個問題。想要解決第二個問題,必須先心懷一種「同情的理解」的態度。同情的理解,是以最大的溝通善意,先將對方的說法,詮釋成最佳、最有力的論證,然後再試著提出自己的說法,和對方進行論辯與溝通。

由於筆者常接受媒體五花八門的提問,幾年下來的感想是:某個重大事件發生,媒體有一些初步的推估、判斷或立場,也會想要聽聽各方不同的意見。採訪其實更像是一個溝通、對話,然後報導、評論的過程。當然,或許各家媒體有一些考量的因素,會限制了第一線採訪者的表達空間,但是記者本身都想避免報導不夠深入的批評,也必定會想要追究法律的規則、原則,以及其中的利害權衡。這種時刻,其實法律專業者和非法律專業者,想做的事情是一樣的,都是想「針對該特定事件,尋求最恰當的法律」。目標相同,理應不會有太大的差距或隔閡。只是我後來發現,有沒有帶上一種「同情理解」的態度,是彼此對話溝通能否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如果成功,法律人會更理解媒體的「原初想像」,也就是更貼近一般人。至於不太懂法律的人,如果溝通成功,就算最終沒有百分百完全贊同,也多少可以理解法律規定所選擇的價值,或者法律制度所預設的功能。兩者之間的差距,也不一定是誰必定要向誰靠近。有時是法律需要修正與調整,有時卻是法律應該要被堅持且貫徹,原初的想像應該轉變或放棄。但是無論如何,這些都需要透過溝通與對話,才能夠被傳達。

早期聽到媒體的提問,常常的第一個反應是:「到底懂不懂法律?」然後最多就是耐著性子,把法條和背後的法理,用非常「專業」的口吻解釋一番。堅持一己「專業形象」的結果,常常是看到報導出來之後慘不忍賭:根本就是一場無效的溝通嘛!專業語言本來就會架高溝通門檻,以前我心裡常不斷責怪記者不懂法律,只依照表面意思,憑意說文解字,毫不精準。持續一段時間之後,我驚覺再這樣下去,自己根本就是一個失職的發言人:「我的工作不就是要對外溝通嗎?」無效溝通是嚴重的失職。於是我開始轉換心態,認真地對待每一個我覺得「不精準」的問題,試著去詮釋這些問題最佳化的脈絡,以及為問題設想最有力的論證。事實上,我後來發現,從「不精準」的問題裡,我學習到很多。越是「不精準」,越是「有學問」。這學問就是法治理論與實踐的「本土落差」。

媒體記者是在社會第一線採訪的人,他們會親自看到、聽到、聞到、摸到社會上與法律相關的問題,他們同時也是一般人,和大部分人的想法相去不遠。記者就是大部分的人民,他們不熟悉的只是「法律術語」,因此沒有辦法很精準的用術語來和法律社群對話。但這是非法律人的特權,正如同有氣度、有自信的醫生,並不會期待一般人需要先精通醫學術語,才能開口質疑醫生的醫術有問題。真正的重點在於,如果我們只是挑剔「用語精準」,就容易失焦而沒有深刻的「對話」。相反的,如果我們看重的是「對話」本身,就會先用「同情的理解」,先將對方的說法,詮釋成最佳、最有力的論證,然後再試著提出自己的說法,和對方進行對話。展現出最大的溝通善意,期待最佳的溝通結果。

走筆至此,我覺得我已經可以試著回答第二個問題。「人民的期待」需要切實地被詮釋或代言,而「公平正義」則需要秉持著不同立場與意見的人共同來尋找。建構出善意溝通的平台場域,遠比直接切入、先爭辯實質議題來的重要。同時,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也呼之欲出。想要解決司法問題的根源,其實就是要看重這些「不精準的問題」。越是和我們法律人想法不同的、落差鉅大的,越是要看重。因為這正是司法不受信任的根本原因,在善意溝通的平台場域裡,好好看重,認真詮釋,細細思索、討論與回應。基於上述的想法,民間司改會不揣簡陋,以單薄的資源發起一場由「人民提出問題」為出發點的「全民司法改革運動」。並期待建構一個公開透明、擴大參與、多元溝通的對話平台。針對人民關注的問題,結合法律與非法律專家的協助、代言與對話,轉化成實質的司法議題,之後再探究可能的解決方法。

說到底,司法必須依賴人民的信任才能維繫,司法是一種「說服」的工作,司法改革就是「彼此相互的說服」,法律圈內是,圈外更是。想要成功,都需要先有一個善意溝通的平台,才有實現的可能。

※ 原文刊載於《中律會訊雜誌》第19卷,2016年9月號,第69屆全國律師節慶祝大會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