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對柯震東丟石頭之前

一個虛擬劇本:「老共要修理影視大亨,因為樹大招風或辦事不力,聽聞他兒子學好萊塢影星哈麻,抓不到老子的把柄,就拿兒子來祭旗。只要教訓一下,不是追殺到底,身旁有可愛小清新,推出來示眾。愧疚、悔改、痛哭,形象暴跌,對老子、兒子、路人,驚嚇/警世指數破表,一石數鳥,劇情張力十足,完美。觀眾拍手,感應,各有收穫,散場,留下滿地的演員。」

當然,以上只是胡思亂想。看到柯震東痛哭失聲,小清新變樣,認錯,一片撻伐之聲。有想在他臉上打一拳的,有急忙把藝人染毒作成一覽表的,有趕緊將代言反毒影片下架的,就算想幫他說兩句話的,也必須要以「吸毒就是不對」、「我個人對他沒有好感」作為開場白,萬箭齊飛,穿心。

更在乎影片的流出

比起反毒,更該被在乎的,是官方主動流出影片。柯震東痛哭流涕,認錯道歉,請相信,根據所有冤案的深沉控訴,不良員警,絕對有威嚇、逼供、成招的能力。一個23歲的年輕人,被關押了3天,人生地不熟的異地,禁止外界接觸,最令人害怕的是,不知道有沒有明天。只要能脫離這種狀態,就算要他承認殺人,可能也不會太困難。

於是,要小心這個「認錯」影片,帶著幾種隱而未宣的意味:一、用「認錯」,來證明「事實」,而不是用證據;二、只有柯震東、沒有房祖名,明顯的「差別待遇」;三、影片流出是刻意的,在「明星吸毒」的光環下,其它部分黯然失色,無人深究;四、徹底摧毀柯震東的形象,未審先判,社會公審,在所不惜。

「認錯」就跟「自白」一樣,傳統文化非常重視「口供」,只要「招了」,其它的證據就不再重要,正是冤錯案件最常見的根本問題,只要有口供,很難再推翻。「差別待遇」不用多說,不管是要賣成龍一個面子,還是項莊舞劍、意有所指,反正,柯震東不過就是顆棋子。

影片是刻意流出,完完全全違反「偵查不公開」。或許有人會說,這在中國是「行政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只是,這種「換個名詞說說看」的方法,不過是一種為侵害人權找藉口的反動性修辭,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並不會因為行政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

並且,話說回來,偵查不公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個人的隱私權,以維護人性尊嚴。藝人只要染毒,演藝之路就會跌跤受阻,尤其是走清新形象的人。中共加碼演出,作為一個國家,毫不留情,不堪的影片,推毀一個「人」的形象,赤裸展示崩潰畫面,縱算讓一個年輕人身敗名裂,也在所不惜,實在令人寒心。

更在意人身自由

比起反毒,我們更該在意的,是人身自由的保障。在台灣,如何十惡不赦之罪,遭到逮捕之後,24小時內沒有送到法院,警察自己都會很有壓力,這就是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落實。當執法者打從內心尊敬法律、遵守法律,甚至法律內化成行動的準據時,才是法治的真正實踐,否則,再美麗的法條,也只是裝飾品。

在台灣,受逮捕一定會用書面通知親友,親友還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管它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程序」。如果不是媒體爆料,柯震東還會被關多久,都在未定之天。就算是羈押禁見,也不可能不知道被關在哪裡,更不可能連律師都不能接見。這些,都是再基本不過的人身自由,老共不是沒有法律,只是,沒有人真的把法律當一回事。

反觀台灣政府,屢屢在中國侵害人權時,悶不吭聲,就算受害的是台灣人,也似乎自動矮了半截,不敢據理力爭。倘若法務部如此自豪於「兩岸司法協議」,也衷心地信仰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那麼,究竟是要降低我們的司法水準去全力配合對岸?還是應該要藉力使力,在類似這種兩岸司法水準重大落差的事件發生時,挾民意極力談判、也藉此拉高對岸的水準?法務部應該能做更多。

丟石頭,請小心

於是,我們要提醒法務部,在程序上中國已經明顯違法,實質上又還沒拿出證據之前,實在不需要急著應和對岸,隨之起舞。又是要撤掉反毒廣告、又是以飛快的速度分案調查,還預先放話在回國後,要剪髮勘驗、觀察勒戒,彷彿已經片面認定柯震東確有吸毒,實在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在此,不是要質疑法務部或檢察官沒有主動偵辦的權限,而是,法務部展現出來的「專業態度」,似乎更低於一般「鄉民」的水準,對人權紀錄敗壞,濫捕濫禁、刑求逼供習以為常的公安,少了一份警覺與戒心,對於辦案的結論,照單全收。急急忙忙接過人家隨意交到手上的反毒大旗,就爭先恐後,拿起石頭,往柯震東的臉上丟去。

當然,我們可以對毒品深惡痛絕,也可以不接受大麻無害的說法,但是,在丟出石頭之前,我們不能不先想想,是否也照單全收,劇本裡的所有劇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