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上被告自己提起上訴或有人為他爭取更輕的判決,如果檢察官並無相對地提起上訴,法院在審理時就不可以反而加重刑罰,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告的權益,讓被告能安心行使上訴權,不必擔心會因此被報復與加重處罰,讓審判過程更公平,進而使民眾對司法的訴訟制度更有信心。
什麼是「定應執行刑」?為什麼不是把所有刑期加起來?
當一個人犯了不只一個罪,法院會針對每個罪各自判刑,但最後不會讓每個刑期都累加執行,而是會再決定一個「實際要執行的刑期」─這就是所謂的「定應執行刑」。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只要這些罪犯案的時間點只要在「第一個判決確定之前」犯下的,就可以一併考量,再定一個總體的執行刑期。《刑法》第51條則規定了這個總刑期該怎麼決定:原則上,法院會在「各罪刑期加總」與「最重一罪的刑期」之間,斟酌具體情節來作出決定。
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被告因同一段時間內的多個行為,而遭受重複處罰,也確保整體刑責與其實際責任相稱。否則,若讓每個刑期都累積執行,往往會造成過重處罰,與刑罰個別化、比例原則背道而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