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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案件的判斷盲點與觀點:從實踐邏輯與科學邏輯之別來看

Social science must… call into question the presuppositions inherent in the position of the ‘objective’ observer who, seeking to interpret practices, tends to bring into the object the principles of his relation to the object….

社會科學…必須質問所謂「客觀」觀察者的立場中所固有的預設。這些「客觀」觀察者在試圖詮釋實踐時,傾向用其自身與研究對象關係之原理原則,來理解研究對象

Pierre Bourdieu, The logic of Practice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27

長期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官,大概不太有可能有時間看社會科學相關的文獻。以上這段有些拗口艱澀的文字是一位重要的當代社會學家Bourdieu在建構他的理論時,所提出的一個重要反省,這個反省對法律人來說十分重要,請大家稍微有點耐心地看下去。

這是個有趣的反省,為什麼呢?因為在過去,社會科學研究者重視的是研究對象是什麼,研究對象好像就是在那裡,等著研究者去發現關於它的真相。但是Bourdieu轉換了觀點,他反省到,不只是研究對象,研究者本身的位置也需要被研究,因為研究對象是被研究者「建構」出來的。研究者會不自覺地將自身位置的獨特預設,帶入他的研究之中,從而建構出他的研究對象。因此,如果不仔細探討研究者位置的獨特預設,就不能妥當地建構研究對象。

為了指出研究者位置的獨特預設,並妥當地建構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Bourdieu指出了「科學」與「實踐」邏輯的差異。「實踐」是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實踐在時間中展開,會隨著時間流逝、變化,實踐的邏輯並不嚴密,有規則性也有模糊性。人們在實踐中時常是「摸著石子過河」。也就是人們在當下的情境不見得完全了解該怎麼行動,而是不斷嘗試,有時嘗試這樣,有時嘗試那樣,才逐漸摸索出該怎麼行動比較適當。相較之下,「科學」是在事後整體性地觀察「實踐」,它傾向去除「實踐」的時間性,把不同時間的實踐擺在一起並列考察,並賦予實踐清楚的原理原則。

雖然Bourdieu是在反省社會科學研究者如何認識的問題,但其實法律人認識犯罪事實時,也會遭遇類似的問題。社會科學研究者沒有反省到自身認識上的預設,就是做不好研究;而法官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可能就是造成了冤錯案!

司改會就接到了一件圖利罪的冤案,這件案子的起頭是個烏龍,而法官的判決又陷入了科學式認識的盲點,忽略實踐邏輯,最終留下了令人遺憾的結果…。

一切的一切的開始:有意或無意的烏龍?

這個案件的當事人名叫劉享衡,原本是個生活再平凡不過的公務員。他曾經在鄉公所兵役科、桃園縣政府社會科、龜山戶政事所工作過,後來在偶然的機緣下,於2000年12月接任桃園縣縣立體育場場長。這對劉享衡來說是個新的開始,沒想到在2001年5月,就意外陷入了圖利罪的風波中。

2001年5月間,有家廠商要租借桃園巨蛋的場地來辦「西安兵馬俑展」。關於場地費,有分「售票」和「不售票」兩種模式計費,而「不售票」欄位底下,又有一種「商業性展覽」的計費方式。相關業務負責人員核定以「不售票」的「商業性展覽」的計價方式來收場地費,桃園縣政府也同意備查。不過廠商算一算,還是覺得太貴,於是就拜託議員行個公文到桃園縣政府,表示希望體育場那邊能夠給些優惠。桃園縣政府就行文到體育場詢問,而承辦人員許秀鳳表示沒辦法給特別優惠,給優惠的事就擱著了。

在西安兵馬俑的展出期間,剛好體育場發生人事異動,出租場地的業務由原本的蕭豪敬(主管)、許秀鳳(承辦人),改為由洪典(主管)、劉喜順(承辦人)負責,此外也來了新的會計郭淑芳。於展覽結束後,新的業務負責人員就依據原本的計價方式來向廠商收費,不過新任會計郭淑芳認為計價方式弄錯了,她曾經看過「西安兵馬俑展」的簡介,上面明明提到要「購票」,所以她認為應該用「售票」模式來計價,於是她就寫了一個簽呈表示反對意見。新的承辦人劉喜順看了,就跑去問原承辦人許秀鳳和場長劉享衡。許秀鳳說商展如果是部分區域售票,就應採「不售票」的「商業性展覽」來計費(以下關於商展採「不售票」的計費方式,都是指「不售票」中的「商業性展覽」的計費方式,不再贅述);而場長劉享衡則提了商展採用「不售票」計費的五項要件。劉喜順並參考了2001年3月的「機器人博覽會」案卷,因為那次也是部分區域售票。最後劉喜順就在簽呈上整理出了五項要件[1],說本次兵馬俑展因符合五項要件,所以採用「不售票」方式計費,而劉享衡也蓋章同意。

原本這只是單純的機關內部意見不同,但是於2002年12月意外發展成圖利罪風波。桃園縣政風室誤以為體育場的人員因為議員的關說,而違法給予廠商優惠,而檢察官也沒有注意到關說根本失敗,就以圖利罪起訴了劉享衡、蕭豪敬、許秀鳳、洪典、劉喜順五人。

事情發展至此,有一點特別啟人疑竇,那就是,議員實際上根本關說失敗一事,似乎有辦案人員知情但特意隱瞞,因為承辦人員許秀鳳在給縣政府的公文上所寫的反對意見,竟然被塗掉了。這一點直到一審中,透過閱卷才被辯護人發現…。令人遺憾的是,雖然辦案人員隱瞞議員關說失敗,但是相關人員的責任並沒有被追究,法官甚至後來在判決中也淡化這個烏龍,把圖利罪成罪與否的認定,與是否接受議員關說脫勾。

上沖下洗的判決:科學式邏輯的盲點

本案的歷審判決曾有:有罪、無罪,甚至免訴;從五名被告皆有罪,到最後只有場長劉享衡一人有罪。在此可以見到歷審法官的意見分歧,本案充滿爭議。

案號 劉享衡 蕭豪敬 許秀鳳 洪典 劉喜順
桃園地院94訴字377號判決 犯共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犯共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 共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 犯共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 犯共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
台灣高院96上訴字4816號判決 無罪 無罪 無罪 無罪 無罪
最高法院97台上字4006號 撤銷發回 撤銷發回 撤銷發回 撤銷發回 撤銷發回
台灣高院97上更一字第444號判決(更一審) 免訴 免訴 免訴 免訴 免訴
最高法院98台上字第2815號判決 撤銷發回 撤銷發回 撤銷發回 撤銷發回 撤銷發回
台灣高院98上更二字第314號判決(更二審) 共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共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 無罪 無罪 無罪
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3309號 撤銷發回 撤銷發回      
台灣高院99上更三字第179號判決(更三審) 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無罪      
最高法院100台上字第3007號判決 上訴駁回        

從前面的判決表列可以看出,最後被判圖利罪有罪的只剩下劉享衡一人,其他人都無罪。會有這樣的結果是因為,前手業務負責人蕭豪敬和許秀鳳辯稱,他們只負責審核本案的書面申請,後來業務調整,後續處理並不清楚,也無決定權。而後手的場地出租業務主管洪典則說,他不熟悉業務,整件事他只是依場長劉享衡和承辦人劉喜順的意見處理而已。而劉喜順則說,他也不熟悉業務,兵馬俑展怎麼計費,他是詢問前手承辦人許秀鳳以及場長劉享衡的意見辦理。

姑且不論法院這樣的認定是否不會彼此矛盾,但總之剩下的問題就是,劉享衡歷次有罪無罪甚至免訴的理由,到底是什麼?從歷審判決中可以看到,其實主要的爭議圍繞著:

  1. 體育場的收費標準到底是法規命令,還是行政規則?
  2. 體育場關於「售票」與「不售票」的計費標準是否規定明確?有無行政裁量的空間?
  3. 體育場關於「部分售票」的計費方式,是否確實有行政慣例存在?

歷審判決關於劉享衡部分的主要爭議,整理如下表:

案號 判決中關於劉享衡部分的主文 事實及理由
桃園地院94訴字377號判決 犯共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1. 體育場的收費標準是法規命令,「售票」與「不售票」規定明確,此法規命令並沒有授權場長進行行政裁量。兵馬俑展有賣門票就應該用「售票」方式計費。
  2. 縱使之前曾有商展是部分區域售票而採用「不售票」方式計費,這也是不合法的行政慣例,不得援引。
  3. 劉享衡明知會計郭淑芳的反對意見,仍堅持以五項要件為基準,讓兵馬俑展採「不售票」方式計費,就是圖利。
台灣高院96上訴字4816號判決 無罪
  1. 按照體育場的行政慣例,「售票」指的是「售座位票」,商覽是採用「不售票」方式計費。
  2. 劉享衡提出的「不售票」計費的五項要件,比原本的行政慣例更嚴苛,難認有圖利之故意。
最高法院97台上字4006號 撤銷發回
  1. 從文義解釋來看「售票」就是「出售門票」。應函詢桃園縣政府,「售票」是否確實只指「售座位票」。
  2. 劉享衡私下要求廠商配合五項要件,是否有法源依據?廠商是否有確實配合?原判決沒有論及。
台灣高院97上更一字第444號判決(更一審) 免訴
  1. 收費標準並非法規命令,而僅是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不在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範圍內。根本無從論以圖利罪。
  2. 收費標準只列有「售票」與「不售票」兩種,沒有「部分售票」該如何收費的規定,劉享衡才會為了處理這種情形而提出五項要件。這種行為頂多是行政裁量是否得當的問題,與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最高法院98台上字第2815號判決 原判決撤銷
  1. 收費標準是否僅是行政規則有疑義。
  2. 縱使劉享衡不構成圖利罪,是否仍構成背信罪?
台灣高院98上更二字第314號判決(更二審) 犯共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事實及理由認定幾乎如同桃園地院94訴字37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3309號 原判決撤銷
  1. 更一審曾函詢桃園縣政府關於「售票」的界定,桃園縣政府回函說,當時關於「售票」與「不售票」的標準,法無明定。劉享衡依之前的慣例,認為兵馬俑展應採用「不售票」計費,並非全然無據。
  2. 會計郭淑芳所簽的反對意見,僅是她個人看法,難認劉享衡主觀上有明確的違法認識。
  3. 必須再調查是否確有「慣例」存在?為何劉享衡及之前歷任場長及承辦人容許這種「慣例」的存在?有沒有依據?
台灣高院99上更三字第179號判決(更三審) 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1. 雖有商展採「不售票」計費的前例,但這些商展要不是售票情形與兵馬俑展售票的情形不同(兒童博覽會、可愛動物博覽會),要不是本身就有爭議(機器人博覽會),劉享衡無從援引為慣例。
  2. 收費標準中「售票」與「不售票」規定明確。
  3. 場長劉享衡之前就遇到過計費爭議,會計郭淑芳也明確表示反對意見,劉享衡更應謹慎,卻仍執意為之,可見劉享衡並非出於誤認法律規定,而是有圖利故意。
最高法院100台上字第3007號判決 上訴駁回 上訴人所爭辯的理由,原判決中已有說明,不得再次爭辯。

可是如果仔細探究前述三個主要爭議點就會發現,法院要不是把重點放在與主觀故意無關的法律解釋上;要不就是要求要有行政慣例存在,被告是依此慣例來作決定,才叫沒有圖利故意。但是無論是何者,都沒有正視「實踐邏輯」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實踐中,行動者往往不見得會那麼清楚地掌握行動的規則,就像法院或是科學研究者在事後靜態地歸納出來的那樣。

再訪案件當事人:實踐邏輯的重新挖掘

2014年8月27日,我們前去拜訪剛出獄的劉享衡先生,以及一直積極救援劉享衡的劉向玲女士(劉享衡的姊姊),這是我們第一次與劉享衡見面。劉享衡氣質很沉穩,不太多話,很像典型的一輩子默默做事的公務人員。他會接任桃園縣縣立體育場場長,是因為原本的場長臨時被撤換,長官緊急叫他先去頂一下。雖然變成場長,但其實也只是平調,薪水沒有變多,職等也沒有變高。

因為是從其他職位轉調場長,劉享衡其實對於體育場的業務並沒有太多概念。業務的交接最主要就是交接清冊、帳冊,以及了解體育場現在的業務有什麼。而實際上業務主要是承辦人員在做,他也尊重承辦人員的意見。而如果承辦人員有問題跟他討論,他也會再去詢問比較資深的人,了解之前是怎麼做的。

關於導致他入獄的售票與不售票如何認定之問題,他覺得並沒有很明確的規定,但是有一些認定上的默契。他第一次遇到售票與不售票如何認定之爭議,是在機器人博覽會,那時他剛到任3個月。機器人博覽會的廠商在一樓門口就收票,而展場則設在地下室。展前一、二天在布置場地時,當時的承辦人員許秀鳳就知道廠商會門口收票,但她認為這仍然應以不售票模式計費。但是主管蕭豪敬則有不同的意見,蕭豪敬認為以前收票的地方不是在一樓的門口,作法和過去不同,應該以售票模式來計費。劉享衡說他那時就跟蕭豪敬說,以前怎麼做就怎麼做,做法一致就好了。廠商後來就自動退到剩1/3的場地,然後就以不售票模式計費。

劉享衡第二次遇到售票與不售票如何認定之爭議,就是到任約半年的兵馬俑展。但是在一開始大家也不覺得是有爭議的事,是後來新到任的會計郭淑芳提出反對意見時,才在想是不是需要有更明確的認定參考,這也就是認定採不售票的「五項要件」之由來。劉享衡先生也承認,其實這所謂的「五項要件」,他主觀上也不覺得有什麼強制力,而比較像參考、建議廠商這樣作比較好而已。而這「五項要件」的內容,原本只是跟廠商、許秀鳳、蕭豪勁以及議員閒談時,大家談談說展覽可以怎麼做比較好而已。是後來新到任的會計郭淑芳問認定不售票的標準,承辦人劉喜順才把這些內容寫上去。

以上固然都是當事人所言,有些內容也很難有佐證,但是從卷宗資料來看,有一點是很明確的,那就是:售票與否的認定,其實從來就沒有留下明確的書面參考資料。事實上劉享衡在事件爆發後,就試圖回去找過去歷年場地出租的檔案,結果發現之前的資料太過簡略,根本沒辦法看出個所以然。歷次的場地出租都只有留下簡略的收費表和非常簡略的計畫書而已。劉享衡為了查到底哪些展覽有對外販售門票,還跑去文化中心查之前的報紙上歷次展覽的宣傳廣告。這樣的情形佐證了,除非是長期承辦場地出租的人員,不然是很難對於售票與否的認定,心中有清楚的標準。甚至縱使是負責出租業務的人員,心中各自的標準也不見得完全一致。上任約半年的場長,尊重承辦人員的判斷,確實是很有可能的。

從法官的角度來看,這種標準不明確的狀況,或許叫做「陋習」,體育場的相關人員早該檢討改進。但是從實踐邏輯,或是從當時辦理業務的人員來看,他們面對的事務不見得總是有清楚的規則,許多規則的掌握,也是在一一次個案的處理、一次次的嘗試中,逐漸有了感覺。而這種不清楚、不完全知道該怎麼做的感覺,對實踐中的人們來說是十分常見的。法官如果沒有考慮到實踐邏輯的這種特性,直接落入「法律應該如何解釋適用」、「是否依明確的行政慣例來作決定」,以此來思考是否構成圖利罪,其實就是沒有注意到,自己落入了類似科學邏輯的認識盲點。

結語:還我一個再平凡不過的生活

在訪談的過程中,我們感覺劉享衡就是一個生活極為單純平凡的人而已。我們看著劉享衡談到自己怎麼認識了現在的太太,生了兩個女兒,只希望能安穩地工作,養家糊口,也不多求些什麼,從未料到自己會遭逢變故;我們也看著劉享衡和劉向玲姊弟情深:劉享衡說當初他會搬到桃園住,也是因為姊姊住在桃園。但後來姊姊卻又因為配合先生的工作而搬家,劉享衡半開玩笑地說姊姊「把我騙來這邊,就又跑了」。劉向玲則說,劉享衡入獄時她只要想到劉享衡的心情是怎樣,就會很難過,然後在與劉享衡會面前就會掉眼淚。為了劉享衡的案子,她曾經去過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也找過很多律師。一開始劉享衡也是滿懷希望,但是屢遭挫折,她看著劉享衡的落寞表情,也很難過。不過後來他們也漸漸釋懷,心情才比較平靜。

看著他們姊弟倆,不禁覺得他們只是希望有著平凡的家人平凡的幸福,但是卻因為捲入圖利罪的變故中,而使得他們如此的希求,變得如此的艱難。我衷心地祈求,司法有還他們清白的一天;也希望法官或是檢察官們,不要只是再用事後論的想法,來看待公務人員是怎麼做決策或辦理業務的,否則圖利罪的故意認定,就是會陷入盲點而不自知,由此產生多少冤案…。


註釋

[1] 五項要件是:1.非憑票入場部分大於憑票入場面積。2.憑票區域需少於體育場可用面積三分之一。3.須將與申請主題有關之一部分提供免費參觀。4.不得於入口處驗票,不要求民眾購票入場,民眾可於入場後憑個人意願參觀憑票區或免費區。5.憑票區域若大於體育場可用面積四分之

一,入場時須附送民眾與其收費相近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