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庭觀察報告
1999-10-31
民間司改會舉辦法庭觀察進入第四年,其間不僅藉著許多義工的協助,長期進駐法院觀察,更重要的,也養成了法院適應公開審理時有人旁觀的現象,拉近了一般人與法院的距離。而院方也的確在便民措施、法官名牌設置方面也了明顯的改變,對此民間團體不吝加以肯定。
但是不可諱言,如果以一般人民的需要為標準,法院需要改進的地方仍然很多。例如有少數法官仍然不適應「有外人旁觀的公開審理」,對於觀察員多所刁難,其中又以陳炳彰法官為最嚴重,在經過了幾次對觀察員的嚴重恐嚇之後,後來的觀察期間根本沒有義工「膽敢」去觀察該法官的開庭,以免遭到不可預期的羞辱;但是,更嚴重的顯然是無論民間團體申訴或由律師公會正式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都無法對該法官做出適當的處置,只能任由當事人在其威嚇下膽顫心驚。
而民間司改會要特別聲明的是,我們無意以管制的方式來進行對法官的管理,我們始終期待、也相信,法官自律才是健全司法的最好方式,因此我們強烈希望建立一套能讓法官、檢察官們合理運作、發揮效能的機制,以法官開庭時間普遍延遲為例,法官固然有時間壓力的苦衷,但對當事人而言花數小時來回法院,卻只詢問數分鐘,無論如何也無法氣平,所以採用集中審理制幾乎是無法迴避的問題。
在這一波的觀察之後,我們也將重新檢討法庭觀察的實際效益,因為觀察所帶給法院的開放、便民效果已經看見成效,但是對於始終不為所動的法官、檢察官態度、各類司法行政人員的官僚心態,卻無法達成監督改善的功能。因此如何更有效的改變法院生態,使司法行政以服務為導向、司法審判中立客觀,將成為我們未來最迫切的課題。
法官的一言一行都是人民對法院的關鍵印象,當法官動輒威嚇、頻頻不耐煩,甚或根本還未看過卷宗等情形一再發生時,如何要人民相信法院的判決是中立客觀,不牽涉權勢、金錢,甚至個人情緒?所以,我們再次強調,法院的威信是建立在品質良好的判決,而不是因畏懼法官的兇惡!
檢察官不蒞庭,或蒞庭敷衍的情形由來已久,但是即使法務部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表示,至少即日起做到重大案件蒞庭卻也一樣沒有履行承諾,不但缺席率高,而且照本宣科、行禮如儀,完全失去蒞庭的意義,對於此點,法務部究竟要虛以委蛇到什麼時候?還是始終自甘成為司法改革的拖油瓶?
公設辯護人功能在全國司改會議亦為一討論議題,未來雖然規劃以法律扶助制度取代其功能,但是在法律扶助制度建立之前,公設辯護人之功能如何健全顯然是一應重視的問題。
法庭筆錄一樣是個老問題,不但筆錄過於簡單草率,無法取信於當事人,而且以法官重複問話以便書記官記錄的方式,也明顯影響法庭速度。所以法庭需要的不僅是筆錄電腦化,更是筆錄速記化,才能有真正完全符合當事人真義的筆錄製作。
司法行政人員的功能,無疑是在輔佐審判的進行,但是現行的司法行政人員卻成為另一種官僚,不僅庭務、法警往往態度傲慢、不負責任,更可以見到在法庭上比法官還要威風的通譯員、狐假虎威恐嚇觀察員的法警,這些看似配角的法院工作人員卻一樣影響人民對法院的觀感,司法行政人員的服務本質應受到訓練與重視,才能真正建立起便民親民的法院。
法庭觀察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每年例行的大型活動之一,在監督司法的工作岡位上扮演打頭陣的角色,而這份工作需要透過大量的人力深入法院觀察法官開庭的狀況並予以詳實紀錄,這些紀錄表經由彙整統計後,就成為基金會每年年底公布的法庭觀察現象報告了。
活動目的有二,一是藉由公布的方式形成更大的社會監督力量去評鑑法院,另外則是透過紀錄表所挖掘出的司法問題,要求相關單位予以改善並且提出解決方法。
觀察員在經過基本訓練課程後,依抽樣分配之法院及法官前往法院實地旁聽及記錄,記錄方式則就觀察表內項目錄逐一勾選及填寫。
延遲案件總計 | 台灣高等法院 觀察案件總計:959件 延遲時間總計:15,337分鐘 |
百分比 | 台北地方法院 觀察案件總計:204件 延遲時間總計:4,222分鐘 |
百分比 |
延遲案件總計 | 634個案件 | 66.11% | 142個案件 | 69.61% |
平均延遲時間 | 24.19分鐘/每件 | 29.73分鐘/每件 | ||
延遲時間1-29分鐘 | 430個案件 | 67.82% | 85個案件 | 59.86% |
延遲時間30-59分鐘 | 158個案件 | 24.92% | 34個案件 | 23.94% |
延遲時間60分鐘以上 | 46個案件 | 7.26% | 23個案件 | 16.20% |
台灣高等法院 | 台北地方法院 | |||
題目選項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很充分 | 498 / 864 | 57.64% | 145 / 190 | 76.32% |
普通 | 308 / 864 | 35.65% | 36 / 190 | 18.95% |
未予充分陳述 | 58 / 864 | 6.71% | 9 / 190 | 4.74% |
題目選項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很充分 | 432 / 625 | 69.12% | 80 / 118 | 67.80% |
普通 | 163 / 625 | 26.08% | 20 / 118 | 16.95% |
未予充分陳述 | 30 / 625 | 4.80% | 9 / 118 | 7.63% |
台灣高等法院 | 台北地方法院 | |||
題目選項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很充分 | 204 / 307 | 69.12% | 32 / 47 | 68.09% |
普通 | 94 / 307 | 26.08% | 15 / 47 | 31.91% |
未予充分陳述 | 9 / 307 | 4.80% | 0 / 47 | 0.00% |
台灣高等法院 | 台北地方法院 | |||
題目選項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很好 | 372 / 914 | 40.70% | 88 / 193 | 45.60% |
普通 | 480 / 914 | 52.52% | 95 / 193 | 49.22% |
很差 | 62 / 914 | 6.78% | 10 / 193 | 5.18% |
台灣高等法院 | 台北地方法院 | |||
題目選項 | 勾選數/總案件數- 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勾選數/總案件數 -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出席並參與證據查調查過程 | 19 / 561 | 3.39% | 0 / 41 | 0% |
出席但未真正參與證據之調查 | 85 / 561 | 15.15% | 1 / 41 | 2.44% |
否,未出席 | 457 / 561 | 81.46% | 40 / 41 | 97.56% |
台灣高等法院 | 台北地方法院 | |||
題目選項 | 勾選數/總案件數 -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勾選數/總案件數 -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是,且對當事人或辯護人之陳述充分辯論 | 12 / 404 | 2.97% | 3 / 126 | 2.38% |
是,但僅宣讀起訴書或上訴書 | 102 / 404 | 25.25% | 7 / 126 | 5.56% |
是,但僅唸「起訴如起訴書、依法判決」 | 144 / 404 | 35.64% | 21 / 126 | 16.67% |
是,但僅宣判時出現 | 1 / 404 | 0.25% | 1 / 126 | 0.79% |
否,未出席 | 100 / 404 | 24.75% | 92 / 126 | 73.02% |
其他 | 45 / 404 | 11.14% | 2 / 126 | 1.59% |
台灣高等法院 | 台北地方法院 | |||
題目選項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是 | 261 / 344 | 75.87% | 5 / 5 | 100% |
否 | 83 / 344 | 24.13% | 0 / 5 | 0% |
台灣高等法院 | 台北地方法院 | |||
題目選項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勾選數/總案件數-未勾選數 | 百分比 |
是 | 172 / 341 | 50.44% | 5 / 5 | 100% |
否 | 169 / 341 | 49.56% | 0 / 5 | 0% |
本年度觀察高院總計959個案件裡,開庭遲延了634個案件,比例高達66.11%,平均每案遲延了24.19分鐘,地院204個案件,遲延了142個案件,比例高達69.61%,平均每案遲延了29.73分鐘。亦即有平均高達67.86%的訴訟當事人需在法庭外苦候開庭26.96分鐘,無法準時開庭。
在去年遲延比例高院為69%;地院為68%,平均等候時間分別為21分鐘和18分鐘、一九九六年高院為69%;地院為72%,平均等候時間高院和地院為28分鐘、一九九五年高院為74%;地院為77%,平均等候時間分別為25分鐘;地院為21分鐘。
以上各年度數字顯示,高院及地院四年來開庭遲延的情形並未改善。
本年度中當事人如準時到庭而須等候1~29分鐘者,高院為67.82%;地院為59.86%。
本年度中當事人如準時到庭而須等候30~59分鐘者,高院為24.92%;地院為23.94%。
本年度中當事人如準時到庭而須等候一個小時以上者,高院為6.71%;地院為4.74%。
前案拖延為造成無法準時開庭的主要原因,其顯示法官在訂定審理的案件過於密集、審理時間過短,未顧及實際開庭需要之時間。其他則是當事人遲到、等待在押被告或檢察官等等。
法官開庭時未給當事人充分陳述之比例,高院為6.71%;地院為4.74%、一九九八年高院為9%;地院為4%、一九九六年為7%及4%,其數字顯示高院法官在此一方面略有進步,而地院法官則有退步的情形。
法官開庭時未給予辯護人或代理人之陳述時間之比例,高院為4.8%;地院為7.63%,相較之下地院在此一方面較為嚴重。
審判長未給予證人之陳述時間之比例,高院為4.8%顯示仍有部分法官未能充分給予證人此一方面之權利。
高院有52.52%,地院有49.22% 的比例顯示法官問案態度普通,另分別有6.78%及5.18%的比例認為法官問案態度很差。
進行調查程序時,檢察官未到庭之比例高院高為81.46%而地院更高達97.56%。去年高院為94%;地院為93%,一九九六年分別為91%及59%。顯示絕大部分案件調查證據時檢察官並未參與,參與比例高院雖小有成長,以81.46%的比例仍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此點與司法院要求重大案件檢察官需參與調查程序之規定明顯不符。
本年度觀察結果歸納之問題為:
就開庭遲延比例顯示高院雖略有下降,但平均每案遲延的時間卻從原本的21分鐘提高到24.19分鐘,而地院的部份遲延比例不但提高且平均每案遲延的時間從原本18分鐘提高到29.73分鐘,有高達近七成之民眾前往法院開庭時必須忍受法官的不準時,在法庭外苦候,其中更有三成以上的民眾必須等候三十分鐘以上。四年來司法院對此一現象並無顯著之改善成果,其主要原因為法官於訂定庭期時案件過於密集,以致審訊時間不足而造成嚴重遲延,其未能顧及到訴訟當事人實際開庭所需的陳述時間,實應立即改善。
法官開庭時之總體問案態度只有四到五成認為態度很好,而約有6%的比例認為法官問案態度很差,顯示法官的情緒管理仍待改進!
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偵查及實行公訴二方面。檢察官在公判庭中為原告,負責犯罪事實之舉證、據證調查之參與及辯論等。我國檢察官以往輕公訴而重偵查,使得公判庭中幾乎無檢察官之參與,即便在辯論庭中,蒞庭者大多非原偵查之檢察官,對案件不清楚,無從就相關事證及法律見解為辯論,以致於蒞庭淪為形式,甚至未蒞庭而審判筆錄仍為不實之記載。此種情形使得法庭辯論原則遭致扭曲,被告無法與原告舊事實及法理為平等之辯論。雖然多年來一直積非成是,但終屬違反法律及侵害人民訴訟權利。以本次觀察結果,檢察官於調查程序到庭僅一成,實際參與證據調查者更不滿2%。如檢察官不清楚證據及事實之形成過程,何以能在辯論時就調查之結果為論告?而審理程序檢察官到庭且對案件實體進行辯論者不滿3%,其餘到庭者均以宣讀起訴書、上訴書,或唸「如起訴書,請依法判決」,未真正就實情辯論,使得被告及辯護人不知向何人辯論,而審判之法官亦有角色混淆之疑慮。雖然法務部及司法院以要求就部分類型案件原承辦檢察官需全程蒞庭,惟就本次觀察結果觀之,並未見貫徹。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
民刑庭別:□刑事庭 □民事庭
股 別:__________________ 股
觀察法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開庭地點:第 ____________法庭
日 期:________月________ 日
時 間:□上午 □下午
預定開庭時間及實際開庭時間比較表:
順序 | 當事人 | 預定開庭時間 | 實際開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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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觀察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 號
案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程序性質:□調查 □審理□合議 □獨任 □未開庭 □其他
觀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