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即辯即判,即判即押

前立法院院長劉松藩因背信案件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正巧劉松藩在宣判前出境赴美,迄今未歸,引發社會輿論,揣測劉松藩恐將滯外不歸,縱使法院已將之限制出境,亦屬徒勞。而自朱安雄、曾正仁等人相繼潛逃拒絕到案執行以來,接二連三發生「判得到、關不到」的窘境,不得不令人對司法實現正義的能力感到憂心,如果再無改革措施因應,類此情形絕不會是最後一件。

本來普受社會注目的重大刑事案件,常因案情繁雜而拖延時日,法院的審判效率早已飽受詬病。而今好不容易判決有罪確定,卻無法執行,猶如煮熟的鴨子給飛了,對司法的羞辱,莫此為甚。雖然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未判決被告罪名成立之前,對被告之人身自由應予保障,非有保全之必要,不得對被告濫行羈押或限制出境。但若被告經起訴後,法院業依法判決有罪者,則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應限縮其適用範圍。易言之,被告在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時,縱因上訴而未確定,但畢竟與偵查、起訴階段而未判決時不同,被告已屬「有罪在身」,通常其棄保逃亡、拒絕執行之可能性大增。為保全日後執行成果,衡量無罪推定之適用範圍,制度上應規範在一定條件下;如第一審法官判決被告有罪時,原則上應即時羈押被告或限制其出境。比如重大刑案或社會矚目案件,被告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不得易科罰金或緩刑者,非有其他法定條件或事由,法院應同時裁定將被告收押或限制出境。

刑事訴訟法新制自去年九月一日全面施行以來,雖然大部分第一審法院已做到集中審理及辯論的要求,但只有極少數的個案,法官於辯論終結後,立即宣判;且縱使另外擇期宣判,依法亦無庸強制被告到庭聽判。日後在制度的政策上,應朝向「即辯即判」的方向努力,若無法辯論終結後立即合議當庭宣判,亦應修法強制被告應於宣判時在場,俾利法院宣判被告有罪而符合一定條件時,為收押或限制出境之保全處分,達到「即判即押」的強制效果。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