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先程序、再實體——一場給老師的反霸凌法律講座
2026-9-14
這場由林鴻文律師主講的校園霸凌防制講座,主要面向附中國中部的老師。面對「什麼是霸凌」這個看似熟悉卻又陌生的概念,律師帶領現場師長跳脫非黑即白的思考,切入一個更務實的角度:遇到事件時,第一步不是急著評斷對錯,而是冷靜判斷該走哪一條程序。
律師開場就點出一個法律人的思考習慣——「先程序、再實體」。同一個「A打了B」的客觀事實,會因為當事人的身分、行為的性質,而必須走上完全不同的程序:如果事件與性別有關,就要優先適用性平的相關規範,而不是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如果是學生對學生,才適用《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的調查機制;若是老師對學生、校長對學生,現行準則其實並不適用,而是要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國中小端的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或校長調查辦法;但如果反過來是學生對老師、或老師對老師,現行的霸凌防治準則同樣未規範,只能回歸刑法(例如公然侮辱、傷害罪)、民法侵權賠償或校規處理。
律師坦言,這種分流有時候相當細碎瑣碎,同一批人可能因為案件性質不同,要用不同的會議名稱、走不同的時程開會,一旦走錯程序,即使最後認定的事實沒有問題,決議仍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銷,必須整個重來。他也提醒,法規本身會隨立法院修法而不斷更動,老師遇到實務問題時,務必查詢最新版本,例如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教育部網站,而不是仰賴幾年前聽過的規則。
律師接著拆解法律對霸凌的定義:必須具備一定的故意,並且行為要有反覆或持續性,造成他人身處敵意或不友善的環境。他特別強調「持續性」這個門檻的重要——單一次的言語衝突或肢體推打,除非情節嚴重到足以認定為重大傷害,否則通常不會被直接認定為霸凌;反而是那些看起來輕微、卻長期反覆發生的行為(例如每次分組都刻意排擠某位同學、固定不找某人參與活動),更貼近法律上定義的霸凌樣態。
他也提醒,故意與過失在法律上不易區分,判斷往往需要依賴長期觀察與旁人陳述,而不是單一事件的表面樣貌。這也是為什麼調查小組的組成、訪談與證據保全的程序,被設計得相對嚴謹。
律師以「考古學家」比喻校園霸凌的調查工作——事情已經發生,調查者只能盡量透過留存的痕跡還原現場。他提醒監視器影像通常只保留數天到一週,通訊軟體的訊息也可能被隨手刪除,因此接獲通報後,第一時間保全證據(監視器畫面、對話截圖、實體物證)遠比急著論斷是非更重要。他也提到,校園霸凌事件的通報有24小時內完成的規定,且必須是「知悉即通報」,而不是等調查確認後才通報,避免學校因為「還沒查證」而選擇拖延或吃案。
在正式調查之前,律師介紹了「調和程序」的概念——類似民事上的調解,前提是雙方都同意進行,目標是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理方式,例如調整座位、轉班,而不是直接進入懲罰。他強調,整部《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的核心目的不是懲罰學生,而是教育與導正;調查期間必要時也可以先採取暫時性的保護措施,例如調整座位或短暫安置到其他班級,但前提是必須取得對方班級老師的同意。
下半場,律師把焦點轉向老師最關切的問題:管教與霸凌的界線在哪裡。他引用教育部訂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逐條說明可以做與不能做的界線——例如處罰站立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不得沒收學生財物、不得連坐處罰全班、避免公開羞辱等。他坦言,這些界線有些畫得清楚(例如站立時數的上限)(有些則相對模糊,例如「同理心」、「敵意環境」),最終仍須依個案由第一線老師自行拿捏,教育部也未必能給出明確答案。
律師也提醒,校園安全檢查(如翻查書包、置物櫃)必須有合理懷疑作為前提,並建議至少兩人以上在場、經受檢學生同意、可安排其他學生在場見證、全程錄影、保留紀錄三年,避免日後被質疑搜索的正當性。
最後,律師談到數位時代的新型霸凌樣態——網路上的言語攻擊、不當影像的散布,往往比實體霸凌更難挽回,因為內容一旦流出,幾乎不可能徹底收回,加上許多平台為跨國公司,台灣的行政要求未必能有效落實下架。他建議面對網路霸凌,學生應避免對罵、避免加入群聚謾罵,並優先保留證據再向學校申訴。
他也特別提到旁觀者的角色——許多學生因為害怕被貼上「告密者」標籤而選擇沉默,這種同儕壓力本身也是霸凌得以延續的原因之一。他建議老師在保護通報者身分的前提下,鼓勵旁觀學生願意開口。
整場講座聽下來,律師反覆強調的一件事,或許比任何一條法規都更值得記住:法律劃出的界線,始終是模糊而個案化的,沒有一套公式能套用在所有情境上。無論是判斷霸凌是否成立,還是拿捏管教的分寸,最終仍仰賴第一線老師的觀察、經驗與判斷。法規能提供的,只是一個大致的方向與底線,真正落實教育與保護的責任,終究還是回到每一位站在教室裡的老師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