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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亘完整發言|聲援香港支聯會案

我在此就法院的判決理由,發表以下聲明:

第一,法院對《憲法》第一條的解讀,徹底否定了「政黨輪替」的可能性,並將任何對此之倡議直接定性為「顛覆國家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然而,在此案中,法院將《憲法》中「禁止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曲解為「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進而認定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即構成《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法院的這項判決,實質上確立了中國共產黨在法律上為一黨專政,且不存在任何政黨輪替的可能性。被告等人主張的「結束一黨專政」,本質上即是主張民主制度下的「政黨輪替」;但法院卻判定政黨輪替屬於「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因而違反《憲法》,並構成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這無異於在法律上將所有要求政黨輪替的民主訴求全面刑事化。

第二,法院僅憑文意臆測,便將「結束」一詞等同於非和平的「推翻」與「破壞」,封殺了所有和平倡議的空間。

判決理由指稱,被告以個人及支聯會常委身份,積極鼓吹和執行「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相關活動。然而,法院在毫無實質證據的情況下進行臆測,宣稱綱領中的「結束」一詞明顯非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藉此認定其符合國安法所規定的「非法手段」。

法院判定,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在於結束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而非要求其回歸多黨合作制。法院更斷言,被告等人「不相信可以透過和平的方式(包括與中共政府溝通或修憲)來達到目標」,認定只有「推翻」和「破壞」才能達到結束的效果。這種法庭臆測強行將和平的政治訴求定性為暴力或非法手段。

第三,法院將非暴力的歷史紀念活動,等同於「挑起敵意」並視為顛覆政權。

判決理由指控被告蓄意將發生在30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反送中」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共產黨的敵意,進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共產黨的信心。

這意味著,在法院的邏輯中,即便是完全非暴力、僅具備言論與紀念性質的歷史活動,只要被認定會令人民對共產黨產生敵意,就屬於「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這項判定無異於宣告任何引發公眾不滿或質疑執政黨的言論,均為法律所不容。

結語

透過這次法院的判決,事實上向所有人確認了兩件事:

中共憲法是一黨專政,在法律上完全不存在「政黨輪替」的可能性。

任何的言論或活動,只要在客觀效果上讓人民對共產黨產生「敵意」,就是破壞中共政權,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而不容許存在。

這項判決對香港的言論自由與民主倡議空間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深遠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