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語言的艱難:從羞恥感看性別傷害
2026-5-05
2023年 #MeToo 運動之後,許多選擇發聲的人隨即被捲入巨大的「法律輸送帶」——面對的是要求證據、邏輯與一致性敘事的司法攻防。然而性別傷害的本質,卻往往是破碎、羞恥、難以歸類的;當法律語言過濾掉那些不符合「邏輯」的真實感受時,受害者很容易陷入失語與二次傷害的處境。
司改會台中辦公室「原本以為」特展邀請知名作家張亦絢,從文學工作者的視角出發,與台大台文所碩士生、同時也是司改會性別小組義務律師的林安冬律師對談,共同思考:在司法與輿論要求的「完美故事」之外,我們能不能建立一套真正承接傷害、包容破碎的公共語言?
講座開場,張亦絢老師提出一個對許多文學工作者來說可能反直覺的觀察:法律從來不是中立的旁觀者,它本身就是塑造一個社會如何談論與不談論性暴力的關鍵力量。
張亦絢老師舉了一則新聞作為切入點。2026年4月底,歐洲議會推動統一「強暴」的定義,主張以「當事人是否同意」(積極同意)為核心。乍看之下,「以當事人是否同意」這件事彷彿是常識;但對照台灣《刑法》第221條目前仍以「違反意願」作為核心要件——也就是看受害者「有沒有表達拒絕」,而不是看雙方「有沒有積極合意」——就會發現這個常識其實尚未進入法律。
張亦絢以一段在法國紀錄片中對一位女警的訪談說明法律的力量:過去的警察教育要求受案時必須詢問「是否抵抗」、「如何抵抗」。但隨著腦科學研究的進展,人們開始知道,面對暴力與極度緊張時,人會出現「凍結反應」(freeze)——大腦的杏仁核與海馬迴在強烈壓力下幾乎無法運作,受害者根本不可能依照常識「應該」反抗的方式行動。再加上:受害者必須先「認得出」眼前發生的事是什麼,才有可能反抗;而許多受害者在當下根本無法辨識自己所遭遇的情境。
這位女警在訪談中說:自從觀念改變、教育內容跟著修正之後,法國警方再也不問「有沒有抵抗」這道題了。
對一個犯罪的理解,對於如何保護受害人權利的理解,是會改變的。它不是數學能力那種恆常不變的東西。它會改變——可能朝著更保護人權的方向,也可能朝著相反的方向。
而在這個變化之中,法律的改變會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活。
張亦絢
張亦絢老師以一張圖示說明文化、教育與法律之間的拉扯:當法律比較落後、文化卻已較能照顧受害者權益時,文化就必須花很多力氣去填補法律的真空;但當一個新的法律概念被建立起來,它就能直接承擔過去文化獨力負擔的責任。法律可以是「語言與羞恥環境」的參與者,同時也是這個環境的可變保護者或破壞者。
張亦絢老師拋出一個給現場觀眾的問題:自我認可的強暴、社會認可的強暴、法律認可的強暴——對你來說,哪一個最重要?
現場有不同的回答。一位法律系的學生認為法律層面最重要,因為有了法律才有與社會對話的依據。一位社工身份的聽眾則指出:對她陪伴的當事人來說,「他自己怎麼認定這件事」往往才是最關鍵的——因為復原從來不是從外部認可開始,而是從自我承認開始。
林安冬律師則從第一線經驗回應這個問題。她坦言,自己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常常必須在很早期就為當事人做心理建設:
我們可能告不成,但這不代表事情沒發生。發生在你身上的事是真的,我也認為它是一個典型的性侵害——但有可能在法律的層面,最後我們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林安冬
之所以必須先做這樣的提醒,是因為司法的不認可,是一種來自公權力的否定;而這種否定的力道極大,常常會反過來動搖受害者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自我認知,讓人開始懷疑:「我真的是受害者嗎?」
林安冬律師接著補充:性侵害案件本質上是一種「密室犯罪」——通常只有加害者和受害者兩個人、各說各話,補強證據也相當有限。受害者本身既是當事人也是這樁犯罪的證人,因此受害者的指述往往是最重要的證據來源;其餘的補強證據可能包括社工或心理師的觀察、PTSD 鑑定、親友所見的情緒轉變等。但因為被害人指述是核心,法院會非常要求其前後一致與細節吻合。問題在於——創傷記憶天生就是破碎的。創傷剛發生時,大腦的保護機制會讓我們「忘記」;事後回想時,記憶本身就不是精確的系統。當被害人在不同時間點、不同詢問場合作出細節略有出入的陳述,便極易被被告辯護人攻擊其「可信度」。
這正是法律與創傷之間最深的張力之一。林安冬律師指出,近年部分法官已逐步引入心理學的知識,對於小細節的不一致較願意理解;但司法整體仍預設一個「精確、連貫的記憶」是可能的,這個預設本身就值得反思。
回到張亦絢老師拋出的問題,他最後給出自己的兩個答案:法律層次最大的意義,第一在於加害者得以被懲罰——讓「可罰性」這個原本空懸的承諾不再只是文字。她強調,這對加害者本身也是正面的,因為這代表把那些自視為生活在社會規範之外的人重新納入社會。第二,是促進相關法律的實踐與更新:如果沒有人提告、沒有累積判決,整個法律體系就無從改進,法律與性別人權之間也就無從產生實際的互動。
進入「羞恥感」這個主題,張亦絢老師仔細區分了哪些羞恥是受害者必然會感受到的、哪些則並非必然,但因為文化與制度的處理方式不當而被外加上去。
「是我的錯」、「這很丟臉」——這兩種念頭,她認為其實是相對容易透過外部協助而鬆動的。如果身邊有一位清醒的好友、長輩或第三者,能適時提醒「這不是你的錯」,這層羞恥感往往可以被處理。但問題在於,受害者常常因為覺得太丟臉,連朋友都不告訴;羞恥感的真正破壞力,在於它讓人連說都不敢說。
「誰會相信我?」——這層羞恥感的影響最深,也最因人而異。「我們是生活在群體裡的動物,當別人相信你的時候,你會更相信自己;這是一個正向循環。反過來,當沒有人相信時,那種惡性循環就會發生。」張亦絢老師分享了一段令他至今震撼的觀察:早年他接觸性侵案件時,曾從受害者口中得知,加害者其實會「挑」對象——他們會挑選父母不在身邊的人、外地北上求學的學生、社會關係相對孤立的人。
這些加害者不是傻鳥。他們累積了長期的經驗,知道擁有穩定社會關係的人比較容易說出來。
張亦絢
接著是另外幾種她認為「本來就難以避免」的羞恥來源:
性隱私這種事,即使是三十年的好友也不會講得太細——這是人之常情。所以要求受害者能夠在訴訟中清楚陳述,本身就是一件違反人類常態的事。
性犯罪的受害者經常面對一個資訊極度不對等的處境——加害者可能事先計畫過、有他自己的話術,但受害者根本不知道對方在想什麼。這時受害者要麼採用攻擊者所給的說法(這些說法往往本身就帶有脫罪意圖),要麼只能臆測——「我猜他可能是因為……」——但這兩者都會讓受害者的敘述被質疑。
這是最常被外加、也最不必然的羞恥。
張亦絢老師分享了一個令他印象深刻的例子:她高中時擔任班長,有同學來通報被性騷擾的事件。多數同學會用平板的、抽離感情的方式陳述,但有一位同學一邊笑一邊敘述,等講完後突然開始大哭。「他為什麼笑?因為他很清楚自己太有可能哭了。」
那麼,什麼才算是「適當」的訴說性騷擾的表情?——這個提問本身就揭示了問題所在。我們對受害者的「合宜性」想像(比例原則式的情緒)其實非常嚴苛,而且未必有任何科學或人性根據。律師熟悉這種困難:法庭要求受害者表現得情緒適中,既不能太激動到讓人聽不清在說什麼,也不能太淡然到讓人懷疑這不是他/她自己的事。
「避重就輕」可能是創傷的典型特徵,也可能是受害者必要的自我保護——但它在訴訟現場卻往往對伸張權利不利。這正是必然與不必然的羞恥感之間,最需要被理解的灰色地帶。
張亦絢老師提出一個他認為對訴訟極為關鍵的概念——經驗語言(原初語言)不等於權利意識語言(目標語言)。
他舉了一組例子。同樣一件事,受害者可能會這樣說:
這三句話,可能說的是同一件事,但效果完全不同。張亦絢老師指出:受害者最可能脫口說出的,是第一句——因為那是最直接的經驗描述。但第一句的問題在於,它沒有任何「權利意識」的標記;如果脫離上下文,「他親我」可以是兒童被親、情侶之間、也可以是侵犯——語言本身沒有完成標記。
第三句則是有法律訓練、有權利意識的人才會使用的——但張亦絢老師提醒,這種語言通常是對「外人」(律師、警察、法官)說的,朋友之間反而不需要這樣講。
最有趣、也最容易被誤解的是中間那句——「他給了我一個吻」。
這句話聽起來奇怪、文雅、不像日常會這樣說。為什麼受害者會用這種方式表達?張亦絢老師的觀察是:因為這位受害者「沒有複雜到會用第三句」,但又覺得第一句「太親密」,所以借用一個外力的、保持距離的措辭來陳述——這往往是受害者「避免重新體驗」的自我保護機制。但這種說法在法庭上極可能被誤解為當事人「欣然接受」。
張亦絢老師由此提出兩個重要主張:
從經驗語言走到權利意識語言,是一個學習的過程,就像學一門新外語——它幫助你更清楚地表達,並不代表你背叛了原本的感受。
整個社會都應該共同研究與學習。如果社會對語言差異更有意識,透過文學作品更了解經驗語言與目標語言的距離,那麼受害者短暫的學習就有可能;律師、社工、心理師也才有更多工具去協助。
張亦絢老師也提醒文化中一個常被忽略的進步:「妨害性自主」、「性騷擾」這些詞語的出現,本身就是一種保護——它讓受害者在第一時間不必使用涉及性器官的具體語彙,就能傳達「我被侵犯了」的核心訊息。但這把雙面刃也有代價:當你用「性騷擾」這樣的概括語時,聽的人可能感受不到「為什麼這件事這麼恐怖」。在精準與保護之間,受害者經常被迫做出兩難的選擇。
關於痛苦與語言的關係,張亦絢老師還補充了一段他長年思考的觀察:
痛苦的本質具有無語言、或語言無法承載的特徵。讓痛苦通過語言,雖然會削弱痛苦的「強度」,卻也賦予痛苦被適宜地保留、溝通、傳承的可能性。
從羞恥痛苦到原初語言、再到權利語言,這是一連串的妥協——但這種妥協並不是退縮與屈服,它也具有反過來保護語言使用者的可能性。
張亦絢
張亦絢老師語氣堅定地補充:「法庭可以助人理解『一部分的自我』,但未必是最適合的環境。」這也是為什麼他認為法庭的功能應該與其他社會功能分散分工——不能把所有的承接都壓在司法身上。
這是張亦絢老師長年研究的領域。他提供了一張對照表,整理了文學史上不同作品在「(妨害)性自主」這個議題上所站立的位置。張亦絢老師特別提醒:真正以受害者為主體的書寫,是非常晚才出現的方向;文學傳統長期所佔據的位置,多半帶有性別盲、有意無意地犧牲受害人的存在。
張亦絢老師以幾部作品為例,說明這個詮釋權變革的歷史軌跡:
日本自然主義大家。以與姪女的逆倫親身經歷為底,公開「自我恥辱」的連載小說。在這部作品裡,強暴被當作加害人命運不幸與自我認識的入口——儘管作者認為受害者無辜可憐,並意欲以「愛情與文學」拯救姪女,但整件事被當成父家長制家庭內部的「私」事處理。
值得記住的是:島崎藤村的姪女島崎駒子曾發文反對小說中對兩人「合意」的說法;後來這個批判由其他女性作家接棒展開。這是受害人發聲的早期重要記錄。
張亦絢老師提醒,這部作品最值得文學上討論的,並不是作者的「勇敢」與否,而是它意外地揭示了性暴力的核心問題——「說或不說」。家屬說沒關係、不要去講、不要丟臉,於是受害者寫信被燒掉、發聲被壓抑——而男性的特權也就在這個「不准說」的結構中被反覆鞏固。
私小說興起之作。「告白與卑鄙」——暴露了潛在受害者對「保護者」預謀的一無所知,呈現出兩個人完全平行的世界。
被眾多小說家推崇備至,但張亦絢老師指出,作品在「接納受害者」這件事上出現理智與感情的衝突——強暴被處理為受害人關係人(而非受害人本人)的苦惱,受害人則被朝「聖母」方向描繪。這種居高臨下的姿態,曾遭《人間失格》、〈魚服記〉作者太宰治嚴厲批評。
存在主義小說。其中出現兩段「性侵犯」情節,主述者時而與加害者、時而與受害者混同。並出現「具進步思想」的同性性騷擾犯。這種「聖化」或「哲學化」性邊緣人(加害人)的取向,後來也見於大江健三郎、朱天心的作品(大江健三郎則發展出滑稽化此取向的手法)。
支持女性主義、略顯悲觀與宿命論的詩人小說家。哈代的批判對象不只是表面的加害人,更包括那些自認進步、自認重視平等的人——他們因為自己的成見,最終仍然無法接受受害者,把黛絲推向更黑暗的處境。
平等主義者本身的偏見,導致了對黛絲的殘忍遺棄。
張亦絢老師推測,張愛玲可能受過哈代影響;她也認為王定國的譴責文學(如〈訪友未遇〉)與哈代有相通之處。
「我們回不去了」成為名言。在張愛玲眾多作品中,這部地位較為邊緣,卻有重大意涵:個別的獨立女性,不足以對抗性暴力。堅強女性照樣一度「嫁給強暴犯」——這顯示,受害者的心理資本固然不弱,但社會資本如果近於負存在,就會反過來吞噬心理資本。
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非裔女性主義作家代表作之一。在這部作品中,受暴者經受的恐怖,無法以合規的語言呈現。即使是「尋常」的字句,都浸入了破壞性。莫莉森以取消標點的方式表達這個「語言失用」現象。
被林真理子譽為「日本平成時代最重要的作品」。受真實事件與審判啟發。張亦絢老師推薦這部作品的理由有三:
一、加害者是「明星」或「寵兒」時,受害者所承受的凌辱——這是一個結構性因素。書名雖令人不快,但作者正是要「把這個歧視與傷害性的東西明明白白寫下來」,讓大家知道受害的女性會遭遇什麼樣的羞辱。
二、加害者來自名校、社會寵兒的位置會放大受害者的困境。
三、作品將網路對受害者的攻擊納入內容——這是新世代受害者必須面對的新處境,而像她這樣不是網路原生代的人,必須有意識地去理解這層攻擊。
張亦絢老師提出一個重要觀察:這部作品交織了「認知劣勢」語言與文學語言,因而成為同型受害者之間極珍貴的溝通與使用工具。但他也提醒——「認知劣勢」語言可能造成「二次劣勢」。
什麼是「認知劣勢」?張亦絢老師特別澄清:這不是道德問題,也不是才能問題,而是一個位置的問題。受害者通常不知道攻擊者已經準備好了什麼、在想什麼——被攻擊者總是慢一步,這就是劣勢。
認知劣勢的語言可以讓本身也處於認知劣勢的受害者「馬上知道」——這是其價值。但問題是,如果這個語言被當成「不能轉化或改變的」,那它就會變成歧視,事實上有可能造成二次傷害。
張亦絢老師以較少被討論的「否定期」(悲傷五階段中的第一階段)為例:很多受害者會經歷「不是,這不是強暴,這可能是別的東西」的否定階段——這是創傷的正常反應;但若這個否定期太長、且沒有外部協助來縮短,受害者就會錯失重要的證據保留與求助時機。社會應該尊重否定期,但也應該盡量幫助受害者縮短它。
張亦絢老師同樣強調:個人記憶(#MeToo 所代表的個人發聲)與社會記憶是互動的。三十年前談性侵害的方式與今天完全不同;當社會的詞彙資源(例如「性騷擾」這個詞)變得豐富,個人才有可能說得清楚。
林安冬律師在回應時特別提到,自己在曾經經歷過性騷擾事件後,從張亦絢的文字中得到很大的鼓舞。她引述張亦絢老師曾在部落格寫下的一段意旨——不需要去區分強暴與性騷擾,因為所有這類行為的核心都是強暴:
讓受害者困惑「是不是強暴」、「像不像強暴」
——對於我們認識性侵犯的本質,是沒有必要的。受創有深淺、有多種型態,但本質上都是同一件事。一個人用卡車撞你、用摩托車撞你、用單車撞你——從惡意或會造成傷害的本質來看,不見得用單車撞就比較輕微,因為單車也是會撞死人的。
張亦絢
林安冬律師補充:法律上必須做出輕重區分以決定刑度,這是法律的工作;但在認識侵害的本質時,文學能做到法律做不到的事。
對此,張亦絢老師也回應了一個重要的提醒:「不要對文學太樂觀。」文學環境本身仍有大量需要克服的東西——她剛剛討論的所有作品,每一部都需要帶著批判的方式去讀。
強暴用的是心,不是性器官。
很多人會把妨害性自主的議題當成「有性別針對」——男性是加害者、女性是受害者。從目前的研究來看,這個現象確實有高度相關,但歸根究底而言,用性別來區分加害者與受害者並不正確。值得信任的男性,我們仍然要信任;值得信任的女性,也要好好珍惜——「人是不是值得信任,這件事不能太快下結論。」
講座最後,張亦絢老師以「如何讓時間站在受害者這一方」作為總結,提出五個方向:
「抵抗」這個概念欠缺對現實與犯罪特性的理解。雖然「致使不能抗拒」已從刑法條文中刪除,但目前法條中的「違反意願」仍替代了「抗拒」的角色,事實上仍要求受害者負擔某種「拒絕」的義務。
張亦絢老師引用他自己曾經被搶劫時的經驗:當時他想追回錢包,但警察明確告訴他千萬不要——因為你不知道對方是什麼狀況。這顯示,很多時候我們以為要「抵抗」才能逃脫的常識,與實際安全準則是矛盾的。在性暴力的情境中也有相似的研究:有時抵抗反而導致更嚴重的傷害甚至殺害。
更深一層的問題是:要抵抗,你必須先「知道」眼前發生的是什麼;但許多受害者在當下根本無法辨識所遭遇的情境——既然不知道,又如何抵抗?
他因此強調「積極同意」概念的重要性——把判準從「有沒有抵抗」、「有沒有說不」改成「有沒有積極合意」,可以省去大量不必要的痛苦與訴訟困境。他也呼籲:「目前採用的『非積極同意』框架,是『單邊性行為』思維的遺緒——它預設只要一方同意就可以發生。但性行為本應是雙邊行為。」
林安冬律師補充了「凍結反應」之外的其他大腦反應——除了大家熟知的「戰、逃、僵」(Fight, Flight, Freeze),第四種是「討好」(Fawn)反應,這在被害人身上同樣常見。法官在個案中已逐步願意採用「心理強制」的概念,但整體判準仍以物理性強制為原型,這是法律需要持續演進的部分。
悲傷五階段的第一階段「否定」,對受害者來說有時可以非常長——24小時、一個月、甚至更久。這是創傷的正常反應,社會必須給予空間。但同時,社會也應該透過更多教育與資源讓這個階段不致過長——否則對證據保留、心理復原與後續法律行動都不利。
#MeToo 所代表的個人發聲,與整個社會處理性侵害的詞彙、敘事、判決,是一個相互造就的過程。今天能談的事,三十年前完全談不出來——而今天還談不清的事,需要更多人持續發聲、書寫、立法,未來才有機會談清楚。
張亦絢老師同時補充了一個她認為極重要、但今天沒有時間展開的議題:戰爭情境下的性暴力(如慰安婦),以及幼兒、學齡前性侵害——後者她認為是最嚴重、卻也最困難的議題。光是要讓當事人「認知到這件事真實發生」就需要非常久的時間;而這往往要靠文化資源(例如媒體報導、文學作品中對亂倫的呈現)才有可能完成。
他甚至提出一個極具參考價值的具體建議:在學校健康檢查中,像測量身高體重一樣,常態性地納入性侵害、性騷擾、霸凌等問題的提問——讓孩子有機會在第一時間留下紀錄,等到成年後若想經由法律途徑求償,至少有一份「登入」的證據可循。「我覺得這對他們是某一種保障。」
這是當前最具關鍵性的法律議題之一。
林安冬律師說明:目前我國《刑法》對國家追訴犯罪設有時效,背後是法安定性與證據滅失的考量。一般妨害性自主案件刑度為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 20 年。但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有一個重要特性:他們求助時間往往拉得非常長——延遲揭露的特性使得許多案件在被害人準備好開口時,早已超過 20 年時效,受害者因而失去司法救濟的可能。
目前已有一件憲法訴訟案件(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正受大法官審理,希望能對現行法做出違憲宣告,重新檢討這個時效規定。
張亦絢老師以個人觀察補充:目前的調查顯示,無論男女,第一次說出曾被性侵的時間,通常都要到 22、23 年之後。這不只是「成年才有能力認知」這麼簡單,而是與物質條件、社會位置高度相關——20 多歲的人往往還在為基本經濟保障奮鬥,要他/她有餘裕去打一場關係極其複雜的訴訟,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以成年之後開始起算追溯期,我個人認為是比較合理、合法的方向。
她也推薦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可以搜尋一系列名為「#帶著秘密長大」的紀錄影片,能夠更具體理解:為什麼足夠的追溯期不只是受害者個人的問題,而是社會如何修補集體損害的問題。
最後,張亦絢老師以這句話作為整場講座的核心命題之一。她解釋:所有的受害者站出來、進入法律程序,從來都不只是為了自己。受害者的困擾常常是——加害者還在繼續加害,那要怎麼制止?「在我個人不鼓勵暗殺的這個前提下,這就是問題的核心——你該怎麼制止?」
讓法律的資源能夠為受害人所用,能夠保障社會中其他潛在的受害人——這就是「以責任感取代羞恥感」的真意。
社會成員保護其他社會成員,
這是責任,不是恥辱。
林安冬律師在最後分享自己在承辦這類案件時的反思:
我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會落入一些對被害人的要求——我會希望這個訴訟成立,所以我可能會給他們一些壓力,包括陳述的一致性。我會非常積極地在第一次警察詢問時就做非常詳細的筆錄,希望被害人在檢察官面前陳述前再幫我複習一次。但其實對他們來說,重複回憶案情是非常大的傷害。
我覺得我們應該重視「以被害人為主體的司法」這個面向。今天從老師的分享中我得到非常大的啟發——法律不能做的事情,可以由文學來承接。我們無論是在讀剛剛這些文學作品,或讀老師的《永別書》,我們可能會哭、會有共感、會想到自己身邊人的經驗——法律做不到的事情,文學可以。
而張亦絢的回應是:
不要對文學太樂觀。
張亦絢
我寄望法律跟文學齊頭並進。
張亦絢,臺北木柵人。巴黎第三大學電影及視聽研究所碩士。著有《愛的不久時》、《永別書》、《性意思史》、《我討厭過的大人們》。《永別書》獲《文訊》頒發「二十一世紀上升星座」榮譽,並獲選為 2017 年法蘭克福國際書展臺灣館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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