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側記|「自由之敵的言論自由」:在資訊戰與極權滲透下,民主如何自我防衛?

主持人傅正民主研究中心主任陳俊宏教授指出,台灣當前面臨的挑戰,早已超越傳統軍事威脅,而是來自中國軍事壓迫、經濟滲透、外交孤立與大規模認知作戰交織而成的多層次侵略。外部勢力透過媒體收買、假訊息與社群操作撕裂台灣社會,內部政治體制的結構性脆弱則與之形成互相強化的共生關係,使台灣走向一種「存在性危機」。

在這樣的情境中,陳俊宏拋出核心追問:當威權政體利用民主社會的開放與言論自由,散播足以侵蝕體制的訊息時,民主是否仍應無條件容忍?面對「溫水煮青蛙式」的滲透與資訊戰,古典自由主義「真理越辯越明」的信念是否仍然足以守住民主防線,正是本場希望正面討論的憲法命題。

蘇慧婕副教授:從歐洲經驗和「明顯且立即的危險」談防衛性民主的難題

蘇慧婕副教授首先釐清「自由/民主之敵」的概念。她指出,這並不是指「被憲法視為敵人」的人,而是「主動攻擊憲法秩序的人」──這些攻擊者可能來自國家內部(行政、立法、公職人員),也可能來自社會內部(個人、團體或政黨)。本場報告聚焦的,是以攻擊國家或憲法體制為目的的言論,例如支持以武力侵略台灣、煽動軍人不服從職務,或主張以違法手段破壞自由民主體制的言論。

她回顧,台灣民主化三十多年來,在社會運動與司法實務共同形塑下,採「明顯而立即危險」為標準的言論自由解釋體系。批判國家權力的政治言論受到最高度保障,只有在造成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時,國家才得以限制。這套標準深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影響,反映對「思想自由市場」與理性討論的高度信任。

但蘇副教授提醒,並非所有國家都對理性討論抱持如此樂觀。尤其是在有威權歷史的國家,為防範反民主勢力利用合法形式、民主程序逐步侵蝕體制,發展出所謂「防衛性民主」的理念。其思想淵源可追溯至德國憲法學者Karl Loewenstein在1930年代的主張:民主不應容許自己被用來自我摧毀,為維護憲政秩序,國家得採取先發制人的預防手段。

她以德國為例說明:德國基本法設置永恆條款、政黨禁止與基本權剝奪等制度,以保護國家存續、領土完整與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避免再度重演納粹「合法奪權」的歷史。然而,防衛性民主在規範與實務上皆面臨難題。

蘇副教授指出,早期法西斯與共產專制政體與民主本質不相容,較易識別;但近年崛起的民粹主義往往披著民主語言,自稱「真正代表人民」,在體制內部慢性侵蝕憲政秩序,界線變得模糊。且也應注意「民主悖論」的問題,若國家為保護民主而過度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是否會落入以不自由、不民主方式維護自由與民主的自我矛盾?在何種條件下啟動防衛機制、打擊範圍應限到哪裡,成為極為棘手的憲法問題。

蘇副教授特別談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關於「鼓吹戰爭宣傳」之禁止,以及歐盟普通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在俄羅斯侵略烏克蘭後的判決實務。她說明,國際人權機構傾向認為,為防止侵略戰爭造成系統性生命侵害,可以對「鼓吹戰爭」的宣傳言論加以預防性限制,不必等到戰爭實際爆發,僅要能認定該言論主要目的在於創造或強化侵略戰爭意願,即可納入規範範圍。這樣的見解,一方面嚴格限定「戰爭宣傳」的意向與內容,但另一方面也顯著放寬了其與實際戰爭行為之間的因果要求。

她指出,台灣雖已經透過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兩公約國內法效力,但目前仍欠缺針對「鼓吹戰爭宣傳」言論的具體立法;若未來要立法,仍應以「言論對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的實質危害」作為限制門檻,而非僅以抽象「國安」名義放寬標準。

回到台灣現實,蘇副教授強調,評估煽動違法、撕裂社會、強化敵對敘事的言論所造成的危險,必須考量具體情勢:中國軍機軍艦繞台與包圍演習已成常態,內部族群與政治對立持續累積。在判斷何時已經存在「明顯而立即危險」不僅必須考慮這些具體的國內外政治與社會情境,也不能忽略當代以網路平台為中心的資訊傳播環境。

在媒體與平台責任部分,蘇副教授指出,當代資訊環境的關鍵變化在於:言論傳播高度集中在大眾媒體與數位平台。境外勢力透過控制媒體或操弄平台演算法,會對公共領域與言論交換規則造成「系統性風險」,包括同溫層效應、政治極化、資訊失衡等。歐盟實務已將受外國政權長期操控的國營媒體視為「資訊武器」,給予不同於獨立新聞媒體的自由保障;同時要求大型網路平台,即使不為第三方內容直接負責,仍須就自身內容策展與演算法造成的風險承擔最低限度的管理義務。

然而,在生成式人工智慧大幅降低假訊息成本、選舉期間可預見大量AI生成內容湧現的此刻,台灣至今仍欠缺完整的平台規範與系統性風險治理法制。蘇副教授坦言,現行法制尚不足以在當前資訊環境中為民主體制提供穩健的防衛機制,未來仍有很大的改革空間;真正的難題在於:如何在不放棄憲法價值的前提下,延展憲法的「規範韌性」,讓憲法不只是「晴天憲法」,而是能在危機中維持拘束力的制度。

她最後強調,即使法制再怎麼設計,民主體制與公民社會的最後防線,永遠是那些相信並願意實踐憲法價值的公民。

許宗力前院長:台灣是「半調子防衛性民主」嗎?

與談人許宗力前院長從防衛性民主的思想源流談起。他除了回應蘇副教授提到的 Loewenstein 外,還特別引用波普(Karl Popper)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提出的「寬容悖論」:如果一個社會對不寬容的人也毫無界線地寬容,最終將導致寬容本身被摧毀,因此,民主社會有權也有義務在某些情況下拒絕對不寬容者的繼續寬容。這正是防衛性民主的核心思維──民主不能容許自己被「用民主之名」毀掉。

他將防衛性民主歸納為四個特徵:一、是民主並非價值中立,而是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作為不可變更的核心價值;二、是防衛對象主要是「體制內部的反民主極端勢力」;三、是民主得以防衛為由,採取排除性的制度手段(如政黨解散、限制煽動顛覆體制的言論、在德國甚至可剝奪濫用基本權者的政治權利);四是採「預防性」介入,不等到危險已達「明顯而立即」才行動。

也因此,許前院長指出,防衛性民主與美國長久奉行的「明顯而立即危險」標準存在結構性緊張:前者主張防微杜漸,後者則要求危險高度緊迫時才得限制言論。美國在面對新納粹在猶太人聚居地示威等高度挑釁性行為時仍未禁止,正顯示其對個人主義、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傳統與民主韌性有高度信心,也因此未發展出如歐陸般完整的違憲政黨或反極端主義制度。

談到台灣,許前院長直言,目前台灣較像是「半調子的防衛性民主」。在價值宣示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釋字第 499 號都已明白指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憲法與國家存立的基礎,任何國家機關都有捍衛義務;從這個角度看,教育、媒體與網路等公共溝通管道,都應積極傳達「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憲法基本價值」的訊息,反共產、反法西斯、反極端獨裁,應是各政黨的共同底線。他也提醒,大一統民族主義固然可以是政治主張的一種,但不應被放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前,許前院長也表示:「要談大一統、大中華可以,但順序上,對自由民主的信仰應該放在最前面。」然而,在具體工具上,台灣與德國、匈牙利等國仍有不小差距。德國等國會以刑法處罰宣傳極端主義標誌與言論;反觀台灣,除了集會遊行法第 4 條提及以主張共產主義等為目的之集會外,幾乎欠缺實質規範。特別是在釋字第 445 號要求必須對公共秩序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方得禁止後,實務上即便有人舉五星旗遊行、公開鼓吹接受武力統一,多半難以依法加以限制。許前院長指出,這種高度緊縮的標準,與防衛性民主的預防思維相當不合。

他引用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見指出,民主崩壞通常不是一次性的劇變,而是緩慢、持續侵蝕的結果──民主往往是在「被一點一滴侵蝕」中瓦解。因此,身處地緣政治最前線、長期面對軍事威嚇與資訊戰的台灣,有必要重新思考:是否仍要拘泥於「明顯而立即危險」,或至少考慮改以「真實且迫切的危險」作為標準,並補上對媒體與網路上明顯鼓吹侵略戰爭、煽動顛覆自由民主體制言論的制度空缺。

不過,許前院長也一再強調,強化防衛性民主,絕不能犧牲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等基本法治要求,否則很容易在「守護民主」之名下造成滑坡效應。他並提到一項令他憂心的長期民調:在台灣,回答「相信、支持民主」的人,不到一半。「我們自稱是自由民主法治國家,但真正堅定相信民主的人,可能連一半都沒有。」他呼籲,特別是年輕世代,必須意識到民主不是理所當然存在的制度,而是需要一代代人願意付出代價去捍衛的共同事業。

林子儀前大法官:在資訊社會中反思「明顯而立即危險」標準

林子儀前大法官回顧,過去在威權時期,主張台獨常被視為內亂罪、分裂國土罪處理,許多積極倡議台灣獨立者因此遭刑事追訴。他當年以「明顯而立即危險」標準,批判國家動輒以國安或內亂之名壓制台獨言論,主張這類政治主張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當時,他曾留下提醒:如果有一天主張統一成為少數意見,甚至被視為應禁止的言論,今天支持「台獨言論應受保障」的人,屆時是否仍願用同樣的自由主義標準看待立場相反的主張?

林前大法官提出兩個補充思考。

第一,他從美國經驗說明:美國憲法並非完全沒有防衛性民主,只是內容不同於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凡曾以國會議員、聯邦或州官員身分宣誓擁護憲法,卻後來參與反憲法的暴動、叛亂,或協助憲法之敵者,將喪失再任公職資格,除非獲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解除。」這項原被視為處理南北戰爭後叛亂者的條款,卻在2023年被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援用。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認定當時的總統候選人Trump因鼓動2021年國會山莊暴動事件,而認定其參與叛亂而違反該項規定,因此不具被選舉資格。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以權力歸屬的理由,推翻科州最高法院判決,但至少反映出,即便在美國,面對實質破壞憲政秩序的行為時,仍存在某種「民主防衛機制」的討論空間。

第二,他回到「明顯而立即危險」本身。林前大法官指出,這個標準強調的是具體個案所涉及的言論所可能引發危險的時間急迫性:只要尚有餘裕透過公開討論與理性辯論化解危險,國家就不應過早干預言論。其背後是代表一種信念──相信言論思想自由市場與理性溝通的力量。所以給了言論相當大的空間,也對言論有極大的寬容。然而,在當代資訊環境下,這樣的前提未必穩固:一方面,各國社會對理性討論能否化解衝突的信心不一;另一方面,當欲防止的危害關係個人生命或國家存亡時,對「立即性」與「迫切性」的要求的判斷勢必與一般危險不同,容許潛在危險存在的時間與空間都會縮小。

他特別強調,我們今天面對的不是1919年、1920年代的傳統傳播環境,也不是納粹時期單一媒體壟斷的結構,而是一個被資訊科技徹底改造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裡,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與溝通方式已完全不同,他用兩個關鍵字概括:速度(speed)與量(scale)。只要一則訊息被放進社群平台,就能以極快的速度、極大的量遍及公共領域。在這種結構下,建立在「大家還有時間坐下來心平氣和討論」假設上的言論自由理論,勢必在適用上會產生新的張力。

林前大法官指出,即便在美國學界,對「言論思想自由市場」也早已有大量反省與批判。演算法推送、同溫層效應使得許多人連接觸不同意見的機會都沒有,更遑論透過理性討論自我修正。單純相信「真理越辯越明」是否仍合理,已是必須正面面對的問題。

儘管如此,他表示「真理越辯越明」並非我們保障言論自由的唯一目的,並仍堅持,維護每一個人「獨立、自主存在的尊嚴與自由發展」,應是台灣社會的核心共識,也是憲法規範的根本目的。言論自由之所以重要,正是因為它承載自我實現、意見溝通、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以及形成公共意見、支撐民主多元社會正常運作的功能。大法官過去解釋一再重申,國家應對言論自由給予「最大限度保障」,這一點在資訊時代並未改變。

最後,林前大法官回到代間經驗與公民責任。他感嘆,相較於上一代經歷戰爭與白色恐怖,許多年輕世代生於相對自由的社會,較難切身感受民主與自由的得來不易。但在資訊戰與極權滲透壓力之下,再精巧的制度設計,都不能取代「願意投身並實踐憲法價值的公民」。真正能撐起民主最後防線的,始終是那群仍然相信自由、願意為之負責的人民。

現場提問:平台專法、防衛性民主成效與國安名義下的審查標準

在提問與回應環節,與會者聚焦三個面向:

數位中介服務法在台灣政治脈絡下已高度污名化,短期難以重啟,詢問在欠缺專法的情況下,國家是否仍可透過既有制度改善資訊環境?

蘇副教授回應,法院目前可透過民法侵權行為討論平台對違法內容的注意義務,行政機關則藉由行政指導、行政指引與平台互動,但此類手段存在法律保留與正當性疑慮,長遠而言仍需要一部平台專法,將國家權限與平台義務拉回憲政與法治國框架中。

以德國為例,1970 年代曾以「不得任公務員」廣泛排除異議人士,如今極右政黨卻日益壯大質疑防衛性民主成效,多在防止小黨壯大。

許前院長回應,德國確實擁有種類最齊備的防衛性民主工具,但實際啟動次數有限;對已成第二大黨的另類選擇黨,政府也因政治後果重大而遲疑是否啟動政黨禁止程序,這顯示制度設計與政治現實之間仍需謹慎拿捏,要評估其實際運作與副作用。

在國家安全名義下,是否意味可以不再堅守「明顯而立即危險」,而對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採較低強度的合憲性檢驗。

蘇副教授澄清,她並非主張降低標準,而是提醒《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0 條
第 1 項本身歷史爭議極大,若台灣未來立法,仍應嚴守既有憲法言論自由的審查架構,以言論對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的實質危害作為限制門檻,而非僅憑抽象「國安」口號,就放寬對限制言論的合憲性要求。

本場講座從防衛性民主的理論源流出發,結合台灣所處的高風險地緣政治環境與失衡的資訊生態,反思台灣如何畫出新的憲政界線。三位學者不約而同強調:制度固然重要,但若缺乏願意相信並實踐憲法價值的公民,再完備的防衛機制,也無法真正守住台灣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