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側記|在官方與人民之間——法律扶助與司法改革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主持|瞿海源 臺灣社會學家、民間司改會前董事長、30年前的「司改三法推動聯盟」召集人
主講|吳志光 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法律扶助基金會前董事
主講|周漢威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主講|朱芳君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

本場講座帶領聽眾隨著時間序,以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前為始,帶領聽眾了解我國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制度的現狀與展望。

壹、引言

(主持人/瞿海源 民間司改會前董事長)

22 年前司改會跟很多團體成立司改三法推動聯盟,司改三法之中,以法律扶助法進展最迅速。

聯盟成立不到一個月內部小組決議拜會立法院王金平院長爭取經費,時任行政院長游錫堃在見面時也承諾撥款 10 億元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於是在 2004 年 6 月 1 日成立基金會。

過去 20 年,法扶會從舉步維艱到蒸蒸日上,如今全台灣已有 22 個分會,數十位專職律師,300 位工作人員,年度總經費達到 15 億元。瞿海源教授將主持棒交給講者,為聽眾講述箇中的精彩故事。

貳、法扶的過去:回首來時路

(主講人/吳志光 法律扶助基金會前董事)

吳志光董事以「很多制度的緣起,來自偶然也來自必然」作為開場,講述法扶成立的背景。

一、將遺憾化為種子,讓法扶生根發芽

台灣第一個電視上法律影集《LA LAW洛城法網》,讓很多台灣民眾誤以為台灣也有陪審團、也有米蘭達法則,尤其是米蘭達法則的最後那句:「你沒錢,國家幫你請律師」。

吳志光董事大學時期,法律服務社主要透過書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在開辦面談之後,經常被民眾問到是否能提供訴訟上的法律扶助,也讓當時法服社的同學意識到服務與實務需求之間的落差,因此在心中留下遺憾,也成為法扶法在台灣推展的種子。

1998 年鄭文龍律師向吳志光董事重提大學時代米蘭達法則的遺憾,催生了司改會的法律扶助法讀書會,包括林永頌律師、鄭文隆律師、謝政達律師、朱瑞陽律師、鄭文玲律師、吳志光教授等人參照各國制度寫出了條文草案。

二、時勢造法扶,司改國是會議確立法扶三大原則

幸運的是隔年有 1999 年全國司改會議,讓這部原先沒有明確倡議時程的法案得以在臨門一腳,被推了一把,並進一步為法扶法的通過帶來三大貢獻:

  1. 大幅縮短法律扶助制度建構的時程。
  2. 法務部及司法院接續提出草案:法務部為當時的律師主管機關,律師法中也有「平民法律扶助」相關文字,然而後來考量到財源、主責、架構,因此由司法院擔任主管機關。
  3. 民間版與官方版草案的共識包括:公設財團法人模式的考量1、律師酬金制度的設計2、資歷認定標準等3

「一個人的夢想成真,法扶對我來說未必是最得意的事,但大概是最欣慰的。期許我的另一個夢想廢除死刑,有生之年也能成真。」

「夢想的成真,需要眾志成城。很多制度的緣起,來自偶然,也來自必然。」吳志光董事感慨說道。

回首 20 多年前的司改三法,後來的發展以法扶法最為順利。儘管法官法若干年後通過,可是已經被改得面目全非。司法院組織法到今天可能都還沒修訂完成。法扶法很幸運的是完完整整通過、執行,是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建立與運作。

參、法扶的現在:質與量的挑戰

(主講/朱芳君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

「申請法扶的服務一定要低收跟中低收入戶嗎?」
「法扶協助的案件勝率有多少?」
「對律師來說,做法扶來說可以賺多少錢?」
「做法扶律師都是憑藉熱血,還是有其他動機?」
「法扶只幫壞人嗎?為什麼只幫嫌疑犯?」
「法扶是免費的,是不是都隨便做一做?」

朱芳君律師率先邀請觀眾提問,藉機一一回應社會大眾對法扶基金會常見的誤解與迷思。

一、用銅板價,打造全國性的法律扶助平台

法扶成立之初,先以保障無資力的民眾為優先,2004 年申請案件數是約為 1 萬 8 千件,准予扶助案件數 7640 件,如今承擔更多各單位的期待,提供的服務也更多,每年申請案件達到 10 萬件,准予扶助案件數約為 6 萬 5 千件。

以前的律師不打廣告坐在家裡也會有業務,隨著司法體系逐步轉變,執業環境與律師接案來源都產生變化,律師不能枯等案件上門,法扶的扶助律師數量已經隨之成長至一萬多人。業務、預算與人力的迅速成長,讓法扶的管理不再只是小單位的自我管理,而更像是一個共同平台。

法扶基金會服務的量能相當大,那每年有多少錢是由納稅人支應呢?答案是平均每人 70 元!

朱芳君律師笑稱,參加國際論壇時各國人員都很驚訝法扶竟然可以做這麼多事情,在許多國家是幾乎不可能的事。

二、難以取代的定位,超越數字的價值

常有民意大表誤以為法扶只協助壞人,然而,誰是壞人、一個人有多壞,理論上仍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仍要由個別案件裡的法官(不論是國民法官或專業法官)來判案。

也常有人因為個別案件情形將律師妖魔化,將律師接案與支持犯罪劃上等號,認為律師是魔鬼代言人,要幫加害者脫罪。朱律師也提醒,除非司法是假的、訴訟是演的,不然律師其實就只是在工作中負起對案件當事人的責任。

更何況,那些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往往僅佔法扶基金會數量與經費的一小部分。

從對象而言,約一萬多是低收、中低收入戶,仍有大宗是照無資歷認定標準。為了讓民眾即使遇到人生變故、處於弱勢時不會因文字的僵化而無法受扶助,法扶的標準中內含了許多彈性,希望儘可能接住每一個需要法律扶助的民眾。

從案件類型而言,刑事案件數量佔法扶扶助事件的 47%,最多的是詐欺案件、其次為傷害、毒品、洗防法、竊盜,家事案件佔 12%,行政案件有 260 件。某些類型案件數量雖少,但意義重大。

若放眼各國,法律扶助案件其實也可以由律師公會承接。然而,從台灣本土經驗來看,國家撥款成立法扶會的正當性自不待言——社團連結(司改會、障礙者團體、人口販運、卡債族等)、安排資源、協助適當案件、在官民間找到平衡。具體而言,法扶也扶助重大危難或案情極為複雜、人數極多的集體訴訟4,或是在國民法官新收案件5、病人強制住院治療案件之中擔任補位、串連的角色。

法扶也很重視律師品質,不論來擔任法扶律師的動機是維持開銷、累積歷練、或想透過法扶律師身份參與研習,任何群體都會有不完美的人,法扶的任務就是無論動機為何,讓他們跟法扶基金會一起做好每個案子。 人們因為擁有很多權利的權力,得以成為一個普通人,而要維持這些,也需要各界的努力,法扶未來也會持續努力下去。

肆、法扶的現在:法扶與司法改革

(主講/周漢威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一、從扶助當事人到促使法律界改變

有觀眾提問:「律師為什麼要來接法扶的案子」?

現在反而是法扶開始開創律師界比較少的需求,透過接這類專案創造需求。舉例而言,以前租房,房東說不可以申請租金補貼,後來內政部就保障房客的權益,可是申請下去後,房東一定會生氣,我們就透過內政部專案確保他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可以有律師協助。以前法扶是協助當事人,但現在也為法律界創造新的需求。

法扶前董事長范光群律師,在擔任司法院秘書長時的期望是:「司法為民。」舉例來說,他曾要求法官與檢察官以先生、小姐稱呼被告,讓被告不用站著,可以坐著。

然而,如今司法界環境面臨許多挑戰,案件量快速增加,司法人員過勞,人才大量流失經驗傳承困難,加上社會變遷快速,法令修正頻繁、專業分科化趨勢,都讓「司法為民」的實踐受到挑戰。人民希望法官有專業、可以體貼當事人需要、跟當事人對話,司改議題越來越複雜,從未停止。

司改會非常注重個案救援,在司法史上都很重要,徐自強、蘇建和的冤案救援。司改會與法扶在制度追蹤、監督、法治教育推廣,一直都有很深入的合作。

二、台灣法曹社會的改變路徑

為了解決司法改革的問題,人們會召開司改國是會議、會做國際比較法研究。

以各國比較法研究為例,2016安大略法扶論壇,有位講者說:「司法不是水果沙拉,想加什麼就加什麼,加個麥片、加個蘋果,就變成美味沙拉。他說司法比較像是蛋糕,水、麥、溫度、濕度,揉合在一起,都會影響司改的過程與結果」。

以我國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免責剛上路時,規範幾乎都是抄日本,在日本免責比例是90%,同樣規範下我們的免責比例是7%。這個經驗凸顯比較法研究可以作為參考,但實證調查更為重要。

美國跟香港都有進行以人為本的司法實證調查,從這些調查結果中可以看出各國司法環境,包括律師分佈、司法制度、法曹環境都會造成不同的司法的阻礙。像全台灣約有九成律師集中在台北,這裡就可以看出資源分佈的不平均。

台灣也有類似的實證研究,國家人權委員會委託、許菁芳助理教授做的報告〈我國強制辯護制度之法實證研究〉,這篇文章提到,我國共有四元辯護系統。法律扶助、義務辯護、公設辯護人、自選律師。

文中提到法扶應該要加強連結,不要讓法院等那麼久。比較各國強制辯護設計,發現法扶的優勢是透過橫向連結,讓辯護人更適合自己的被告——不只是提供法律專業,不只是爭取有罪無罪,也包括更廣泛的支持。

三、從仲裁者到全人取向的司法

再看台灣最近這幾年,最嚴重的就是詐欺案件。在法扶看到的是詐團有三騙:騙錢、騙信用、騙帳戶。只要一通電話打過去,為了騙,他什麼問題都能幫你處理。

國會有個委員一直說「法扶都在幫可惡的詐欺犯」,可是法扶的詐欺案件大多是強制辯護案件,又或者是有弱勢族群的標籤。司改會從很早就開始關注到詐欺案件背後的社會現象,但後續更需要整個法曹社會一起來努力。

紐西蘭的研究也意識到,如果要設計一個解決爭議的體系,應該在日常中避免衝突發生,若無法避免要有第三方做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讓案件依其複雜度、層級分流,才能有效使法院各個層級案件比例與數量合理化。

如同理查・薩斯金在〈Online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Justice〉所述,司法近用,應該要避免、遏止、解決爭端。也需要促進法律的健康,使人們知道自己擁有何種權利,能夠獲得他所應得的保障。

現今許多國家法院法官的角色轉變,朝向「全人wholistic」與「使用者為中心client in the center」,設置社區法律中心、推行數位法律服務等等,這些都凸顯法官不再是純粹的仲裁者,也是當代法律人無法抗拒的潮流。

法扶的案件,其實就是法院的案件,因為法院裡有這麼多的案件,所以法扶存在。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縱有觀點的不同,仍要面對共同的社會問題,攜手尋找最佳的解方。


  1. 考量到財力、主動性,當時便決定官民協力,而不像一些國家是由律師公會主導。
  2. 律師酬金制度融合法國與德國經驗,與台灣不同之處,法國是法定,所以給義務辯護人或法律扶助的標準較為明確,但他有「基數」可以隨時調整,加上司法院態度等等綜合考量。其他國家的法扶酬金約可達到市價的5~8成,如今台灣固然有合理調整空間,然而法扶律師酬金制度基本框架已有一定成效。
  3. 台灣不是社會福利國家,如果「無資力」照抄社會救助法,則標準過於嚴格,能涵蓋的人口極少,法律扶助制度初衷仍是希望盡量擴大照顧的範疇,因此法扶有建立獨立的認定標準,來涵蓋社會救助的不足。
  4. 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RCA 污染事件、八八風災、維冠大樓倒塌等。
  5. 國民法官法新收案件中約有 66% 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