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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記|橫跨三十年的殺人意志——談執行死刑規則

主講|林永頌(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
主講|陳思妤(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在「成為一個普通人」展覽的「筆」展區,我們看見司法改革30年改革的斑斑歷史,其中也包含重大冤案帶動的改革。然而,很多人等不到改革發生,就含冤而亡。

《執行死刑規則》的出現,是1999年的「周峋山事件」所換來。若非這三十年來《執行死刑規則》設有嚴格的限制,聲請再審、憲法訴訟或請求非上,就要停止執行,現今已平反的徐自強、謝志宏、鄭性澤這些死刑冤案,都沒有活著平反的可能性。

民進黨政府在2025年3月24日預告《執行死刑規則》草案,大幅度放寬執行死刑的限制。本規則並於昨日(4月16日)傍晚公告,並將火速於本週五(4月18日)施行。依此規則,在當事人提出救濟,並由再審法院或憲法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只要沒有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都可以槍決死刑犯。

我們邀請司改會發起人、曾負責徐自強案的林永頌律師,司改會現任常務執行委員、曾撰文分析台灣死刑判決及執行狀況的陳思妤律師:面對執行死刑規則,歷史帶給我們什麼教訓?我們還看到什麼未來?

「成為一個普通人」展覽期間的系列講座,挑出台灣司法改革30年發展中重要的主題,更深入地分享與討論。其中,2025年3月24日預告《執行死刑規則》草案,大幅度放寬執行死刑的限制,依此規則,在當事人提出救濟,並由再審法院或憲法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只要沒有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都可以槍決死刑犯。這是少數30年來大幅退步的改革項目。

本場次安排到林承慶助理研究員引言,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律師,以及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陳思妤律師與談,帶出關於「執行死刑規則」如何一步步被寫下、修訂,又如何影響一個人的生死。

林永頌律師:從死刑救援的幾個故事談執行死刑規則

林永頌律師先從他親身參與的三個救援故事談起。這些救援故事是他成為律師以來最沈重的記憶。

第一個被救援的死刑犯名字是周峋山,這起案子是台北律師公會指派的死刑義務辯護案,當時周峋山沒有家屬,確定判決下來後,照理義務律師的工作已告一段落,然而先前承辦的朱姓律師仍對判決存疑,卻仍無計可施,看守所甚至打電話請他去「安撫」受刑人的情緒。朱律師為此打給學弟林律師,林律師決定立刻聲請再審,並去找當時的法務部長。因為只要部長不簽「執行令」,死刑就不會執行。透過葉菊蘭委員奔走下,林律師在接獲訊息的第八、九天就約到了法務部長城仲模;法務部長坦言,許多死刑案確有問題,但等林律師找到部長時,部長的執行令卻已經簽名下去了,也使得該次的救援無疾而終。

之後,台北律師公會做了問卷,許多律師回報:再審聲請尚未收到裁定,就有人被槍決。也就是在這個時期,大家赫然發現——台灣「有死刑」,卻沒有一套清楚的執行規則。周峋山並非唯一發生這種狀況的死刑犯,在沒有充分救濟之前就被執行的個案並不少見。於是林律師與人權工作者們開始要求法務部訂定明確規範,1999/05/04在眾人的努力下,終於有了《死刑執行要點》。當年的要點規定:(1)被告或辯護人收到確定判決書未滿十日,不得執行;(2)檢察總長已提起非常上訴者,不得執行。

第二個救援的案件則是徐自強案,2000 年,在徐媽媽的呼救與堅持下,林律師向監院的聲請、陳情,帶動了監察院積極介入,而在實務上,監院一調卷,死刑案就暫時不能執行;檢察總長依監院調查報告提出非常上訴,卻被最高法院維持原確定判決而駁回。按照當時的《死刑執行要點》,第一次非常上訴駁回後,立刻面臨執行風險。徐家與司改會只能到法務部外拉布條,檢總再提第二次、第三次非常上訴,仍全部遭駁回。走到絕境,律師團決定兩條路並行:聲請大法官解釋,及組織替代死刑聯盟。最後釋憲成功,出現了釋字第 582 號解釋,讓徐自強得到「更審」機會。此後歷經更六審判死、更七與更八改判無期徒刑,徐家一度陷入「要不要妥協」的掙扎。待到更九審,合議庭詢問是否適用當時最新頒布的刑事妥訴審判法,等於是在問要不要以認罪來換取量刑上的處理。徐家與律師團討論後決定不適用。最終,高院更九審判決無罪。

第三個救援案件的名字則是盧正案。盧正曾短期擔任警察,後被指控擄人勒贖、判處死刑確定;盧的姊姊一路喊冤,並向司法會陳情請求協助。司改會律師團再度求助監察院,監院也啟動調卷程序了,但某天電話響起,傳來的卻是:已經執行,原來是再審遭法院駁回、監院卷證一度調不到,法務部長便在此期間核准執行。據家屬轉述,盧正從牢舍被拖往刑場,一路喊冤,死不瞑目,事後家屬仍委請監院繼續調查,監院報告列出多項疑點,認為仍有冤屈之可能。永頌律師對此感嘆:舊版要點雖寫「可以聲請再審」,但「一旦再審被駁回即可執行」;而該要點進來最新的修正,甚至更退了一步。

說到這裡,永頌律師把焦點拉回制度。民國114 年 4 月 16 日最新修正的《死刑執行要點》,把「判決送達後不得執行」的緩衝期由 10 日延長至 20 日,表面看起來更嚴謹;但同時也新增了「僅聲請再審不足以停止執行,必須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始不得執行」的要件。換言之,如果只有聲請而沒有停執裁定,就仍可能執行。另一方面,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才不得執行;若只是被告或辯護人向檢總請求提非常上訴,尚未提起者,仍可執行。至於憲法訴訟,只有憲法法庭就個案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才不得執行;僅僅提出憲法訴訟本身,也不會停止。永頌律師表示,台灣再審通過率不到 1%**,而且還得跨過「先准予再審」這道程序門檻才會進入實質審理;舊制只要聲請就不能執行,新制卻要求一定要有停執裁定,這樣的改動恐使正在進行中的救濟「不算數」。

永頌律師在講座中也回顧了法律扶助制度的催生、法扶基金會的建立,以及近年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 2020 年通過的過程,這些制度都關乎程序正義與補償,但現行預算與落實仍嫌薄弱。永頌律師最後小結:死刑存廢可以辯,執行規則至少要謹慎;即使在死刑存續的體制下,也必須確保偵審、救濟與執行每一步都合乎正當程序。

陳思妤律師:從憲法與國際人權法探討死刑執行規則

接著由陳思妤律師從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角度接續討論。

思妤律師提醒,死刑存廢與死刑如何執行其實可分開來談:就算有人主張保留死刑,也應同意執行階段必須最嚴格遵守正當程序,思妤律師點出今年的113 憲判 8(憲法法庭判決第 8 號):我國在憲法層次處理死刑合憲性的案例其實不多,重要里程碑包括釋字第 194、263 號與今年的113 憲判 8。憲判 8明言:死刑僅能適用於最嚴重犯罪,且程序上必須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起訴與三審過程中應有辯護人、應言詞辯論、開庭審理,並周延考量行為時與審判時的精神狀態與心智能力;更進一步,執行階段也首次被憲法法庭明確要求設置實質審查標準:若執行不符正當程序或侵害人性尊嚴,即屬「酷刑」。這些都是過去未曾明確寫下的。

再進一步討論「刑之執行」:實務上是依法院將確定判決送交相對應的檢察官,由檢察官製作執行指揮書等文書,相關依據散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462、463、464 條、「死刑執行規則」第 4 點第 2 項、第 6 點。而死刑確定後,最高法院會將卷證送交法務部,法務部簽發執行令後交由執行檢察官辦理;這三者在法制上都負有審酌是否存在法定執行障礙的義務,例如判決是否已合法送達、是否已提起非常上訴等。理論上還有「刑之異議」可供被執行人救濟,卻幾乎從未在死刑案件中真正運作,多數受刑人甚至無從在執行程序中取得律師諮詢機會。

思妤律師進一步指出,憲判 8 的主文已明確提及我國應在在執行前檢驗受刑人心智狀態的制度,憲法法庭因此要求在限期修法完成前,不得執行。但外界看到的卻是「黃麟凱案」在伏法當天執行,引爆社會爭議;民間團體其時即指出此舉違反兩公約與憲判 8的要求,因為既然已預告將修正,依理應待機制建立後再行執行。思妤律師批評,法務部後續公布的修正草案並未呼應憲判 8的核心要求,彷彿政府機關並不尊重憲法與法治。

談到國際法脈絡,陳律師整理了兩公約施行法與人權審查機制,並指出台灣雖非締約國,卻以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且明定各級機關與法院「應參酌」公約與一般性意見作為解釋依據,而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強調,執行必須依「最終判決」,並讓受刑人確實窮盡所有司法或準司法救濟。以此觀之,現行要點修正下,再審尚未有准予裁定、非常上訴尚未提起、憲法訴訟尚未作成暫時處分即可能執行,恐與「窮盡救濟」要求相牴觸。

思妤律師最後回到正當法律程序的本質:死刑執行牽涉生命權,理當有法院的實質介入、公平審判的保障、及時有效的救濟,以及辯護人協助的可近性,這些都不能只擺在紙上。

問答環節(代結語)

問答時間,討論延續到制度設計與政治風險。有人問能否建置讓社會得以「共同檢視」的機制(例如假釋門檻與國民法官參與),讓民意與法治對話?

林永頌律師回應,這次修正似乎是出於「死刑確定後長期不執行」的焦躁,因此想將程序修簡;但回到憲判 8的尺度,這樣的方向本身就矛盾。審判理論上不應被民意外力牽動,否則法治會被輕易推著走。

另一題問到「為何由法務部啟動執行」?陳思妤律師回應,執行檢察官在法務部令下也不是全無裁量;如果要抑制行政權,就需要司法權的介入,例如讓死刑執行真正有「異議」的程序能啟動,或者思考其他制度上的闢徑。

當有人擔心「若憲法或法律不被遵守、法治倒退怎辦?」時,思妤律師提到,國際比較顯示法治倒退在現今的世界普遍存在,外部條件如超國家組織(歐盟等)與周邊文化的聲援固然重要,但台灣更須倚賴內部力量——司法審查與定期選舉。把個案推到憲法法庭的策略性訴訟,是讓「人治回到法治」的一條路;而像今天這樣的公共對話,也是在累積社會的理解。

最後有人問:「廢死的前提是矯治教育,還是先把判處與執行的規則釐清?」

永頌律師的答案很務實:不論存廢,執行規則必須合乎正當程序——包含冤罪與精神狀態評估等,這原本就是法務部的職責。思妤律師則回應,廢死是公共政策辯論,核心在於社會願意把最嚴重刑罰的界線畫在哪裡;若社會堅持「應報」,此題便難解。但只要死刑仍在,執行就必須依法、合憲、合乎人性尊嚴。她記得曾在牢裡看見死刑犯寫下:「如果有如果,但沒有如果。」當制度沒有給出「如果」,懺悔與反省也被迫失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