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司改會有沒有搞錯?偵查不公開是在跟___作對嗎?
2025-9-24
主持|張安婷(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通尹事務所律師)
與談|施泓成(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三禾法律事務所律師)
在「成為一個普通人」展覽的「鏡子」展區中核心的概念即是「此刻我們的普通,對其他人而言可能並不普通」。
十年前,震驚國際的維權律師和公民大抓捕「709中國人權律師大抓捕事件」肇始於2015年7月9日淩晨,中國公安國保人員對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王宇律師及其丈夫包龍軍、兒子包卓軒(包濛濛)突然實施抓捕。中國大陸計有316名維權律師、律所工作人員、人權捍衛者及其家屬被傳喚、強制約談、限制出國出境、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或者被強迫失蹤,逮捕。其中處於羈押或者被強迫失蹤狀態者36人。
今年是「709中國人權律師大抓捕事件」十週年。我們了解到,十年過去,中國人權律師的執業空間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更加惡化——包括人身限制、吊銷執照、禁出境,甚至家人也受到騷擾。
本次展期間,司改會蒐集到七位海外律師、八位台灣律師共同錄製影片,將在本次展期間首映,並邀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一同聊聊中國人權律師的處境與台灣律師可以為何以及如何關心。
「成為一個普通人」展覽期間的系列講座,挑出台灣司法改革30年發展中重要的主題,更深入地分享與討論。其中,偵查不公開議題是近年大眾最最關心的主題之一。
本次講座的主持人是張安婷律師,並由施泓成律師主講。講座題目「司改會有沒有搞錯?偵查不公開是在跟___作對嗎?」其實要討論的是:偵查不公開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需要、界線在哪裡,當它被濫用或時,又會帶來哪些真實傷害與風險。
為了讓現場快速進入情境,泓成律師一開場播放了幾段影片——
第一段是大家熟知的「媽媽嘴」案:第二段影片則是「烏龍共諜案」。另一段影片談偵查不公開的濫用:某對夫婦只是與警方有交通糾紛,卻因媒體大幅報導成為眾矢之的;一審、二審都判無罪,連裁處的罰單也撤銷,但名譽早已受損。其他還有警方偵辦毒品案件,把逮捕畫面流出、衝上百萬點閱,嫌疑人尚未起訴,偵查細節卻已外洩,甚至有可能讓上游警覺、影響偵搜;更別提把被告當成行銷素材時,對其隱私與人格權的忽視。(詳情可參考:偵查不公開原則)
近年,重大矚目案件「凱凱案」更問題推到更尖銳的處境——一名社工被上銬、帶出警局上警車時宛如走「星光大道」。對於該案,司改會連發兩份聲明,指出檢警放任媒體拍攝社工上銬畫面,已違反違反偵查不公開,不僅無助於保護兒少生命,還踐踏專業人員的人身與工作尊嚴。(詳情可參考:聯合聲明|違反偵查不公開,無法保護兒少生命 兒盟社工遭上銬帶走,正當性何在?、聲明|與社工一起上銬的是我們的人權 落實法治!根除警察違法的制度性誘因!)
近期最爭議的,也莫過於柯文哲貪污等罪案(下稱柯案)。泓成律師仔細地說明了有關柯案,在偵查階段,部分媒體不斷刊出筆錄、USB 等卷證內容,司改會起初按兵不動,不是無感,而是無法確定報導是否屬實;直到取得起訴書,逐一比對後才確定媒體握有偵查機關內部資料,這才發出〈九問偵查不公開〉的聲明內容(詳情可參考:聲明|九問偵查大公開 請權責機關盡速發佈調查報告向社會交代!民間司改會針對柯文哲案偵查過程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聲明)。其後高檢署承諾調查,檢察總長也強調檢察官遵循規範,但實務上要精準追出洩密來源極為困難,至今仍未見明確調查結果或懲處。這個案子也凸顯政治型案件的「認知極化」:不同立場的支持者,會因既有成見而選擇性吸收媒體訊息,進一步強化彼此對立。也有人主張用「法庭直播」對沖偵查外洩造成的輿論偏差,但泓成律師提醒,若沒有嚴謹設計,直播反而可能造成程序污染。
從法理角度,這卻是非常單純的議題。泓成律師把偵查不公開的憲法目的,以釋字第 737 號所揭示內容進行解說:偵查不公開一方面協助國家有效行使刑罰權,另一方面保護嫌疑人、被告及關係人的基本權,這其中又可以把偵查不公開目的拆解成幾個面向:避免「媒體公審」、避免審判前的偏見滲透、避免牽連無辜、避免案情外洩干擾偵查,以及避免案件被政治化。但現實裡,基層員警的獎懲制度常與媒體曝光掛鉤:曝光等於績效、等於嘉獎、等於升遷或請調誘因。過去全台各局推出的「愛與鐵血」系列影片就是典型,從高雄市警局開始擴散,直至司改會持續抗議,才陸續下架。
泓成律師點出了,民調顯示,民眾最厭惡的其實就是這種媒體公審/偵查大公開,但矛盾的是——它常常也是流量最高的內容。
泓成律師回顧了司改國是會議第 14 號決議:其一,應落實偵查不公開,建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懲戒責任,由權責機關調查並嚴格究責,且定期公布;其二,執法人員升遷應排除媒體曝光度及移送罪名等因素,並貫徹無罪推定;其三,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這些方向雖有「形式上」在做,但「實務上」的落實相當有限。
另一方面,泓成律師也介紹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列舉可「例外公開」的情形,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安定民心、或維護特定人合法權益等。理論上,只有在有初步犯罪嫌疑、需要公眾協助指認,或犯嫌在逃、需要協助追緝的狀況才適用。
例如一銀 ATM 盜領案、白曉燕案都屬於這種需要群眾力量的典型。但實務上偵查機關洩漏案情,最頻繁引用的也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重大災難、社會矚目案件有重大影響」),恣意認定所承辦案件為矚目案件而洩漏案情,但「矚目」不是萬用通行證,相關法規還強調必須具備普遍性、衝擊性、連續性或社會現象性,而且要與個案有必要關聯。
然而實務的常態,卻是把第 8 條第 7 款,組裝成「偵查大公開的無敵攻勢」,再加上該辦法賦予檢察機關「個案別化公開」的裁量,使偵查不公開的立法目的更將難以達成。甚至,泓成律師點破另一個令人無奈的對比: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幾乎抓不到、也少見懲處;律師若涉「洩密」卻屢屢被辦,形成荒謬落差。
至於媒體端,張律師提醒:《廣電法》第 22 條、電視新聞自律公約、以及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都明確寫著「應尊重偵查不公開」,但報紙與多數自媒體沒有等量的自律與外部規範。由於刑事訴訟法並未把「媒體」與「證人、關係人」列為偵查不公開的直接規範對象,NCC近年也只能倡議自律與指引;在這樣的真空裡,提升公民媒體素養就變得關鍵。
這裡張安婷律師補了幾個例子,幫大家抓準「該公開」與「不該公開」的界線。
安婷律師強調,一銀與白曉燕之所以公開相關偵查內容屬於正當,是因為公開能直接促進指認或逮捕;但是像近年的柯案或三峽車禍,媒體取得並刊登偵訊筆錄、卷宗照片或影像,這些在規範上屬於「絕對不得公開」的範圍,仍被赤裸裸放出。
安婷律師另舉了海外詐騙人質的例子:某台播出「遠赴杜拜打工遭電擊凌虐」的畫面,實際上人質在柬埔寨且尚未脫困;畫面公開後,人質慘遭更嚴重虐打。司改會協助救援,後續在國配案件的司法求償上,卻遭法官反問:如何證明加害者「看了那支影片」才加重凌虐?即便提出與友人通聯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等,法院心證仍偏向無法證明因果關聯;這個案件把偵查公開造成損害舉證的困難,赤裸地攤在眾人眼前。反過來說,也有「應公開而未公開」的情形,例如幼兒園性騷擾的初期處置,有媒體為了保護兒少而全面噤聲,結果疑似被害兒童仍處風險之中;主管機關其後也曾說明,基於公共利益與防範持續侵害,此類案件在法規例外下可以公開。因此,「偵查不公開」絕對不是空中樓閣,關鍵在要件符合與比例衡量。
最後的 Q&A 有人問:要落實偵查不公開,最該修的是哪條法?
安婷律師回應,規範的主要對象本來就是程序內的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告訴人、被告、辯護人、關係人等),而例外是否公開又是由檢警決定——在這個「裁量與受規範重疊」的現實下,司改會能做的多半是督促,真正要緊的還是檢警體系的自律與外部監督。泓成律師補充,讓檢警「自己辦自己」本就困難,實務上曾見監察院對個案提出糾正(例如高雄某案、呂炳宏案),顯示由第三方機構介入調查是可行道路;比較法上,德國也有把「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納入量刑斟酌的做法,值得台灣評估引入。
也有人問:既然廣播電視有自律,報紙與出版品沒有,司改會未來可否在發函檢警機關時,直接追問媒體來源屬於作業辦法第 8 條哪一款的例外?以及一般行政機關是否也屬偵查不公開的受規範對象?
安婷律師回應,雖然作業辦法沒有直接規範媒體與行政機關,但若媒體因報導侵害當事人權益,仍可循民事(名譽、人格權)或刑事途徑求償或追訴;司改會也會持續透過媒體公會/主管機關的對話,把原則內化成業界自律。
也有人直言,記者若不報導、會被上級施壓,要求媒體自律似乎太理想?
安婷律師對此表示,她自己是新聞系出身,學校就會教偵查不公開的必要性,但媒體產業現實確實殘酷;從業者仍可報導刑案,只是心中要有界線,泓成律師對此則補充,當年出版法廢除,是把媒體定位為第四權;若以公權力過度箝制,反而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未必是好事。
至於有人提議是否採取更廣泛的「法官保留」來保護偵查資訊,泓成律師的看法則為我國的法官保留多半用在強制處分等形式偵查措施,且法官通常對個案作判斷,若要法院在與個案無直接關聯的「公益認定」上扛起決定權,恐怕與司法權的性質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