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法院都是XX黨開的」?年輕人為什麼要知道黨國司法的歷史?
2025-9-17
主持|廖思閔(司改會志工)
主講|劉恆妏(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
與談|羅秉成(多羅法律事務所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在「成為一個普通人」展覽的「筆」展區,我們看見司法改革30年改革的斑斑歷史,也可在其中看見台灣民主法治改變的過程。
現今司法官考試的錄取率不到5%,是台灣數一數二極難考的國家考試。但你知道過去即便可以通過司法官考試的法律學子們,可能會因為沒有加入國民黨而無法成為法官嗎?甚至,即便你沒有通過司法官特考,但僅憑著「國民黨員」的政治身分,你卻可以拿著法槌在法庭上辦案?
追求司法轉型正義的重點,不只是為了更清楚理解台灣司法的歷史脈絡,更是為了記取教訓,讓台灣不再走回黨國司法的老路。關於黨化司法,目前最經典的研究之一,即是劉恆妏老師的〈戰後臺灣的「黨化司法」—1990年代之前國民黨對司法人事的制度性掌控及其後續影響〉一文,老師長期在法治教育上與司改會密切合作,人稱「基法觀音媽」。本次活動中,劉老師將分享她選擇「黨化司法」作為研究主題的動機,並進一步說明其研究的核心發現與觀察。從「法院也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許水德在1995年的言論,到黨國勢力退出司法體系的制度演變——1993年《人民團體法》、1999年司法院的行政懲處規範,直到2012年《法官法》第15條明文劃清法官與政黨界線——台灣的司法體系深受國民黨影響,而所謂「黨國司法」,可說直到2012年才正式在法制上劃下終點線。
我們也邀請到現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他曾出版《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一書,長期關注民主轉型中的司法制度問題。作為司法體系中的一員,他將分享身處體制內對黨化司法歷史的感受,並就劉恆妏老師的研究,討論理論研究與實務經驗之間的交集與落差。
此外,曾為蘇建和案辯護的羅秉成律師,也將與我們分享他在擔任政務委員期間,推動轉型正義政策的經驗與省思,談當時的努力是否仍有未竟之處?又對於未來的政策方向有什麼樣的期待與建議?
本場主持人廖思閔曾任職於促轉會平復司法不法組,目前則服務於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長期致力轉型正義議題。
在開展首週的週末,我們邀請三位老師,與大家一同深掘黨國司法的歷史,反思威權統治時期,執政者如何「以黨透政」,藉由掌控司法人員的考選、培訓、管理與人事安排,建構起制度性的司法控制體系。
「成為一個普通人」展覽期間的系列講座,挑出台灣司法改革30年發展中重要的主題,更深入地分享與討論。第一場,尤其呼應本次展覽台北場所辦在的場地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希望帶出司法改革在歷史的深度。
本場由主持人廖思閔開場,點出「轉型正義與司法」的重要聯繫:它既是修復創傷、鞏固民主轉型的必要工程,也是當代司法自我檢驗與制度反省的重要課題。臺灣過去在轉型正義的推動上,主要在於「賠償受害者」,但在真相調查、追究責任與制度性改革上仍顯不足,即便2016年蔡英文總統上任後推動相關的轉型正義立法,但在司法改革議題上仍有很大的進展空間。本次講座邀集三位來自學術、審判與實務倡議的講者,從不同角度回顧黨國司法的歷史課題,以此反思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的重要聯繫。
首先,劉恆妏教授鋪藉由自身長期耕耘的研究的進行介紹。劉教授,國民黨在戰前中國的訓政時期,主要透過一連串的制度性手段來推動「黨化司法」的體制。劉教授分別以「黨人化」與「黨義化」兩條路線進行介紹,也說明兩者如何共構現行的黨化司法體制:前者在人事上「把黨員送進司法體系/把司法官拉進政黨」,後者在思想訓練與裁判取徑上「以黨領法」。
在人事方面,1935 年訂有《黨務人員從事司法工作考試辦法》,直接由黨部考選司法人員,一次錄取過百人;1938 年又開闢「戰區檢察官」甄審管道,從中央黨部的調查(情治)人員中甄選,受訓分發各地,並在 1942–1944 年間陸續「改為普通檢察官或刑庭推事」,正式納編。另一頭,法官訓練所與其後的中央/政治大學相關訓練班,將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與「黨義」列為必修,設置黨義研究會、實施測驗獎懲,並大量勸其入黨;這套作法在戰後臺灣的司法官訓練所延續,學員往往在結訓與分發前即被要求入黨,升遷與要職任命與黨籍緊密連動。此時還存在「附訓」途徑:如調查局人員、書記官等可旁聽或附訓,部分再轉任司法官,被質疑是制度性「自己人」的通道。
劉教授接著闡述,戰後接收後的人事結構迅速劇變,1947 年起臺籍推檢比例快速下滑,各省籍(外省)司法人員成為主力;為安插黨務、軍法或調查背景人士,戰前「放寬任用門檻、特種訓練轉任」等方式繼續沿用。吸納與控制的工具綿密而一致:從考選與訓練中的思想灌輸與勸入黨,到戰區檢察官與調查系統的特種轉任,再到職涯獎懲與升遷把關——庭長以上行政職經常被要求具黨籍,而最高層的人事多先經黨中常會提名再予發布。法院內部還設有黨部組織,直到 1993 年《人民團體法》修法,才明文禁止政黨在法院設置黨團組織。
再者,就「黨義化」而言,不只是教育與考選加考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設黨義研究會,實務上亦可見以「革命民權」「國民黨宣言」等作為解釋指引,賦予黨義凌駕或引導法律適用的效果;雖說在一般行政與地方法院層級推動有限,但在政治/共產黨相關案件上,往往能達到「預期」與「決定性」的結論。1948 年前後更廣設特種刑事法庭,並動員軍法與「戰區檢察官」等人力處理政治案件,使得司法獨立進一步被侵蝕。
劉教授也把時間軸拉到民主化後的「轉折」與「灰色期」。比如,1993 年《人民團體法》將政黨逐出法院(同時也退出大學、軍隊),1995 年《法官守則》要求法官不得參與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但尚未要求「退黨」。於是 1990 年代長期存在一段模糊地帶:司法官仍可保留黨籍或黨職,只要不參與外顯的站台、助講等活動;至於黨內初選、提名則常以「政黨內部」為由而被迴避,甚至出現司法官兼任國代或參選、以請假或留職停薪處理的情形。直到 2011–2012 年《法官法》與其施行細則上路,才明確要求法官、檢察官全面退出政黨與政治團體,並在一定期限內辦理退黨,至此才在「法律面」完成和政黨的切割。
劉教授進一步強調,這一整套從戰前延伸至戰後臺灣的人事布局以及司法特定要職長期由相關黨務人員把持的歷史因素,會對涉及政治性的司法案件有深遠的影響;即便在民主化後,殘痕仍延續一段時日,必須靠法律和體制的調整進行改革。
最後,劉教授於結論點出:今天不宜把「黨」帽一概扣在現役司法人員頭上,但我們也不能忽視這段黨化司法的歷史過程——因為唯有看清它曾如何運作、如何延續、又是如何被拆解,未來的改革才能對準要害。
林孟皇法官首先推薦兩部電影:《1985》與《我依然在這裡》,分別介紹阿根廷與巴西面對軍事獨裁的不同抉擇。阿根廷在 1976 年政變後走過 1985 年起訴軍政加害者的艱難歲月;即使檢、審、辯多數仍認同軍事獨裁,社會仍嘗試把正義帶回法庭;巴西自 1960 年代起歷經獨裁,但轉型正義始終步履維艱;電影描寫的是國會議員被失蹤、由其子以親身經歷拍成的紀實電影。林法官曾於《報導者》撰文分享兩部電影的觀影心得,並表示正是因為看見別人的鏡子,才更知道我們卡在哪裡。
回到臺灣,林法官提到我國第一位哲學博士林茂生在 228 事件中失蹤,直至上個月才申請死亡宣告。為何走到今天才補上這一步?因為我們長期不願把轉型正義說清楚。許多法律人並不了解司法曾如何被政黨影響,於是威權時代的價值與審判文化以「習慣」之名延續到現在。
林法官回顧自己 2000 年 5 月進入司法官受訓的經驗,即便未親歷黨化年代,也能明顯感到體系對此議題的冷淡與禁忌。2016 年許宗力院長上任前,社會建議以研討會的形式,來探討冤案,並以系統性、通盤性的角度來反省體制,甚至包括警察、調查官等重要執法人員都應參與,但最後仍因擔心被貼上「清算」標籤,僅在法官學院進行內部辦理而不向外公開林法官曾參與由黃虹霞前大法官主辦的冤案講座,當時卻只有五名法官學員到場,可見司法場域的轉型正義仍有一定的敏感性。總的來說,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撤銷司法不法」,就是在這些自我反省的討論、活動上慢慢成長而來的。
林法官也提及 2018 年江惠民檢察總長上任時,當時的立法委員段宜康建議江惠民應其代表檢察體系就過去威權時期的不法行作為向社會道歉;當時媒體還以「不沾鍋」形容檢察總長,甚至把保持距離視為轉型正義的正解。
林法官寫了〈檢察總長江惠民的轉型功課〉一文進行反省:回望威權年代,幾位高檢署檢察長本就出自國民黨特工系統,才能夠被黨國重用。冤案不只發生在最高審,許多案件由地院承辦,但因社會對轉型正義缺乏意識,連體系內的法官也未必知道全貌。談及制度遺緒,他描述過往存在「院長預審判決、入箱過目」、「案件指分給信任法官」等控案機制;如今以抽籤分案與審評會替代,已非昔日樣貌,但不代表可以鬆懈。林法官提醒,檢察體系是否會因政治力影響起訴與否,仍是現在必須緊盯的關鍵。
至於當下司法的結構性問題,林法官直言:第一是司法官考試。他不認為單靠考試選入的法官能保證熱忱與使命感。第二是養成機制。雖然昔日司訓所的軍事化訓練已不復見,但司法官學院仍隸屬法務部,與過去無異;監察院詢問學院的轉型正義課程,司法官學院雖開了兩小時,但「不考試就無人重視」,這是制度的寫照。第三是人事控制與責任政治。如今對不適任者的處置仍高度仰賴人審會,而非院長的職務監督,導致清除失能者困難重重。
總結來看,轉型正義在司法界未能成功,有兩個原因:其一是不被重視、被視為政治口水;其二是司法與檢察體系對過去冤錯的檢討遠不及德國反省納粹司法的深度。這兩處不補,轉型正義就難以真正進到臺灣司法的筋骨裡。
第三位與談人羅秉成律師,同時也是在蔡英文政府任內的政務委員。羅律師把焦點放回「公民必修課」,並指出,黨化司法的檢討,是反思過去、保護未來的態度:「過去過不去,未來過不來」。轉型正義的第一步是「真相」,第二步才是「正義」;有了真相,才談得上賠償與復權;有了正義,錯誤才不會重演。從他當律師的年代看去,錯誤並非偶發,貪污與干預在威權網絡中無所不在;不只是法官、檢察官,連律師公會都曾被掌控。那是一個人人心中住著小警總的年代,自我審查讓人連自己都不肯放過自己。
羅律師談到《奉命司法》一書選錄九則大法官解釋,特別指出釋字第 68、129 號解釋涉及「兒童叛亂罪」。1956 年監察院聲請釋憲,主張既然有證據證明個人「過去曾參與共產黨」,那麼來臺後是否仍可因「持續狀態」而受處罰?最終解釋採「除非證明自首脫離」的框架,等於將行為狀態無限上綱至來臺之後,最重可判死刑。此後甚至出現十四歲兒童入罪的判決,與刑法行為能力原則牴觸,卻仍獲大法官背書。
羅律師點出,這些判斷背後都有政治操作,後續檔案公開亦證實其事。書中更還原憲法解釋會議的現場思路:有人認為既然 68 號剛過,129 號就不能「自打臉」;也有人反對針對兒童擴張入罪。原本後者較多,但會中院長以「尊重中央」與「有總裁的授意」為由,開始遊說折衷派,風向遂轉。釋字第 69 號解釋做成時,雖仍有學者據理力爭,提醒不可混淆是非,然而若連大法官都如此,其他層級司法人員的受壓與自我設限可想而知。
談到民主化後,羅律師說,2000 年以降固然有改變,但從未出現「自頭至尾、一次到位」的系統翻修,多是漸進轉動。外部不入黨的規範有助法官建立內在獨立;律師界也在 1989 年出現關鍵轉折,「文年團」發起公會改選,結束軍法官轉任者把持的格局,從地方到全聯會的板塊才真正翻轉。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下最珍貴的價值之一,即便打著民主之名,也不該輕易輾壓。民主時代當然也可能發生對司法的弱化與干預,唯有記住歷史、看清手段,社會才有防禦能力。
然後,羅律師分享一張照片作為註腳:多年前赴歐盟人權互訪,與人權園區同仁到柏林,看見街面上一塊又一塊黃銅方塊——那是德國藝術家發起的「絆腳石」計畫,第一塊放在科隆,如今已逾 75,000 塊。每一塊寫下一個名字,為集中營裡只剩代號的人復名。三十多年來,藝術家在破壞與訴訟中仍堅持不懈,讓「記憶」滲入人們日常的步行路線。南非民主化後把最高法院蓋在舊監獄遺址上,也是同樣的提醒:制度必須把記憶留在生活裡。教育亦然。促轉會時期雖曾推進,但難以觸及各部會的深層;第一次轉型正義會報由教育部提出 2023–2026 綱領,把司法人員與公務體系納入,但國防部、退輔會等阻力不小,就連拆除威權銅像也步履蹣跚。羅律師提醒,若法務部調查局的學員沒有被帶去人權園區聽歷史、學謙卑,將來錯誤仍可能重演。政策法制要先行,雖然「三法」(《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政治檔案條例》)通過,但《促進轉型條例》仍有未竟之處,例如咎責等條款,且咎責面臨時效難題。雖然有刑法學者強調罪刑法定主義,但也有國際人權法學者則主張本於國際法例外可以突破。
最後,羅律師指出,臺灣的轉型正義是緩進的,但也因此更需要耐心,讓每一步都能連上下一步。
問:法務部隸屬行政院是否侵蝕司法獨立?是否應改隸司法院?
林孟皇法官答: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檢察體系屬行政權下轄,我國獨有的「司法院」本就少見;以「檢察一體」的專業邏輯而言,把檢察放進司法院更不合宜。
羅秉成律師答:司法獨立不只涉及法官,也包括檢察官與律師的「內在獨立」。外在威權減弱後,審判的獨立表現還不錯,但檢察的獨立仍須強化;可以討論將檢察人事從法務部移一部分給檢察長,以符合檢察一體的責任結構,並從內外部兩個面向一起談檢察的獨立。劉恆妏教授補充,歷史上「司法行政部/法務部」隸屬曾多次易位,真正重要的是制度課責與事後監督:即便事前的控制受限於法律,仍該建立期限到期的檔案公開與可稽核機制,讓檢察體系置於民主監督之下。
問:政治紛擾下,民間團體較難監督檢審,也缺乏「威權履歷」的統整;甚至主張轉型正義的政黨也提名有威權經歷者,如謝文定。這時作為公民要如何面對這種混亂?
林孟皇法官答:無論威權或民主,政黨都可能想控制司法;公民該做的是緊盯政治人物是否濫權。以謝文定案為例,許多人當時並不知道他曾辦過哪些案件,這就是為什麼需要像德國「羅森堡檔案」那樣的制度化記憶工程;只有建立真相,人民才記得住。他也回扣審判獨立的三個底線——反貪污、反干預、反草率——指出當前司法的問題反倒常出在「草率」;執政者有時傾向弱化司法,唯有公民持續關注、督促,司法才會向前。
羅秉成律師答:同意以「羅森堡檔案」為鏡。臺灣在政黨輪替後雖推動轉型正義,但仍遠遠不及所需,這本來就該是長期工程。德國也並非完美,納粹時期的官員仍在戰後政府任職、從中阻撓,但司法並未因此崩解;關鍵在於把客觀事實持續攤在陽光下。阻力必然存在,正如國安單位可能以保密為由限制檔案開放;然而正如德國檔案局所言:「愈了解過去的民主政治,愈能理解未來的民主政治。」
講座在主持人的收束中結束。主持人提醒,目前臺灣尚未統整建立「司法官威權履歷」,但促轉會關於平反司法不法的資料庫已能查詢特定人士承辦的案件,多少具有功能性替代。
從三位講者的對話與分享中,我們或可得到一個初步有共識的結論:理解黨國司法,不是為了貼標籤,而是為了把制度記憶與民主課責安放在社會的日常,讓「法院不是哪一個黨開的」不只是口號,而是能被看見、被檢驗、被守住的共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