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鑰匙已轉動,門要開往哪裡?113憲判8以後的死刑修法之路
2025-6-17
目前已經判決確定之37位死刑犯,僅有兩個案件遭成多人死亡,均為縱火案,其他案件多數受害者為一人,22件死刑案件中有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中有人判死刑亦有無期徒刑。分析死刑犯背景,多數為初犯,並非以前有殺人前科。有部分有暴力前科。其中有些人在未成年時有進入感化機構之紀錄,可能為再次犯罪之原因。死刑犯之社會經濟背景,65%為國中以下學歷,大學畢業僅一人,經精神鑑定為精神障礙或智能低落者有12人,1/3在25歲以下時進行犯案。死刑案中亦有冤案,如邱和順(曾被關押36年)等。
針對死刑犯之事實背景,許多死刑犯生長於功能較欠缺之失能家庭,面臨照顧疏忽、家暴;部分死刑犯家中即有前科者(「兄弟人」),可能因此耳濡目染而踏入犯罪之路。而失能的家庭,可能使這些人在學校遭遇師長體罰、霸凌,而造成逃家、逃學之情形發生。許多人很早進入社會,甚至部分進入過少年矯正體系。出社會後,由於缺乏學歷、專業技能,難以找到穩定工作。
曾有前科紀錄的受刑人,離開矯正機構後,「更生人」身份使其面臨融入社會之巨大挑戰,由於常常需要向轄區員警報到,往往只能從事計時工作等缺乏保障之臨時工作,回歸社會之路辛苦。
判決之後,死刑仍然存在,因為憲法法庭認為合憲,法院仍有判死刑的案件,法院仍有判死刑之可能,憲判8具體被求處死刑的案件有高雄噪音殺人案、高雄連續殺人案,而實際被判決死刑之案件有長榮大學女生殺人案、高雄噪音殺人案之一審以及黃麟凱殺人案等。從條文與後續發展來看,並不能定論為實質廢死判決。
判決指出:「殺人、強制性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等罪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重點可整理為,死刑係合憲,「最重之刑」應具備「三最」:第一,最嚴重之犯罪類型,會從犯罪動機、手段、影響等進行論述,包含用大規模武器、計劃連續殺人、造成多人死亡等;第二,個案情節最嚴重;第三,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如進到司法程序需要有辯護人,此部分與判決中有大篇幅論述。
執行流程部分,根據監察院之調查,死刑執行須經過會議決定,但並非定期執行審議,可能在認為有需要時執行,須先透過最高檢審核,送檢察司看卷,再由部長審酌,最後由部長審批。檢察長是當天早上才告知最高檢署檢察官,是哪位都是看卷才知道,且通常是當天才通知監獄和看守所。看卷並無檢核表,執行檢察官看最後事實審的判決和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判決。
而死囚之身心狀態僅有再有特別註記時才知道,也沒有在看守所之情形、身體狀況等。審議小組如何挑出被執行人,檢察官並不知道,有時看被害人人數,有時看時間序,檢察官看卷僅看程序面。對於法警而言,自願的槍手很少,很多人會週五請假,避開執行。執行後也沒有心理輔導。
2025年4月對於死刑執行規則進行修正,早年有死刑執行要點,為內部規定,目前死刑執行規則是修法後才有,死刑執行要點源起為「周峋山案」,律師是當事人被執行後才收到判決書。現在看起來很不可思議的狀況,民間團體抗議在程序上非常草率疏失,且此案件當初判斷為是可能有冤情之案件,仍被粗糙對待,後來才有死刑執行要點。
死刑執行規則修正後,需要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或總統赦免等才能停止執行。但此規定仍有疑義,這些規定與現實上仍有差異。暫時處分難度很高,有此要求,執行上有難度。
許多死刑冤案在准許非常救濟之前,需要經過多年時間之請求及努力,如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案,才有可能會到法院重新審判,以謝志宏案為例,判決確定到無罪確定,花了八年,在此期間,是屬於隨時可以執行之狀況,按照修訂之規則,可能救濟程序尚未走完,人就被執行了,不符合現實情況。應再行審酌,從個案、法律面來看,都是很有問題的。
死刑需要所有法官都同意才能判死刑,即所謂的「一致決」。主要係為避免恣意、冤案等情形,而一樣案件,由不同法官來判,可能產生不同結果,且死刑終究與其他刑責不同,應盡量避免冤案發生,且量刑應妥適。如美國亦要求死刑案件中,陪審團須為「一致決」。
講者認為此判決,從論述框架來看,認為死刑違憲之主張為對生命權之保障,另有說法為生命權相對保障,判決採用相對保障,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剝奪。從人性尊嚴來看,每個社會對於哪些刑罰是慘忍的有差異,哪些刑罰侵害人性尊嚴,可能不同社會有不同想法,但判決沒有去討論到。在論述上此判決不斷強調死刑是存在的,確立應避免判下死刑,因爲死刑與其他刑責是不一樣的。
講者認為法律的解釋適用是一種價值的展現,而中研院之研究,仍顯示無法排除死刑判決的恣意問題。美國最高法院亦曾對死刑做出判決,認為違憲是因為當時程序法有缺陷,經過修法後,美國聯邦法院認為修法後,可以避免恣意,而認為合憲,從評論可看出,認為後續結果認為修法無法避免恣意。
而目前的案件是否有操作空間?目前賦予非常上訴機會,某種程度而言,是就個案判斷,多數意見認為應從憲法判決列出之標準,重新檢視這些案件是否符合標準。給當事人再來一次的機會。
未來應著重本土性對於死刑的論述,從冤案、案件本身的特殊狀況、死刑的成本、死刑犯等養成等進行討論,美國最高法院出來後,對與死刑案件有進行統計,或許我國也可以朝此方向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