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電子報|逃往最後的房間,自由該如何可能?
2025-7-30
立法院於 7 月 25 日行使大法官同意權表決,7 位被提名人蔡秋明(並為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蘇素娥(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詹鎮榮、林麗瑩、蕭文生、陳慈陽、鄭純惠均未獲全體立法委員過半同意。就此,本會聲明如下:
▌一、憲法法庭繼續癱瘓,無法保障人民權益
今(2025)年 1 月 25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正式生效,要求憲法法庭須有10名大法官方能進行實質評議。然而,自去(2024)年 10 月 31 日後,已有 7 名大法官任期屆滿,時至今日,後繼人選遲未獲立法院同意任命,致使憲法法庭無從依據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進行實體裁判,已經癱瘓了 179 天。
憲法法庭持續無法從事實質裁判的狀態,使人民針對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的權利遭受減損。以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案為例,當事人於未成年時因性犯罪受害,嗣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致無從追訴,乃針對「未成年受害的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是否過短?」聲請釋憲,詎憲法法庭自去年受理之後,至今停擺,不知還要再經過多久的等待,才能排案審查?
▌二、人民需要能夠帶領司法改革的司法院長、有效率運作的憲法法庭
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仍是無一通過的慘況,已是既成事實。但展望未來,對司法改革團體而言,我們需要能夠帶領司法改革的司法院長、能夠有效率運作的憲法法庭。我們仍然必須嚴肅的呼籲,下一輪的總統提名以及立法院的審查、表決,都要站在人民的角度來思考。
本會呼籲,憲法法庭的早日順利運作,雖然是人民深所企盼,但並不代表只要趕緊填補大法官不足額的人數使憲法法庭可以運作就好了。更重要的是,總統第三度提名人選應呼應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期盼。朝野立法委員未來行使同意權,也應該以「人選適任與否」為唯一標準,才能夠取得社會最大的支持。
最後,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不分黨派。當司法權無法正常運作,全民都是受害者。我們衷心期待司法改革得以落實,並在此呼籲不要因為政黨的政治鬥爭,阻礙了人民訴訟權益的保障以及司法改革的推動。
今年是民間司改會成立三十週年。為了回顧過去的人權變革、展望未來的司法改革,我們特別在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舉辦「成為一個普通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30週年特展」,展區內介紹台灣司法改革三十年歷史,包含法律扶助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訴訟法、法官法等法治演進,並透過老照片、舊檔案、過去的司法改革雜誌、以及司改前輩的訪談,回顧台灣重大死刑冤案救援、追緝惡檢、監督大法官提名人選等行動歷程,並收錄近年關心的司法改革議題。
「希望有一天 司法能成為我們的許諾 許諾一場公平的審判」——《司改之歌》,詞/王時思,曲/雷光夏
開幕記者會當天,我們邀請歷年來在不同領域關心、推動司法改革的夥伴共襄盛舉,分享一路走來的歷程與心聲,也邀請到當年為司改之歌作曲的雷光夏老師現場獻聲,再次為我們帶來許諾的感動。
本會董事長黃旭田律師表示:「堅持三十年非常不容易。司法要能前進、進步,需要司法之前的每一個人民都可以安心地做一個普通人,不必為了成為普通人而努力。」
展覽場地「二二八國家紀念館」曾為美國新聞處,深具濃厚的歷史意義。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藍士博指出:「希望我們的下一代,能與我們共享歷史記憶,記住這些如今看似理所當然,其實一點都不普通的努力與成果。」
三十年前,全國律師聯合會推動設立民間的司法改革團體。三十年後,全律會監事會召集人徐建弘律師也代表出席致詞:「司改會凝聚了許多理想性的律師,為制度改革共同奮鬥。未來全律會也將持續支持司法改革,與司改會同行。」
前立法委員、全國律師聯合會前理事長尤美女律師也到場支持。她說:「每個時代都有不同的挑戰。司改會從監督不適任司法官,到提出減輕司法官負擔的草案,再到成立性別司改專組,關注司法中的性別平權;在不同時代扮演不同角色,始終努力讓每個人都能成為普通人。」
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律師則感性表示:「三十年來,司法官的態度、交互詰問制度、法律扶助等方面都有進步;但仍有許多尚未完成的改革。感謝所有在這條路上曾經支持過的夥伴,希望臺灣的司法持續改變。」
民間司改會經歷30年歲,由下而上集結眾人之力,把過去不普通的司法圖像變成現在的普通正常;監督著多數人已經感到普通的權利是否在脆弱族群上也普遍受到保障。
縱有未竟,不曾停歇。持續許諾,走向未來。




文:張逸弘/司改會中辦志工
走進司改會 30 週年展場,能見到有線電話被靜靜地放置一隅,拿起話筒,可以聽到近年眾多記者會口號的剪輯檔案;也可以聽到《司改之歌》訴說司法改革之前的年代,一個刑求與檢辯地位不對等的年代。今天如果到監所的律見室,你能見到透明窗前一樣擺著有線電話,而被告與律師討論案情時,已經不會被監聽。一個話筒,代表著眾多意涵。
我在今年三月開始,在司改會台中辦公室擔任展場的導覽志工,也參加了四月三場的司改老雜誌的讀書會。在接觸這些司改老故事的過程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莫過於台灣從威權司法到人權司法,歷經刑訴修法,到釋憲確立被告的訴訟權保障,被告人權一步步建立的過程。
司改大事紀展區,就放在電話正前方。以下是在展場中,我認為最值得了解的一些司法改革歷史:
▌一、2003 年《刑事訴訟法》修法
在 2003 年之前,我國刑事訴訟採「職權主義」。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並不受當事人陳述拘束,被告難以提供有利己方的證詞,並無與檢方同樣平等之地位;在法庭審理過程,法官被授權主動調查證據,審檢權責不分的情況下常見到法官與檢察官聯合攻擊被告,而法官作為追訴者的一員,其判決的公正性也備受質疑。
修法後,刑事訴訟往「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在偵查階段,檢辯雙方各自蒐集有利之證據,並於法庭之上藉由「交互詰問」主導審判過程,自此被告與檢察官終於站在平等的地位。至於法官原則上不參與調查證據,只例外基於公平正義考量、發現真實必要之情形下,才依職權調查證據。
另外修法也確立了「證據法則」,自此檢方提供的證詞證據將被更嚴格的審視,有違程序規定蒐集的證據將被排除,例如經由逼供完成的證詞,在修法之後將不被採納。以後見之明,確立證據法則後的案件,證據品質確實有顯著提升。
然而 2003 年的修法也有未竟之處,即是未能朝日本「起訴狀一本主義」改革,保留卷證併送制度。卷證併送指的是檢察官在偵查結束會將卷宗(筆錄)與證物一同提交法院,這弱化了檢察官本應在提交證據時與辯方及時辯論之責任,同時因為法官在開庭前已先行閱覽卷宗,很容易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也就很難有持平的裁決。
而另一種情況更糟糕,若遇到不認真的法官,在開庭之前並未閱覽卷宗了解案情,法庭將流於程序,案件內容未能被實質審理,最後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往往只能大量參考檢察官的起訴書。
▌二、2004 年釋字 582 號解釋:自白不再做為唯一證據
台灣幾件死刑冤錯案件中,常見到法官的判決過分偏重自白,但有些自白是經由刑求取得,而徐自強案的關鍵證據甚至不是本人自白。
1995 年黃春樹的被告黃春棋為拖延死刑執行,謊稱徐自強為該案共犯,後來徐在沒有任何證據,只有經過刑求取得的「同案被告」證詞下,陸續被法院判決8次死刑,兩次無期徒刑。
2004 年大法官會議公布 582 號解釋,內容重點有其一:「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不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大法官考量縱使為同案被告,犯罪事實仍有獨立性,同案被告的陳述仍應視為證人證詞,應接受人證法定調查的檢驗,辯方也有與證人詰問的訴訟權利。以徐自強案為例,同案被告為了拖延死刑執行作偽證,其證詞未經檢驗,卻得到和被告自白同等地位,是該案重大瑕疵之一。
第二項重點:「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在日本心理學家濱田壽美男著作《解讀「虛偽自白」》當中,描述足立事件當事人菅家先生因為關鍵性證物——DNA 鑑定的出爐,即便檢方偵查過程並無威逼利誘,自白似乎符合任意性要件,卻在絕望之下做出承認犯罪自白,可見當沒有其他主要證據能證明犯行,或證明自白為真,過於寬鬆的有罪判決認定確實導致了冤案。
沒有嚴刑逼供的案件都有虛假證詞可能,遑論經由刑求所做成的口供。所幸徐自強於 2015 年獲無罪判決定讞,結束 21 年的纏訟,至今為止,台灣也不再有死刑冤錯案件發生。
▌三、2009 年釋字 654 號解釋:訴訟權告別監聽的陰影
在民主化之前,憲法保障的自由並未受到制度保障,民主化之後社會雖然逐漸開放,但司法卻仍未完全從威權中脫離,被告的防禦權亦未能完備。
其實 2007 年大法官已經在監聽議題作出解釋。釋字第 631 號宣告「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違憲,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若同時被賦予同意監聽的權力,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但考量偵查實務上仍需要監聽,因此監聽核可交由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負責。
但同時的看守所,被告與律師的交談仍被監聽,這不只侵害被告的秘密通訊自由,訴訟權連帶受到影響。當時尤伯祥律師手上剛好有一件案子,為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辯護,尤律師在律見時也遇到監聽問題,於是起心動念決定申請釋憲,促成後來的 654 號解釋。
解釋文中說明,原本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以「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為目的,因違反比例原則應予廢除。此外羈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告與律師談話的監聽內容,可做為法庭上的犯罪證據,已經妨害被告防禦權的行使,亦應予廢除。自此被告終於能放心與律師討論案情,訴訟權正式告別受國家機器監聽的陰影。
▌結語
30 年來的歷史縱深告訴我們,司法改革並非一蹴可幾,有時也會挫折,但我們確實從戒嚴時代的權威司法,慢慢建立以人權為本的司法制度,回首歷史脈絡,今天的司法已經比過去值得信賴,但我們都知道,追求人權的道路沒有盡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