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回應|接受公眾監督 大法官被提名人無可迴避~對大法官被提名人聯合聲明之回應
2023-6-01
昨日傍晚,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發表共同聲明,表示為尊重立法院的審查與同意權,因此在接受立院審查前,未便就本聯盟之問卷表示意見。
為促進社會溝通、輔助立院的審查,本聯盟仍呼籲4位被提名人有回覆問卷之必要(問卷如文末附檔),以使社會大眾能聚焦於憲政議題。同時也歡迎認同問卷問題的政黨或立法委員,能以各種方式詢問被提名人。
比起由人民選舉產生、跨黨派所組成的民意機關,大法官幾乎沒有民意基礎;然而,15位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卻能宣告由立院制定的法律違憲。相對應地,可以看到大法官作出的司法決定,都必須於判決中詳細交代憲法上、法律上的理由,而有異於行政權及立法權的政治決定。此一深入的社會對話及辯證,正是大法官補充自身正當性的重要方式。
憲法法庭不是根據民意調查而作成決定的法院,但卻是存在於民主社會、現實中的法院。在社會大眾所感興趣、訴諸司法的衝突情境中,大法官必須在場傾聽、回應,守護憲政人權價值。因此,我們認為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唯一能接受各界檢視的現在,與過往被提名的大法官一樣,對於重要的憲政人權問題有回應的責任;並期許被提名人能展現大法官的高度,引領人們去思索社會的進步與福祉。
本聯盟由14個不同的公民團體組成,領域橫跨司法、人權、性平、勞工、環境等專業,並在台灣公民社會的發展脈絡中,長期關注與推動各項制度改革。大法官在民主轉型時期以來,一直是引領台灣走向開放社會、促進制度改革的重要推手,因此,被提名人更不應該無視民間團體的訴求與呼籲。
在同意權行使走向形式化,強調政治角力多於憲政人權的政治現實下,立院目前實難發揮應有的監督功能。尤其是執政黨有意於6月21日前倉促審查,致使從提名公布到同意的之間,僅有短短3周。被提名人在此之上,若又拒絕接受公眾的監督,對大法官及司法的公信力無疑又是一大打擊。
我們認為,被提名人對聯盟問卷給予的回應,完全不會影響立院的審查;反而能協助其行使職權,同時也是公民社會對於立院功能不彰的補救行動。經檢閱總統府公布的被提名人簡歷、自傳後(如連結),更可發現被提名人回覆問卷,就具體憲政人權議題發表意見的重要性。
被提名人聯合以「尊重立法院」為由共同表示不便回應,也是本聯盟成立以來首見。此例一開,未來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只須繳交總統府要求之資料並回應立院,而不必再進行社會溝通、接受公民團體監督?現任大法官及過去的被提名人,多數都有回覆民間問卷,也未因此受批評或被指為不尊重立法院。立法院職權的行使與公民團體的監督有何相衝突之處?請被提名人先予回應。
本聯盟認為,被提名人若能公開回覆問卷所涉的問題,更可以在各種政治解讀之外,促進社會大眾重新聚焦於憲政人權等專業問題之上,並進一步思考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投票、性別認同保護等重要的憲法問題,從而深化公共審議的品質。
無論被提名人是否回覆問卷,本聯盟的評鑑委員會仍將收集各種資訊,公正、獨立地作成評鑑,並就被提名人是否回覆問卷及回覆內容進行評價。與此同時,我們也歡迎認同本聯盟提問的政黨及立法委員,可引用以下問卷內容,透過事前書面或審查時詢問被提名人;同時並再次呼籲立院應安排充分的審議程序及時間(見本聯盟5月30日之聲明),審慎行使同意權。本聯盟所撰擬之問題如下:
本問卷分為兩部分,基本問題屬必填;選填問題則可自由填寫。
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審查
2022年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第16點指出:「……在既有或嗣後制定的法規與兩公約有所衝突的情形下,則必須進一步明確化兩公約的地位。審查委員會強調,兩公約作為聯合國最重要的兩部人權公約,應被優先考慮。」請問,您認為已內國法化之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律有衝突時,是否應優先適用?或有衝突時,是否應提高憲法審查之審查標準?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款規定,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已完成內國法化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6號一般性意見第3點亦進一步指出:「…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請問,您認為此一般性意見的內容,是否具備法律拘束力?於憲法審查上,您是否認為違反「合理調整原則」之法律或判決,係屬對平等權之侵害,並應採嚴格審查標準?
公民投票及憲法審查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若干反對同性婚姻之團體於107年1月向中選會提出公投案(同性婚姻是否以民法定義並加以保障),並於同年11月24日進行公民投票。對中選會公告公投案成立之行政處分,有同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為原告,在投票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公民投票程序。全案於109年5月29日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00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後確定,其認為原告非利害關係人、無主觀公權利、無訴訟實施權、無保護規範理論之適用,並附帶指出:公民投票案即便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也僅係中選會有權不准其提案成立,依法由檢察官具訴訟實施權,原住民本身則無。請問,針對上述認為利害關係人縱其權利直接受侵害,亦不具備訴訟實施權之見解,您的看法為何?針對具有高度違憲可能之公民投票案,您認為《憲法訴訟法》第43條所定之暫時處分制度,能否及如何運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就我國憲法之修正應經立法院及公民複決之程序。2022年舉辦之「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應未達通過門檻而未獲通過。請問,就現行之修憲程序及上述修憲複決案的實踐觀之,您認為現行之修憲程序及門檻是否適當?您如何評價其對台灣民主運作的影響?《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是否有違憲疑義?
性別認同與基本權保障
土地徵收與基本權保障
國家保護義務及憲法審查
目前異性或同性共同生活伴侶之事實配偶關係,尚無明確法律保障。請問,就我國法制上對其未明文保障之現況,您認為是否構成「立法不作為」之違憲?除此之外,您認為現狀下哪些「立法不作為」之狀態,有被評價為違憲之可能?
社會救助相關法律以防弊為優先考量,雖有除外條件(539條款),仍致使實務上出於各種原因不再與原生家庭聯繫,或無法、不願意從原生家庭獲得支持者(如受暴者或成年同志等),在生活陷於困難時無法申請社會救助。請問,從我國憲法及釋憲實務保障人民社會權之角度出發,就國家對弱勢群體保障不足之立法或行政不作為,憲法審查之標準及範圍為何?就前述關於社會救助制度之問題,是否有已侵害人民生存權?
在涉及氣候及環境變遷的法律問題中,對於人民權益的侵害很多不是來自於公權力的作為,而是國家的不作為或作為不足(如碳排放政策)。請問,於極端氣候情境下權利即將發生或正受侵害的脆弱群體,您認為此些群體或利害關係人,是否具備訴訟實施權,而得以促使國家履行其保護義務?如制度上未提供適當之救濟方式,是否侵害人民訴訟權?
請問您認為死刑是否違憲?綜合國內法及已內國法化之國際人權公約,您認為我國是否有廢除死刑之義務?您是否贊成廢除死刑?針對死刑相關政策(不論為廢除/逐步廢除/維持),您認為應有何改善或配套措施?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強調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與陳述意見的重要性,然法院若要徵詢未成年子女意見,也可能會使其夾在兩造父母的爭執之間,就維護子女最佳利益之作法,殊值討論。請問,您是否贊同該判決理由及其所造成之結果?就徵詢未成年子女意見之適當方法,您有何意見?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未變更2015年的釋字728號解釋見解,認為祭祀公業僅需「自訂規約」即可排除女系子孫的繼承權利。請問,您對此見解的看法為何?此一見解是否符合我國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
請問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及同性婚姻之意見為何?您有宗教信仰嗎?若有,其是否影響您對前述議題的意見?
請問您認為LGBTI群體於事實上及法律上,是否已受到平等保障?憲法學是否提供有適當路徑,能夠改善對其保障的不足之處?LGBTI在身體、外觀、生活環境的自主決定權,若與社會價值衝突,應如何面對?您認為男警及軍人可以留長髮嗎?若您有宗教信仰,其是否影響您對於LGBTI群體基本權利的意見?
總統府112年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簡歷、自傳)
致被提名人蔡彩貞-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個人資料調查表(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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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永社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